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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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
重建选址技术导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8]36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8.27
【实施日期】2008.08.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的通知(川办发[2008]36号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联合制定的《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在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工作中认真参照执行。
四川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
恢复重建选址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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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地震局)
1.1 为规范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工作,提高灾区农村房屋选址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灾区实际,特制定本技术导则。
1.2 本技术导则适用于四川省地震灾区农村房屋的恢复重建选址。
1.3 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指导思想。统筹兼顾恢复重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农村房屋建设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就地就近分散与适度集中的关系。
2.1 就地就近分散为主的原则。灾后农村房屋恢复重建选址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范围内选址为主,尽量避免跨行政区域选址新建。只有当生产生存条件灭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现阶段无法得到有效治理以及资源环境承载力无法支撑时,才考虑异地安置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