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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调解培训教案

    时间:2020-08-07 11:09: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人民调解培训教案

     一、什么是人民调解

     ?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调解工作的原则有哪些?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三、调解委员会应建立的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逐步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

     ?(1)会议、学习制度。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每月召开一次调解主任、网(片)长会,调解主任每月召开一次调解委员会议,检查本月工作情况,分析纠纷动向,研究疑难纠纷调解方法和预防纠纷的措施,学习有关政策、法律、法令,安排下月任务。

     ?(2)请示、汇报制度。调解网(片)长、调解委员会主任每月要主动向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汇报当月纠纷发生、调解及预防情况;对调解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应及时汇报、请示。

     ?(3)纠纷排查制度。调解委员会每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掌握易发生纠纷的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的情况,对排查出的纠纷及时调解,对纠纷苗头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形成纠纷。

     (4)纠纷登记制度。凡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民间纠纷,均应登《纠纷登记簿》,并按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所)。

     ?(5)纠纷回访制度。调委会调解成功的纠纷,应重点回访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以巩固调解成果。

     ?(6)信息报告制度。调委会应注意搜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反映,反馈对上级布置任务的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凶杀、伤害、自杀及正在激化的纠

     纷情况。

     (7)纠纷移交制度。调委会对已超出人民调解范围的纠纷和明文规定由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及时上报司法助理员(司法所)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移交前应做好疏导工作,以防矛盾激化。

     ?(8)档案管理制度。年终应将纠纷调查材料、调解协议副本及已用完的《纠纷登记薄》等有关资料,统一整理,存档备查。

     (9)岗位责任制度。调委会必须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以提高调解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把纠纷预防、法制宣传、业务登记、信息反馈等任务落实到人。要确定考核标准,每月检查一次执行情况,作为半年初评和年终总评的依据。

     (10)考核评比制度。调委会应按责任制要求,每半年进行初评,年终进行总评,奖优罚劣。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有哪些?

     ?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有三项:

      (1)调解民间纠纷。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首要任务。所谓“民间”,是指公民之间,如夫妻、父子、兄弟等家庭成员之间,职工、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之间。所谓“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法律关系、社会道德关系为内容的争议或争执。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可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调解哪一类纠纷就宣传哪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以案释法,以事议法,通过宣传,既能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又能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的道德水平,从根本上减少和预防纠纷的发生。

      (3)向村(居)民委员会、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及建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村(居)民委员会领导下,在基层人民政府指导下进行工作的群众性组织,为此,应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发展情况和调解工作情况及建议向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汇报,以便于取得村(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人民政府对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如有的乡政府根据调解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发现建房纠纷上升,便依据法律和政策及时做出建房的规范性规定,使这类纠纷大幅度下降。在调解工作中,还应及时反映群众对现行法律、政策及纠纷调解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解组织了解纠纷信息,掌握纠纷情况,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方法,也是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之一。

     ?开展民间纠纷排查工作必须接受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民间纠纷排查工作既是人民调解组织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需要工、青、妇、公、检、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互相配合。排查前,司法行政机关要拟制排查工作计划,对排查工作的目的、意义,排查的时间、范围、方法进行说明。印制下发排查纠纷统计表,内容包括:纠纷总数,各项纠纷分类,纠纷重点户、重点人、重点事,发现的犯罪线索,落实的调解人员等等。排查中要充分利用“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地方熟、人情熟、情况熟的特点,在所辖范围内逐户、逐人进行摸底排队;能马上解决的纠纷应及时疏导化解。排查后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分析排查统计表,对摸出的纠纷线索进行分类、排队,对排查出的纠纷重点户、重点人,落实调解人员和调解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疏导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同时,要针对重点纠纷、多发性纠纷以及易激化纠纷情况,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搞好专项治理,以杜绝、减少这类纠纷的发生;对排查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五、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工作程序是人们从客观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带有规律性而又普遍适用的工作步骤。人民调解工作从长期的客观实践中摸索了一套比较规范、科学的工作程序。坚持这些工作程序,就能使人民调解工作既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方便群众,保证调解质量。人民调解工作一般应坚持以下工作程序:

     (1)受理纠纷。受理纠纷是调解纠纷的第一步,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纠纷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纠纷,即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申请时,当事人既可口头申请,也可书面申请。二是调解委员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前去调解,特别是那些容易激化的纠纷更应该闻风而至,避免可能出现的恶果。受理纠纷时应注意,无论通过哪种途径,都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他们的诉讼权利,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要求到人民法院解决,调解组织或调解人员不得干涉或阻拦,不得强行调解。受理纠纷后,如发现纠纷的性质或严重程度已超出调解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应动员纠纷当事人去人民法院(庭)或有关部门解决,也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在纠纷较多的情况下,应区分轻重缓急,优先调解那些濒临激化的纠纷。

      (2)调查分析纠纷情况。受理纠纷后,要深入进行调查,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这是正确、圆满调解纠纷的前提。

     ?调查的内容,主要是纠纷性质,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矛盾的主要方面等有关情况。调查的途径主要有:一是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过程和他们的真实思想和要求。二是向纠纷关系人、知情人和周围的群众做调查,进一步掌握其他有关情况,并印证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三是到当事人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必要时,可求得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支持,四是有些纠纷还需到现场调查,有些疑难的伤害纠纷,还须请有关部门进行伤情检查鉴定,查明伤害程度。

     ?在广泛调查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通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抓住纠纷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对症下药,这样才能有效、顺利地调解纠纷。

     (3)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重要步骤,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依据社会公德。不能搞无原则的“和稀泥”。同时,要有不怕麻烦,不怕反复的精神,热情耐心,循循善诱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说服劝导中,应根据纠纷性质、难易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思想、性格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简单的纠纷,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纠纷,应个别调解。对比较复杂、影响面大的纠纷,可邀请周围群众代表,当事人单位的领导和亲戚朋友参与调解。

     ?(4)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经过充分说理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如果双方当事人已互谅互让,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调解人员就应该抓住时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就应该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性解决方案,使他们经过协商,在新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调解协议后,可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或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发给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也应留存一份备查。

     (5)调解协议的履行。调解委员会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在履行调解协议过程中,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调解人员应当再次调解,同时也要检查调解协议是否存在问题。如有问题,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予以纠正。如再次说服劝导无效,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要求基层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干涉或阻拦。调解委员会对难度大又无力调解的纠纷,可以报告司法助理员,请其协助调解。在调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对那些容易反复和履行内容比较复杂的纠纷,应当进行回访,以巩固调解工作成果。

     六、常见的调解方法有哪几种?

     ?调解方法是指在运用一定的调解纠纷的形式下,具体采取的解决纠纷的措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这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最基本的方法。由于民间纠纷是复杂多样的,当事人的情况各有差异,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时根据需要还可以同时结合使用几种调解方法。

     ?常用的调解方法有:

     ?1、要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循循善诱的言语,苦口婆心,反复调解启发当事人的思想觉悟。

     ?2、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

      3、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社会关系中积极力量来帮助说服当事人。

     ?4、要善于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

     ?5、要善于调查研究,查清事实真相,找出纠纷的原因、争执的焦点和纠纷中的关键人物。

     ?6、要善于把说服劝导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7、要善于抓典型人、典型事,解决一件,教育一片。

     ?8、要善于适时回访,巩固调解成果。

     ?9、凡是涉及两个单位群众之间发生的纠纷,调解组织必须共同协商解决。

     ?10、要善于总结经验,推广经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构筑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以人民调解制度为载体,共同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格局,更好地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动和谐襄樊建设,根据鄂办发[2006]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外解决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具有贴近基层、贴近群众、便捷灵活、不收取费用等特点,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民调解是依法依规开展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的基本方法之一,能有效减少信访量,防止矛盾纠纷的性质转化和事态扩展,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增加社会稳定的力量。人民调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础性工作,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具有强基固本的作用。人民调解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是畅通民主渠道,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的有效形式。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有利于我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的协调发展。各级党委、政府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努力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无民事纠纷转刑事案件、无民事纠纷转群体性上访事件“两不两无”目标,不断推进和谐襄樊建设。

     二、建立乡、村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庭(室),构建调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平台

