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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身份证惹祸!9名大学生注册三百公司卷入诈骗案

    时间:2021-01-17 12:03:5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莫兰溪

    “我孩子被警察带走快1个月了,到现在还没有回来……”来自江苏南京的韩女士心急如焚。

    原来,在4月30日,韩女士接到了儿子所在学校南京交通技师学院通知:所有向该校金姓同学出借身份信息用于注册公司的学生,都有可能被卷入诈骗案中。再三询问后,韩女士得知,去年暑假期间,儿子曾有一段特殊的“打工经历”——把身份证借给同学金某开办公司,得到报酬1000元。

    随后,他们向南京警方报警,在民警协助下,他们联系到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请求将孩子注册的公司销户。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要求提交营业执照上的编号,而营业执照早已被金某收走,公司也未能注销。

    6月18日,韩女士的儿子刘铮(化名)被河南原阳县警方带走,2天后,原阳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为由将刘铮拘留,随后给其家人送达刑事拘留通知书。

    日前,9名来自南京多所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因涉嫌诈骗被河南警方刑事拘留。去年5月至8月,包括这9人在内的多名大学生在专人组织下,前往南京市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注册公司300余家。经查,在营业执照、公章等公司要件被组织者收走后,这些注册的公司涉及“灰色产业”,被人利用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金额巨大。7月10日,河南原阳县公安局办案民警表示,该案已经成立专案组,正在侦查中。

    被刑事拘留的9名学生分别来自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南京技师学院、江苏航运职业技术学院等高职院校。而这位所谓的“带头人”金某是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在校生。他们大多曾和南京交通技师学院学生金某一起,于去年暑期前往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公司。韩女士表示,自己的孩子与大多数涉事学生一样,都被金某的说辞蒙蔽了。多位学生家长证实,金某给予相关同学“好处费”,要求对方注册公司,并收走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公章。在梳理工商资料发现,金某和几位涉事学生开设的公司之间关系十分复杂,由金某直接担任股东、监事等高管职位的公司就达6家,部分学生之间互为股东、法人,企业注册地址也高度一致,公司类型集中在网络科技、物流、人力资源等领域。

    其中,南京暗香盈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10余家涉事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均为“南京市江北新区星火路20号星火创业大厦2幢515室”。但实地探访后发现,该大厦2幢没有515室,公司疑似虚假注册。据与金某相识的杨先生介绍,金某曾向杨先生借用身份证,但没有说明具体用途,顾虑到隐私泄露的风险,杨先生拒绝了对方。“我也是最近看新闻才知道他做的这些事,希望他早日改正,回归正常的生活。”

    南京江北新区行政审批局相关人员表示,去年9月,他们已对情况有所察觉,初步排查出疑似虚假注册企业近300家。但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在手续齐全的前提下,他们又必须给这些学生办理企业注册登记。为此,审批局向新区部分单位发函警示。该函件显示,他们与这些学生曾进行沟通,反复确认申请公司的行为是否出于本人意愿,并告知擔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监事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风险,但对方“均明确表示自己知晓情况,也同意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业务,拒绝和工作人员过多沟通”。

    截至目前,该局已接待过3名学生家长的来访,反映情况基本一致:孩子是在某兼职群里得知“靠办公司就能赚钱”的消息,每配合办理一家,就可以从“介绍人”那里得到300元到500元不等的好处费,但办理成功之后,“介绍人”也会把营业执照和公章全部带走,具体用途不明,并承诺3个月后会统一办理注销。经查,3名学生已累计注册公司47家,其中最多的一人达32家。

    深度解读

    就本案而言,涉案学生是否构成诈骗罪,需要厘清以下几点:在客观行为方面,诈骗罪的成立与否主要考察犯罪分子是否实际参与到了诈骗行为的实施当中,如果公司注册后主要从事诈骗活动,也要看是否参与到公司的实际经营当中。主观故意方面,学生在注册前是否知悉公司将要进行诈骗,同样也是认定诈骗罪的关键。如果涉案大学生只是注册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高管,客观上从未参与过公司经营,仅仅是名义上的管理者,主观上对公司被运用于犯罪的事实并不知情,不存在诈骗罪实施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则并不构成犯罪。就本案而言,涉事学生和家长当前能做的首先是注销相关企业的登记,避免在此期间企业继续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同时应积极配合警方查清事实,要充分认识到个人身份信息的重要性,不出售、出借个人身份信息,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强调的是买卖行为,要求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进行交易。如果这些学生是在注册公司之后将公司营业执照进行出售,则会涉嫌构成此罪。营业执照不得私下买卖,即便不构成犯罪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比如罚款。

    “本案的关键是涉事学生是否买卖其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如果涉事学生对犯罪分子的行为不知情,所获得的报酬只是开办公司的劳务费,那他们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买卖国家公文,也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涉事大学生所赚取的报酬是倒卖其开办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所取得的盈利,则涉嫌刑事犯罪。

    “这么多大学生如此草率地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注册公司后将执照、公章交给他人亦不闻不问,显示出当下高校的法治教育仍存在不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张亮说。张亮建议,高校除了通过开设法律类必修课和通识选修课,加强对全体在校大学生“权利意识”“义务意识”“责任意识”的培养外,还可以以社会热点法治新闻以及国家宪法日、全国法治宣传日等节日为契机,引导学生在深入参与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运用中切实提升法律素养。

    编辑 赵曼

    法律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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