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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土归流与区域社会的“国家化”

    时间:2021-01-01 10:15: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从国家化角度看,改土归流使国家主权与治权在改流区统一,减少了社会争夺;实现了个别家族统治向国家与地方共同治理过渡,社会矛盾缓解;使资源由单一阶层支配向国家与市场共同调配过渡,生产力迅速提升;使民众身份由“蛮夷”向“民”过渡,双向认同得以形成;使多元文化由区隔走向交融,“一体多元”文化得以型构。

    【关键词】改土归流;国家化;土家族

    【作 者】莫代山,长江师范学院民族研究院教授。重庆涪陵,408100。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20)05-0120-007

    在封建社会,“国家化”指中央王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自上而下地对边疆地区进行控制的“一体化”整合过程。[1]作为一场由中央王朝主导的政治变革,改土归流把土司地区纳入到中央王朝的直接管理之下,并由此导致改流区经济、文化、认同、治理等各层面的巨大变化。对于这些变化,地方文献梳理与实证研究已经取得了较丰硕的成果,但从宏观层面探讨其深远影响,以及结合具体问题进行研讨还有很大的空间。[2]本文以土家族地区为例,从改土归流后发生的巨大变化阐释改流区被国家整合的过程,有助于理解改土归流与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这一重大历史命题。

    一、改流区主权与治权相统一

    土司制度“道在于羁縻”[3]873,是中央王朝综合考量西南地区地理条件、生产力水平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在羁縻之治基础上推行的一种间接管理制度。土司制度下,中央王朝只在土司设置、承袭、贡赋、征调、教育等方面制定一些规范,土司在辖区内拥有相对独立的政治、经济、法制、军事等权力。这种安排,在领土完整、管辖统治等方面确保了国家主导权,但赋予土司独立治理辖区的权力,是一种主权与治权分离的制度设计。为了对土司进行控制,中央王朝对土司的设置有明确的规定。从元代开始,宣慰、宣抚、安抚、长官四级职官体系已经形成。明代,职官品级进一步明确,“凡土司之官九级,自从三品至从七品皆无岁禄”[3]192。这种设置一直延续至清代。在实际执行中,土司职级的高低和升降,大致取决于五个方面:一是前朝时的品级;二是在王朝更替时所持态度;三是在参与王朝军事活动中战功的大小;四是辖地和人口的多少;五是是否具有反叛行为。以上五个方面,除“归顺”和“反叛”为主观因素外,其余三个方面都跟实力这一客观因素有关。而决定土司实力大小,不外乎领土辖域、领地人口、土司军队、自然资源几个因素。在生产力水平较低的时代,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辖域和领地人口。为了增强实力、追求更高权力,拥有充分活动空间的土司通过掳掠、吞并、仇杀、战争等方式进行争夺扩张,是土司时期区域社会动荡的最重要原因。而主权与治权相分离,土司辖区“因俗而治”的政治传统则为这些争夺创造了条件。

