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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洗钱行为的主要方式及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时间:2021-09-25 12:32:2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通俗的说,就是将“黑钱”清洗为“白钱”的犯罪行为。另外,国际上被纳入洗钱的还有:把合法资金变成黑钱用于非法用途;把一种合法资金变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以侵占;把合法收入通过洗钱以逃避监管和税收。洗钱犯罪不仅影响到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信誉,也威胁到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打击洗钱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全世界各国纷纷成立反洗钱机构,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反洗钱活动的合法地位和权威性,规范反洗钱活动。同时,为加大反洗钱的力度,国际社会反洗钱合作日益紧密,成立国际性和区域性反洗钱小组,联合打击洗钱犯罪。

    近年来,我国日趋重视和加快了反洗钱的法制建设和反洗钱检查、打击的力度。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其第四条首次将洗钱活动规定为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91条,又明确增设了洗钱罪。2000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利用匿名账户进行洗钱的合法性。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主要针对金融系统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以下简称“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从而初步构建了一个以反洗钱刑事法律为基点、以金融机构反洗钱法规为重心、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反洗钱法律体系。然而,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手段也更加隐蔽,技术更加先进。面对新的形势,我国当前的反洗钱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技术手段严重滞后于工作需要,严重制约基层央行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目前我国洗钱的主要方式

    在一般人眼里,“洗钱”一直与黄赌毒、走私、贩卖军火等行径联系在一起,而时下我国的洗钱犯罪活动主要是把“自产”的黑钱洗白和资金外逃。有报道说,每年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中都有一、二百亿美元的“误差和遗漏”,表明我国已有大量的资金外流。有关专家也曾对中国洗钱数量作过评估,认为每年的洗钱规模不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大体上相当于中国经济总量的2%左右。另有报道说,国内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2,000亿元人民币中,走私收入约为700亿元,官员腐败收入超过300亿元,剩下最大一块竟然是一些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即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的目的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那么,洗钱是怎样完成的?

    (一)贪官的“隐性收入”或“灰色收入”洗“黑”为“白”

    1、存入银行。其特征:亲属代为出面。自从储蓄实名制实行后,把黑钱存入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二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另一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地址为其亲属或其他人,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2、先捞后洗。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了就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的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唯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3、边捞边洗。自己捞钱亲属经商,这种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手中的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4、连捞带洗。别人公司自己掌权。政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代理,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掌握。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自己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5、转移境外。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一种是非贸易方式,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另一种是贸易方式,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再一种是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即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所得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到境外。

    (二)其他洗钱

    ⒈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如远华走私收入中的120亿元人民币,就是由其财务主管与晋江、石狮的地下钱庄联系后,派人开车押运到晋江化名“东石丽”家中的地下钱庄,再由“东石丽”通知香港合伙人支付外汇给香港的远华公司。

    ⒉贿赂金融高官将黑钱汇往境外。一般为走私、贩毒犯罪集团贿赂金融高官放松对资金结算的审查和管理,将黑钱转移出境。如2001年香港廉政公署捣毁了香港最大的跨境洗钱集团,洗钱金额高达500亿港元。罪犯在香港中银集团下属的宝生银行尖沙咀分行开设帐户,为了逃避香港法律监管,他们贿赂了该行一名高级经理,把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转移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往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

    ⒊设空壳公司境内假投资。先在国内设空壳公司,然后将非法所得通过该公司的账户进行资金汇划,以假合法的交易将“黑”钱洗“白”。如浙江温岭最大的黑社会头目李某,在温岭独霸所有锡厂,利用这些并没有生产的工厂进行金融诈骗5亿元,并通过这些账户进行资金清算,洗“黑”为“白”。

    ⒋洗“白”为“黑”的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一般为外资企业出于避税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地下钱庄转移境外。中国每年因此流失的财税收入高达上千亿元。

    二、目前我国反洗钱的现状

    我国反洗钱尚处于起步阶段,体系不完善。一是法律体系方面,只是初步形成了由刑事立法、有关金融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的反洗钱法律框架。二是在履行反洗钱职责方面,只有人民银行将反洗钱作为一项主要职责,制定了针对反洗钱行业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设立独立部门和专职人员开展经常性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正规作战”。其他执法部门和行业,既没有将反洗钱作为本部门和行业的一项职责写进法律里,也没有针对反洗钱行业的规章。在反洗钱工作中,只是在案发时作为附属,或个别部门进行临时的专项打击洗钱犯罪,进行的都是“非常规作战”或“游击战”。各部门、行业反洗钱不能形成合力,进行“军团作战”,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三是反洗钱在意识形态中,人们对“洗钱”的认识模糊,甚至很多人不知道“洗钱”这个名词。

    三、反洗钱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缺少一个权威的专门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银行“三定”方案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但至今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人民银行承担反洗钱的工作职责、相关执法部门的反洗钱职责及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应履行的反洗钱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反洗钱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实践中没有一个部门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进行组织、领导,导致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很难形成合力,缺乏有威慑力的打击手段,对洗钱犯罪无法进行有效的打击。

    (二)反洗钱立法滞后

    1、刑法已不适应洗钱犯罪发展。尽管我国《刑法》经1997年、2001年两次修订,在其第191条增加了洗钱罪及相关规定,但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反洗钱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关于洗钱犯罪的界定、具体行为方式、严重程度以及具体量刑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和实施细则,导致实践中操作性不强。二是对于洗钱犯罪的上游罪,该条规定仅适用于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和走私四种犯罪,外延过窄。洗钱犯罪已经从过去仅与毒品犯罪等少数犯罪有关,发展到与所产生经济收益的犯罪有关。尤其在我国贪污腐败、诈骗和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对其犯罪所得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不纳入洗钱罪打击范围之内,无疑极大地纵容了洗钱活动的猖獗。由于《刑法》对洗钱在界定、量刑方面的规定的不明确,增加了反洗钱的难度。

