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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济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时间:2020-09-06 08:50:30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永济市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

     1.3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1预警

      3.3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4培训与演习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1 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永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传播速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地级市有5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20个以上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或与毗邻县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含我县在内周边多个县呈疫情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乡以上乡(镇)发生疫情。

     或2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并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经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县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 全县有3个以上乡镇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潜伏期内,全县有3个以上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30个以上。

     (4)在1个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乡镇,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有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在我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在我县发生。

     1.3.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乡(镇)或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2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总数在10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以上乡(镇)或有5个行政村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动物传染病。

     (4)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行乡级政区域内2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原微生物毒(菌)中发生丢失。

     (6)国家或省市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且疫点数在3个以上。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道)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重大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病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指挥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机构

      2.1.1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的建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2.1.2我市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市农委、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卫生局、市食药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镇(街道)等。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按照指挥部要求,负责制定具体防控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落实防控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议;监督和指导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和对病死畜禽及污染物、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和销售等活动;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封锁设施、无害化处理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在进行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监测等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合理安排资金使用;做好屠宰厂的监管工作;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当地的重大动物疫病疫情。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对未解密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畜牧部门统一对外公布,各种媒体不得擅自公开报道。

      市发改局负责指导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疫情应急控制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资金的计划,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确保做好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兽医卫生执法监督基础设施建设。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查处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协助畜牧部门在封锁区域设立临时性动物防疫消毒站,并协助做好市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督查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和畜禽扑杀补偿所需经费的落实,将应急物资储备及更新物资储备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制和应急控制的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封锁疫区,协助畜牧部门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收、分配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鸟类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鸟类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部门对野生鸟类进行疫病监测及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快速组织隔离控制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运送疫情应急控制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品和器械,保障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活动有关车辆通行畅通。同时,停运来自疫区的畜禽及其产品,防止疫病扩散蔓延,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市食药局加强负责做好疫区内商场、超市、餐馆等畜禽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群疫情监测及治疗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应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即本行政区域指挥部指挥长;分管畜牧工作副职、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长,辖区内各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主任为指挥部成员,是居委会、村委会应急控制工作第—责任人。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相关法规的起草;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指导各镇(街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2.3专家组

      畜牧部门组建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专家组,具体职责是: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监测、净化计划;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与职责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入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畜牧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统一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接收平台。畜牧部门根据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动物及产品,都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⑴责任报告单位包括:镇(街道)人民政府、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基层畜牧兽医中心站,有关饲养、生产、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单位。

     ⑵责任报告人:履行职务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防检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它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诊断,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必要时可请求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省、市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专家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市人民政府,同时上报至运城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照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及管理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设置专门疫情报告联系电话,应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发布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有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对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畜牧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畜牧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⑴指挥部

     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安排,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本市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动物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畜牧、铁路、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镇(街道)、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⑵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⑶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技术培训。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⑴指挥部

     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和安排,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指挥部按程序启动本预案。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灭疫情;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仰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⑵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提出向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⑴指挥部

     根据畜牧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⑵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

     对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规定向指挥部及上级畜牧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指挥部根据畜牧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指挥部和运城市畜牧部门报告;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在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畜牧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畜牧部门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的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

      5.2奖励

      市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偿的规定,确定补偿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市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局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和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⑴市级救援队由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15人,市公安局10人,市卫生局10人,武警中队10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食药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各2人组成。

     ⑵各镇(街道)要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救援队,由镇(街道)行政一把手任队长、由分管副职和派出所所长任副队长,队员不得少于50名。

      6.2.2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应按照计划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⑴诊断试剂;⑵兽用生物制品;⑶消毒设备;⑷防护用品;⑸运输工具;⑹通信工具;⑺其他用品。

      6.2.6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防控物资储备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不可预测重大动物疫情,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市财政局要追加经费,保证支出需要。

      市财政局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专家组。专家组由技术人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法律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要建立市兽医诊断室,做好动物疫病诊断技术和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6.4培训与演习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救援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互相配合。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演练,确保救援队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畜禽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为患病畜所在的畜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运城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备案后实施。预案要定期评审,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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