    “因俗而治”是中央王朝认可土司在辖区按照传统进行治理的一项基本政策。这里的传统既包括民情、风俗习惯,也包括辖域领地。在国家不干涉土司地区具体事务的情况下,土司按照势力范围确定领地辖域是“因俗而治”的题中之意。但是,传统又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政治变动、社会发展等因素作用下,土司势力范围是一个变动过程:一方面,土司设置是变化的,新设或废除土司均会导致土司势力范围的调整。元明易鼎,曾屡屡出现于元代史料中的土家族地区的盘顺、又巴、师壁洞、玩珍洞、阿者洞、谢甲洞、泊崖洞等数十个土司名号已不见出现。洪武初,新设有太平、台宜、麻寮等十寨长官司,抽栏、不用、黄石三洞长官司。而在永乐定制中,洪武初新设的土司又多不见载录。明清易鼎,较之《明史》,又有摇把、上下二爱茶、镇远、隆奉、镇南、剑南、中峒等土司被废除,而沙溪、卯峒、漫水三土司之名得见于官方文献。另一方面,因不同的原因,同一土司的势力范围随着实力的变化也有较大的变化。以鄂西南地区散毛土司为例,其在元代管辖范围最广,涵盖今来凤县、咸丰县及宣恩县、酉阳县部分地区。因至元、至正年间屡屡反叛被征剿,管辖范围逐渐所小。洪武四年(1371),明王朝割散毛土司地设置“大田军民千户所”,使得散毛辖地缩小近半。洪武二十三年(1389)散毛再次反叛,被镇压后一度被废除土司职位,其后虽于永乐二年(1404)复置,但品级已降为长官司,辖地也仅剩来凤县大部。与此相反的是容美土司,元大德末年(1300)前后,其势力在今巴东县红砂堡以南、桑植苦竹砦以北、来凤县大旺以东,约3000平方公里。其后经过不断扩张兼并,到清初实力最强时,势力范围已经涵盖今鹤峰县、五峰县、长阳县大部分地区和恩施市、巴东县、石门县的部分地区,约7000平方公里。[4]16-47笔者遍查元明清三代正史及地方文献,均未发现有土家族地区土司间勘界的记载,这固然有土司地区地广人稀、各方无力勘界的原因,但更大原因可能还是领地辖区变化大,无法进行勘界的结果。缺乏统一的时间界线、土司设置变动不居、土司实力盛衰兴亡,以及中央王朝“以夷制夷”的控制策略,都给土司争夺留下了空间。在此情况下,各土司围绕土地、人口和资源争夺而引起的纷争十分普遍。土家族地区永顺与保靖、保靖与两江口、卯峒与百户、容美与桑植、酉阳与水德江、思州与思南等土司围绕土地都曾发生过大规模战争,有的争夺甚至持续上百年时间。

    由于疆域界线的模糊性,土司一旦获得机会,就会积极向相邻汉地扩张。元代,土家族地区散毛、盘顺、容美、酉阳、水浕源通塔坪、大旺诸土司向相邻汉地的扩张持续了数十年时间。明末清初时期,容美、施南、唐崖、散毛、酉阳、忠路等土司持续不断地向外扩张,不仅侵占了周边经制州县土司,甚至连明王朝所置用于控御土司的卫所辖地也为土司所侵占。上述散毛土司地于明洪武年间被分割设置“大田军民千户所”,从明中后期开始,土司就大规模侵占该千户所地,从康熙五十四年(1715)大田守御所掌印钮正巳所著《铭钟纪案》来看,散毛司退回土地有马湖、青水堡、麻谷溪、忠堡屯、南千坝、魏家山、大寺、小寺、马官屯、泡木园等十余地。[5]土司志万历年间铜仁佥事倪壮猷作《四川酉邑湖广永保四司改隶黔中议》称:“铜仁以弹丸撮土,孤悬楚蜀之间,酉阳、邑梅、永顺、保靖四司,周遭环绕……铜仁一县五司之地,止为楚蜀诸苗渔猎之场,迩年以来,蚕食殆尽。”[6]501可见这种情况的普遍性。为了控制土司对相邻汉地的侵占行为,封建王朝曾经有过勘界的举措,如万历四十年(1612)“忠路土官覃寅化,霸占民田,仇杀抚夷章守愚,檄指挥唐符堪明伏辜,立土汉界碑”[7]卷二十七武备志。雍正三年(1725),经历了明末清初大规模扩张后,容美土司与长阳县存在许多土地争端,为了平息争端,宜昌府进行了为期四年的勘察,于今五峰县红渔坪公社和谢家坪公社立有“汉土疆界碑”等。但在土司独立行使治权的大背景下,由地方官员单方面进行,缺乏土司积极参与的勘界行为,其效果显然是十分有限的。土司与土司、土司与汉地之间的争夺都是引起地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以鄂西南为例,明代两次大的动荡均与土司争夺有关,“永乐初,施州地大震,苗蛮七十余处随相攻害”“正统十三年(1448),师壁七十余处各相攻杀,施地大震”[7]卷二十七武备志。在湘西,“永顺与保靖争地相攻,累年不绝”[3]874。在黔东北,思州和思南土司為争夺盛产丹砂的边界地带,世相仇杀,土民深受其害。对此,马强教授曾指出,土司的领地扩张与领地纠纷引起的地区冲突是明季至清代前期中央王朝大规模施行“改土归流”的重要原因之一。[8]