     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阵地建设。建立乡、村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庭(室),使之成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的固定场所和工作阵地。调解庭(室)建设要做到“三有”,即有招牌、有工作场地、有办公设施。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要结合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统筹考虑,场地面积需有40平方米左右;要结合村“两委”阵地建设和社区阵地建设设立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明确矛盾纠纷调解庭(室)工作职责。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庭长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所长兼任;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室,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调解室主任由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兼任。乡、村两级矛盾纠纷调解庭(室)的主要工作职责:(1)广泛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开展经常性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引导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2)排查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接待矛盾纠纷当事人的调解申请,调解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调解未成功的矛盾纠纷案件;(3)配合信访办、法庭、派出所等单位,调解矛盾纠纷,代理信访当事人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信访诉求;(4)协助抓好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工作,收集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影响辖区内社会治安的因素,维护辖区内社会治安。落实人民调解工作“六统一”要求。统一规范调解庭(室)的标牌、印章、徽标、调解工作程序、调解工作制度和调解文书格式。同时,将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名单、工作纪律、工作职责、调解纠纷流程图“四上墙”,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网络

     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在农村建立乡、村、组三级人民调解员组织网络。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为主,征求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选准配强乡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村民选举,乡镇审核。每个村民小组设一名人民调解员,由村民小组村民选举产生。以30~50户左右的村民住户为限,设立自然村中心户户长,由自然村的村民选举产生。在选准配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同时,以社区为单位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选任人民调解员。积极推进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工作。在集贸市场、流动人员聚居区等矛盾纠纷易发地,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选任人民调解员。逐步形成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补充,覆盖城乡基层社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强化人民调解员的综合工作职责。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履行纠纷排查调解、治安协防、协助信访部门处理信访问题等工作职责,做到信息联报、纠纷联调、治安联防、物事联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预防功能、调处功能和信息报告功能。

     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提高工作。积极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制。加大综合培训人民调解员工作力度。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和首席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4次,其他人民调解员每年接受培训不少于1次。

     四、坚持完善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HT〗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完善重大疑难纠纷领导包保制、调解听证等制度,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以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为基础,积极整合调解资源,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序衔接、有机配合,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大服务”格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原发地。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机制。乡镇(街道)矛盾纠纷调解庭,要组织村、组、中心户人民调解员,旬排旬查辖区内矛盾纠纷,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通报会,总结工作,互通情况,深入分析社情民意,科学把握矛盾纠纷发生的规律。通过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及时妥善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同时引导群众理顺情绪,化解怨气,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建立突发性重大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这一基础组织网络的作用,以人民调解工作为抓手,以矛盾纠纷调解庭(室)为阵地,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微杜渐,扎实推进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各乡镇(街道)要主动调解辖区内热点、难点社会纠纷,高度重视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制订应急处置预案,不断提高控制处置重大突发矛盾纠纷的能力。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日常工作的指导检查,开展评先表模,落实奖惩措施,将经济报酬与工作绩效挂钩,增强人民调解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使之做到有情必报,有事必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对因责任范围内的纠纷不调处,或调处不了隐瞒不上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责任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五、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

     加强乡镇(街道)司法所建设。抓住国家投入国债资金建设司法所的良好契机,实行每个乡镇(街道)司法所由市级财政补1万元、县级财政补1万元的办法,力争在今明两年内完成全市剩余的61个司法所办公场所建设。要按照鄂办发[2006]38号文件规定,落实好各乡镇(街道)司法所人员编制。要选配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强,有事业心,热爱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到司法所工作。根据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和工作量的大小,适当解决司法所所长的职级待遇。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管理体制、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设施装备等六个方面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强化司法所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在积极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安置帮教、“12348”专线、法律援助和社区矫正工作等基层司法所行政职能的同时,强化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导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培训人民调解员、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管理等具体工作职责。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对司法所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落实基本工作经费,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县(市)区政府要专项划拨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庭(室)建设经费。要把司法所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等,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计划,逐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六、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并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各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副书记主抓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考核。各地综治、信访、法庭、派出所、民政、妇联、武装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联动联调的局面。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推进基层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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