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对婚丧等事宜规定
时间:2020-08-27 09:03: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婚丧等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促进作风好转和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含配偶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除婚丧嫁娶外,国家公职人员严禁以子女升学、建房乔迁、工作变动、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大操大办、讲排场、比阔气等歪风。
第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或参与婚丧宴请,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严禁借婚丧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和使用单位名义致贺或吊唁;
(四)严禁用公款送礼;
(五)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
(六)严禁使用公务用车;
(七)严禁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八)严禁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办理婚丧事宜的费用;
(九)严禁搞封建迷信活动;
(十)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天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中需宴请的必须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数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政承诺,经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其他人员向本乡镇本部门本系统报告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实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各单位各部门的国家公职人员每年度办理婚丧事宜的数据统计进入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自查报告中。婚嫁事宜应提前10天报告,丧葬事宜不能提前报告的,应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手续。
第七条 对办理婚丧事宜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
实报告、隐瞒不报,以及违反本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政班子成员要切实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年度内有干部职工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该单位一年内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并取消已获得的一切荣誉称号,同时取消该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当年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国家公职人员是指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中的党员、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
中央、省、市驻镇单位,村(社区)“两委”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纪检监督小组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XXX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XXX县国家公职人员操办婚丧事宜报告表
注:此表一式二份,分别送县纪委监察局党风廉政室和干部职工所在单位纪检监督机构。
篇二: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
关于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
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规范全区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倡导文明新风,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莲湖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范围内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从事公务的人员。
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
第三条 不准违规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一)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的,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
(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以任何方式由任何单位或者第三方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四)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四条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
第五条 实行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报备制度。
(一)报备内容:宴请事宜、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主动接受监督。(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二)报备时限: 婚庆及其他喜
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履行报备手续。
(三)报备程序: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备。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组织要做好报备事项档案保存工作,以备待查。
1.区级中层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区委组织部报备。
2. 科级领导干部的报备,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所在单位纪(工)委、纪检组报备;未设纪(工)委、纪检组的,向本单位报备并报所属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备案。一般工作人员向本单位报备。
3.各基层站所、企事业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向上级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报备。
4.各社区、城中村“两委一站”班子成员向所在街道纪工委进行报备;其他工作人员向所在社区报备。
非党处级干部向区纪委监察局和区委组织部同时报备;科级及以下干部向所在单位报备。
第六条 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纪监督问责,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按规定报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建议组织处理。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警示训诫。
(二)对违规操办酒宴,借机敛财,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1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三)用公款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由下属以及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报销、支付应由本人或者亲属承担的费用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四)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82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五)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聚众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164条、174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相应行政处分。
(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所收取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依照相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区纪委、区监察局负责解释。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区纪委。
篇三:婚丧事宜审批的管理规定
东胜区第一中学关于
举办婚丧事宜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抓好我校广大教师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有效制止婚丧事宜大操大办,培养节约、健康向上的社会风尚,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审批范围
我校全体教职员工
二、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
我校教职员工为自己或直系亲属举办婚丧事宜的,要提前向校办公室写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为谁举办、本人承诺等)进行申报。
(二)审批。
本人申报后,校行政将按照申报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出据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个人留存”。
三、几点要求
(一)严格标准,严格规定。举办人在举办过程中,宴请近亲属和亲戚以外的人员(泛指朋友)不得超过15桌,不得使用公车。因特殊情况,使用公车的要进行交费。
(二)加强监督检查,建立通报制度。在该制度执行过程中,对下列情况我们将在全校进行通报:1. 没有按申报、
审批程序进行的;2.举办情况没有及时上报备案的等。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顶风违纪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报上级部门严肃查处,追究举办人的责任。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东胜区第一中学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