    通过改土归流,中央王朝收回了赋予土司对辖区的治权,实现了主权与治权的统一。随着统治权被剥夺,土司家族的特权也随之消失,进行社会争夺的政治、军事和经济基础也随之丧失。按照“建设典章,概同内地”的原则,原土司地、卫所地先后被设置成了经制州县。认识到“郡县之内外相维,大小相恤,守其地,子其民,各正疆圉,无相侵割,凡期以义相安”[7]卷二十八艺文志的重要意义,改流之初,各地均在第一时间进行勘界工作,各新设府、州、厅、县有了一个明确而清晰的疆域界线。如保靖县第一任知县王钦命,上任之初即上《详清疆界》疏,明言“清分疆界实新开苗疆第一要务,宜于各属交界处所查勘明确,逐处清分”,后即与相邻的龙山县、永顺县、乾州厅及尚未改流的酉阳土司进行会堪,“随移永顺协杨凱、保靖营游击王进昌委员舍同清理接連隣界,并咨移龙山县、永顺县、四川酉阳司暨申请乾州同知定期公勘。又委典史祖武带铁针界牌于二月二十四日至乾州交界清画勘明”[9]卷十二艺文志。施南府所属六县定界于乾隆元年(1736)完成,《施南府志》记为,“乾隆元年定各属疆域及文武官制,一切经费悉如他郡”[7]卷二沿革。在社会争夺主体缺失、辖域界线明确的情况下,纷争自然减少,因争夺而引起的社会动荡局面不复存在。如保靖县,“从前土司时苗土混争,原无定规,知县王钦命下车后将疆址划清,随于各交界处所捐俸建立牌坊,因地取义,亲书匾额,使民观感兴起”[9]卷二建置志。

    二、改流区由个别家族统治向国家与地方共同治理过渡

    在土司制度下,土司是世袭的,除非被中央王朝废除,这种制度设计与土司制度“以夷制夷”的宗旨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土司辖区生产力水平不高,难以形成在民众中有影响力的精英,且将土司职位长期固定在某一家族,能够更好地培养他们的执行力和认同感。在世袭制中,土司不仅把自己的土司职衔传给法定下一代,还能利用自身权力将其他子弟安排到诸如土舍、舍人、总理、旗长等管理岗位,从而形成家族统治。但是,这种制度设计也有自己的弊端:从土司辖区内部来说,他阻断了土司辖区内非土司家族的上升空间,阻碍了正常的社会流动。非土司家族为了获取权力,会持续不断地进行反抗,进而造成土司区内部的动荡。明代发生在土家族地区的向天富、黄俊、黄牯、黄中、覃璧等“作乱”就是这种反抗的集中体现。为了压制非土司家族的反抗,土司一方面对其进行残酷的镇压,另一方面对民众进行高强度的经济剥削,而镇压和剥削又会引发更进一步的反抗,这成为影响土司辖区内部稳定不可调和的矛盾。从中央王朝管控来说,也阻碍了王朝权力的下沉。由于土司阶层对权力的垄断和阻碍,普通民众无法积累足够的财富,无法接受中央王朝推行的教育,甚至无法接触汉地经济文化信息,也就无法成为新的精英阶层。这种情况导致中央王朝影响力只能到达土司阶层,其继续向广大土民阶层下沉的通道被阻断。

    改土归流的本意即是改土司统治为流官统治,废除土司世袭制是其必然。随着改流的实施,各地按照王朝规范建立了整套行政体制,中央王朝也按照标准选派一定数量的流官对改流区进行统治。但是政治上的变革并不能改变改流区在自然地理条件、生产力水平、文化、社会结构等方面与外界存在的巨大差异,必须要有足够熟悉改流区风土民情、具有一定执行能力、在社会中具有足够影响力的人去具体落实王朝政令,而这样的人只能在改流区内部产生。除了继续选用土司时期土司自置职官体系中土舍、舍把等中下级管理人员外,自改流开始,官方就通过发展教育、推动贸易、鼓励农桑、建构宗族等方式大力培养基层社会精英。在这种情况下,原土司后裔、原土司辖区普通民众以及数量庞大的外来移民都有机会获得参与地方治理的权力。通过破除土司这一中间代理环节,王朝得以把国家权力下沉到基层社会,既保证了国家意志的贯彻,还能依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实施灵活变通的政策,使国家顶层权力与基层民间权力紧紧结合在一起。从政治权力主体角度来看,则是实现了选人用人渠道的灵活性,使得更多的精英群体获得参与地方治理的机会,这无疑有助于缓解改流区的社会矛盾。

    三、改流区资源由单一阶层支配向国家与市场共同调配过渡

    资源是一定区域内人、财、物等各种物质要素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矿产、森林、人力和财力等内容。资源的支配权是经济权力的核心。在土司制度下,中央王朝赋予土司自治权,土司统治具有相当高的独立性。为了保持这种独立性,土司一方面封建割据,另一方面对辖区土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还对生活在辖区内的居民进行压迫剥削。在此情况下,土民无法外出,外界的人对进入土司区持消极态度,“蛮不出境、汉不入峒”的情况比较明显。[10]人口流动是资源流通的基本路径,在没有正常人口流动的状况下,物产资源无法正常流通,其突出的表现就是土司辖区的土地资源得不到充分开发、商业贸易不发达、物产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虽然土司辖区与外界也有一定的物资交换,如土司通过贡赋方式把一些地方特产贡奉给朝廷,朝廷通过赏赐把一些物资输入土司区,也有少量商人进入土司辖区进行土特产贸易,但从资源总量角度来衡量,这种物资交换体量不大,可以用微乎其微来形容。虽然这种状态严重制约了土司辖区生产力的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提升,但却有利于土司阶层对辖区资源的支配。作为区域最高统治者,土司阶层是辖区自然资源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土民通过向土司阶层馈送礼物、缴纳物资、义务劳动等方式获得居住权和资源使用权。从雍正八年(1730)永顺知府袁承宠发布《详革土司积弊略》来看,改流前永顺府就有“蜂蜜黄蜡”“食物”“盐米”“鸡鸭肉肘”“火坑钱”“锄头钱”“贺礼”“节礼”等多种内容和形式。[11]卷十一檄示通过这些内容和形式,土司阶层把土民创造的财富最大限度地掌控在自己的手中。为了加强统治,土司采用军民合一、寓兵于农的方式对辖区进行管理,在此方式下,土民没有完全人身自主权,不仅需要参加农业生产,还需要定期到土司驻地“当差”,按要求参加土司进行的各项军事活动。从人力资源角度来说,土司通过这种方式最大限度地控制了辖区的人力资源。同时,土司在辖区内还有独立的政治权,有自署职官系统,能按照统治需要分配政治资源。人力、财力、物力等表现出的封闭性保证了土司统治的相对独立性,但也制约着土司区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随着改土归流的实施,土司阶层的特权被废除,土司为了保持独立性而设置的带有封闭特点的种种制度障碍被破除,改由地方官府按照王朝统一的制度设计安排行政建置、土地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户口保甲、税赋收缴、物产调运、商贾贸易、赈灾抚恤、教育学校等一应事务。以上事务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各个层面,虽然王朝在不同改流区具体事务安排方面体现出了灵活性,但从资源支配角度来看,这种改变意味着国家主导权的确立。随着改流区社会经济事务增多,国家无法面面俱到进行直接管理,只能结合市场来进行调配。随着改流区人口的增加和生产力的提升,在生产生活需求的带动下,改流区的市场体系开始丰富,主要表现在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土地、人力、物产等方面市场化配置程度越来越高。在土地资源配置中,早期各地出台的优惠垦殖政策吸引了外来人口的大规模流入,当垦殖进入一定阶段后,土地贸易、租赁等兴起,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土地市场规则。如在长乐县“改土后,渐折钱文,谓之上下庄钱,辞佃者十千,承佃者十千,后更出弊端……买稞者一味苛索佃户,但执顶拨白契,即如已业,顶田时,仍出下庄。”[12]卷十六杂记志在物产方面,随着贸易的兴起,商贸集镇大批出现,外来商贾逐渐控制了改流区的土特产贸易,往以布、纱、盐、糖杂货等生活用品,返以桐、茶、漆、药、麻、皮等特产以及铁、铜、硝、砂、炭等矿产,在贸易流通中实现了资源调配;在人力资源方面,随着手工业和商业贸易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民众从土地中解放出来,成为商人、手工业者和雇佣工人,“土、木、竹、石、裁缝、机匠之属,各有专司”[9]卷二舆地志“城乡市铺贸易往来河道险隘贩运艰难,其货有由常德、辰州来者,有由津市、永定来者,必土人担负数百里外至,本地出产如桐油、茶油、五倍、药材等类或铺户装出境或装客来市招收”[13]卷十风俗续编等。在国家主导下的市场调配中,改流区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程度越来越深、市场越来越发达、生产力水平也越来越高。从资源角度来看,改土归流的意义就在于支配权从土司阶层向国家和市场转移。

    四、改流区民众的身份由“蛮夷”向“民”过渡

    “蛮夷”是古代中原王朝基于文化和社会结构差异等产生的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性的称呼。在不同的时期,中原王朝的“蛮夷观”及与之相对应的政策有较大差异。隋以前,多持鄙视及保持距离的态度,更多地采取武力镇压、掠夺的政策;唐宋时期,随着中原王朝治边重点转移到南方,逐渐转变为有限度地信任与积极改造;土司时期,态度从歧视、疏远向信任与合作转变。[14]但无论如何变化,直至改土归流前,中央王朝有区别地对待土司辖区民众,进而实施差异化的治理政策这一主线一直没有发生改变。在中央王朝看来,虽然土司辖区已经纳入王朝版图,但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差异并没有消失,土司对王朝也是时叛时服,故仍属“蛮夷”范畴,“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靡莫、邛、莋、僰、爨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峤,盘踞数千里,种类殊别”[3]873,这些表述已将这种判断说得比较清楚。基于类别区分的理念,为了防范土司,元明清三朝对土司管治政策以封锁、儒化、征剿、利用为主要特征,通过封锁限制土司辖区民众进入非土司区“寇乱”,通过土司子弟入学等方式强化土司阶层的王朝意识,通过征调和贡赋等方式利用土司区资源,对土司区的反抗和叛乱行为进行镇压。与中央王朝的类别区分和以防范、镇压为主的治理政策相对应的,就是土司与土民对中央王朝认同的缺失。由于土司对中央王朝归顺和服从是建立在力量对比而不是认同的基础之上,当中央王朝鼎盛、国家力量强大之时,土司能够遵循相关规范,对王朝表示顺从;但是当中央王朝走下坡路、国家力量衰弱之时,土司往往乘机扩张、反叛和外出劫掠,对王朝政命置若罔闻。土司对中央王朝的“叛服不常”反过来又加深了中央王朝对土司的成见,由此形成恶性循环,其根源还在于中央王朝的“蛮夷观”。土司对国家认同较弱,由土司传导的土民的国家认同更无从说起。

    改土归流是中央王朝传统“蛮夷”观的一次大改变,从雍正“朕抚有四海,内地苗疆,皆朕版图,汉土民人,皆朕赤子,偶有一夫不获,皆廑朕怀,况数千里土民,安忍置之度外?”[15]1106“各遵王化,此朕念边地穷民皆吾赤子,欲令永除困苦、咸乐安全,并非以烟瘴荒陋之区,尚有土地人民之可利,因之开拓疆宇、增益版图,而为此举也”[15]1010~1011的表述来看,中央王朝虽然注意到了土司地区仍然与汉地存在差异,而将土司辖区民众称为“土民”“穷民”,但却正式承认了土司辖区民众“民”“赤子”的身份,这对于数千年来一直被中央王朝区分对待的广大民众来说无疑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同属于民,中央王朝就要把改流區民生疾苦、民众意愿纳入施政考量范畴。改土归流后,在加强改流区社会治理的同时,中央王朝和地方官府着力推动改流区生产力水平的提升。通过大规模流入劳动力、推广高产粮食作物、推广先进生产工具、推行儒学教育等方式,改流区生产力水平得到了迅速提升,民众生活内容更丰富、生活水平得到提高,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改土归流实现了国家利益与民众利益的同向增长,在利益的带动和教育等其他途径共同作用下,改流区民众的国家认同迅速得到提升,其突出表现在对国家的政治认同、经济认同和文化认同等层面。在土家族地区,新设州县土民争相纳赋、当差、入学,用行动表达对新制度的认同:“邑新设州县,抑且岩多土少,钱粮最轻,从无抗粮情弊,每开征日,民多争先完纳”[12]卷十二风俗志“赋敛至轻,每托乡约保正,争先输纳。又知畏敬官长,至村落,咸罗拜争送酒浆,或有事传呼及期而至。”[9]杂识“人知向学,微独世家巨室,礼士宾贤,各有家塾。寒俭之家,亦以子弟诵读为重。”[16]卷七风俗志自乾隆时期起土家族地区各族所修宗谱的族规、族训中,“输国赋”“急赋税”与“奉祖先”“孝父母”“睦宗族”都是最为常见的条款,可见普通民众的国家意识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的程度。可以说,正是因为清王朝主动转变态度,进而给改流区民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才使得国家与民众的双向认同得到提升。

    五、改流区多元文化由区隔走向交融

    从本质上来看,改土归流是一次政治制度转型,如果仅从政治制度角度来看,这次转型在一个不长的时间段内就已经完成。但是,如果从社会、文化、经济等角度来综合考量,改土归流的意义绝不仅仅只是一次政治制度转型,而是引起改流区各方面都发生巨大变化的历史转折,这种转折并不是短时期内实现的。文化是社会实践的产物,从文化角度来看,改土归流无疑为改流区文化变迁提供了一次巨大机遇。土司制度的相对独立性和封闭性决定了土司辖区各民族文化与外界文化的区隔,文化区隔造成了巨大的文化差异,从改流初土家族地区各地志书中所列土民为数众多、涉及日常生活各个层面的“恶俗”“陋俗”就可以窥见这种差异的全面性。而文化的差异又反过来制约着土司区与外界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交往交流的广度和深度,进而影响生产力水平的提升和认同的产生。

    改土归流打破了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封闭性,与行政建置、改派流官同时发生的是外界人口源源不断地流入改流区。外来人口进入改流区后,在垦殖和自然迁徙过程中迅速分布到各个角落,与原住民形成互嵌式的居住格局。这些外来人口流入时间不一、来源地不一、民族成份多样,在文化上自然也具有差异性和多样性。当差异性文化相互接触时,在利益推动下,表现在文化歧视、文化竞争、文化规范等方面的文化冲突也比较典型。但与土司时期因文化区隔造成的文化差异最大的不同在于,这种基于大规模人口交往、文化交流而形成的文化冲突是文化整合的一个过程。中央王朝认识到,要使改流区真正纳入国家大一统,除了行政建置、军事设置等制度性建构外,还必须要有统一的文化精神。为了实现统一的文化精神,清王朝通过发展儒学教育、树立符合儒家道德标准楷模、树立具有儒家文化象征意义的文化标识等途径对改流区民众进行“教化”[17]。统一文化精神意味着统一文化价值观的确立,在共同文化价值观的作用下,文化评判标准趋于一致,不同文化主体相互认同感增加,相互参与、相互学习,进而相互交融才有基础。官方大力推动儒家文化精神的全面传播,但并不要求在具体文化内容上整齐划一。考虑到不同人群各自的文化传统,在“修教齐政,不易其俗”原则下,对各民族不同文化内容,只要不与儒家文化精神相冲突,基本不予干涉。在土家族地区,由土司时期传承下来的文化就有土语、风雨桥、鼓楼、拦门礼、渔猎、巫术、刀耕火种、跳丧、吃油茶、喝咂酒、织土布、哭嫁、骨种婚、陪十姊妹、陪十兄弟、跳年等数十种。有些文化虽与儒家精神有悖,但因为文化主体主动调适,甚至被纳入了儒家正统。如湘西民众对白帝天王的信仰非常虔诚,“湖南苗疆地方,向有神庙,土人称为白帝天王,奉祀颇虔,由来已久”。嘉庆二年(1797),为了给土民树立一个符合中央王朝标准的祭祀对象,清政府“鉴于(白帝天王)既为各苗信服,默垂感佑,实以照然不爽,理合仰承圣恩,俯顺舆情,敕封神号”,便敕封白帝天王为“宣威、助顺、靖远侯”,并“准其于凤凰及乾州、永绥厅三处,各建庙宇一所,每岁春秋官为致祭”[18]669。到同治时,保靖、龙山、来凤、酉阳等州县都有大量白帝天王庙存在。在土家族地区,这种源自少数民族,而被地方官府所认可的祭祀场所还有飞山庙、三抚宫、张王庙、土王庙、山主庙、向王庙、竹王祠、牛王庙等等。以儒家文化精神为内核、多元文化内容并存的“一体多元”新文化模式的确立,既保证了国家整体利益,又照顾到了少数民族地区历史文化传统,为土家族地区多元文化“和谐共生”和长期以来各民族关系和谐发展奠定了基础。

    六、结 语

    对于改土归流的深化认识,关系到对土司制度的评价和对西南民族地区融入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问题的认知。作为中央王朝治理地方政治制度的一次转型,改土归流给改流区融入国家一体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改流后土家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国家认同等方面均发生了巨大转型,通过转型,不仅实现了国家权力在改流区的下沉,也给改流区民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体现出了国家意志与地方诉求相统合的特点。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有一个从“自为”到“自觉”的过程,近代以前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都是这一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各王朝在国家治理过程中推行的诸如卫所设置、改土归流、互市、驿路建设、屯田、垦殖、儒化教育等政策都有利于这一进程的推进。在当下民族地区治理以及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研究中,应该注重挖掘整理古代经验智慧,以推动国家相关工作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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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莫代山.“蛮不出境、汉不入峒”考释——兼论明清土家族土司地区的人口流动[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16(5).

    [11] [清]张天如等.永顺府志[M].乾隆二十八年(1763)刻本.

    [12] 李焕春.长乐县志[M].咸丰二年(1852)刻本.

    [13] [清]魏式曾,郭鑑襄.永顺府志[M],清同治十二年(1873)刻本.

    [14] 方铁.论元明清三朝的蛮夷观[J].社会科学辑刊,2016(1).

    [15] 清世宗实录:卷七十二[Z].台北:台湾华文书局影印本,1973.

    [16] [清]多寿,罗凌汉.恩施县志[M].同治三年(1864)刻本.

    [17] 莫代山.改土归流后武陵民族地区移民的文化冲突与调控[J].三峡大学学报,2020(3).

    [18] 佚名.苗疆屯防实录[M].伍新福,校点.长沙:岳麓书社,2012.

    THE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AND

    NATIONALIZATION OF REGIONAL SOCIETY

    Mo Daishan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ization, the 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reduced social disputes by unifying national sovereignty and governance in the reform region; eased social contradictions by realizing the transition from individual family control to nation-region co-governance; raised social productivity quickly by making resources transition from sole hierarchy domination to nation-market co-allocation; formed mutual identity recognition by making identity transition of local people from barbarian to folks; and constructed the Integration with Diversity culture pattern by transforming multiculturalism from isolation to integration.

    Keywords:Bureaucratization of native officers; nationalization; Tujia people

    〔責任编辑:袁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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