    2、没有专门的反洗钱法。反洗钱防范、监控涉及诸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如公安、税务、工商、海关、财政等执法部门和银行、证券、保险甚至工业、商贸等行业共同协作和参与。至今反洗钱只是在相关法律部分条款出现,主要针对是否为洗钱犯罪定性方面,比较原则。目前,急需一部专门反洗钱的法律对反洗钱的主体进行确认,对反洗钱的主体、相关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法律地位、应履行的义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和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洗钱犯罪具体量刑予以明确。

    (三)反洗钱行业规则有待完善

    目前反洗钱的行业规则只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他行业和部门还没有制定相关的反洗钱的行业规则。反洗钱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是银行业应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需要反洗钱各相关部门和行业共同协作和参与。即使“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也缺乏可操作性,如对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规定的内容比较粗糙,使得基层人民银行不知该要求商业银行做什么,商业银行也不知道怎么做。又如金融机构对存款人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审查其真实性,但由于技术原因难以做到这一点。

    (四)反洗钱技术手段落后

    目前比较系统的开展反洗钱是人民银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告的只能是大额的交易,对是否可疑根本不进行分析,而且普遍存在不能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大额报告表的现象。由于没有建立大额交易报告时时监督上报系统,大额交易报告是定期报告,即使发现可疑交易己时过境迁,资金已被转移,无法及时堵截制止。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标准比较原则,可疑报告完全依赖于临柜人员的审查,没有任何的技术进行支持,如储蓄实名制对身份证的鉴别只能是临柜人员凭经验进行识别。加之审查人员对反洗钱的知识不多,导致报告基本流于形式。

    (五)商业银行对反洗钱积极性不高

    一方面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和代价,却没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因此导致众多商业银行只说不做,相关制度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逐利性和避险性决定了其反洗钱中的“不作为”态度。目前,商业银行内控制度比较粗糙,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同,形同虚设,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如某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商业银行反洗钱检查,各家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均是兼职,没有建立岗位责任制,没有建立完备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员工对反洗钱知悉程度和对可疑交易的识别能力不强,没有对员工进行反洗钱业务培训。另外,“一个规定、两个办法”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处罚手段少,罚款数额低,无法引起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真正重视。据业内人士透露,2004年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检查,全国只有深圳人民银行对违规金融机构进行了罚款。

    (六)反洗钱人才匮乏

    人们对反洗钱的知识了解和掌握得甚少,专业反洗钱的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对洗钱犯罪很难甄别。

    四、反洗钱工作急待解决的问题

    从以上洗钱的多样手段分析,洗钱中交易、转移、转换过程中采取的多种方式,只是在资金结算或转移的过程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进行,洗钱的主要过程还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从存在的问题原因层面分析,银行业也只能是从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判断交易是否可疑,甄别其真假。至于法制建设、技术支持和人才培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来完成。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来加强反洗钱工作:

    (一)基层央行应加强对反洗钱的调查,积极反映反洗钱存在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由于没有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限,技术人才少,设备也比较落后,不可能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对一些高难度的技术手段无法解决。但基层央行处在反洗钱第一线,对在反洗钱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掌握第一手资料,感性认识多,对在什么环境中能开展好反洗钱工作认识深刻,反映的问题翔实、准确。因此,只有基层央行加强调研,真实准确地反映反洗钱的情况,决策层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法规和政策,反洗钱工作才能更有效的开展。

    (二)在《刑法》中明确对洗钱罪的概念进行界定。一是应明确除了主观上有洗钱目的外,知情而不履行反洗钱法定职责的行为也构成犯罪,增强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法律意识。在犯罪的客观要件上,应拓展犯罪行为的范围,至少应将掩饰、隐瞒犯罪人或严重犯罪所获收益的行为纳入到洗钱罪打击之列。二是应适时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与有关国际条约相衔接,使清洗任何严重犯罪收益的行为都构成洗钱犯罪。三是加大对洗钱的量刑,明确洗钱罪的具体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洗钱犯罪。

    (三)尽快制订颁布专门的反洗钱法。目前金融系统反洗钱主要依据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其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明显不够。因此,必须尽快制定出台专门针对洗钱活动的反洗钱法。鉴于当前国际国内反洗钱斗争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也意识到出台反洗钱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洗钱法的制定纳入到立法规划。目前,反洗钱法也正在紧张制定之中。专门的反洗钱法不但可以为洗钱犯罪的打击、惩处提供有效的法律武器,也能够对洗钱犯罪的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反洗钱法应明确规定反洗钱主管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分工,并就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和应遵循的原则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应明确反洗钱各部门间协调机制,赋予反洗钱监管机构和有关执法部门足够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惩处手段,以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四)制定、完善反洗钱行业规则。一是要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标准,使得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应有的指导;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也应该予以细化明晰,制定通用的、较原则的反洗钱内控风险评价体系标准,并要求各金融机构根据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来指导本系统反洗钱工作;明确客户尽职调查的对象、范围、程度,尤其要明确对从事高风险行业人员和政治人物的特别尽职调查义务,要强调发挥客户经理在尽职调查中的作用;应补充有关电子支付方式、通存通兑等新情况下的反洗钱工作要求和内容;修改有关反洗钱的罚则,使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使其重视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尽快制定相关行业特别是执行部门反洗钱的行业规定,形成一个较完善的反洗钱的行业规则。

    (五)加强对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培训,推进反洗钱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专业知识培训,让他们了解洗钱的常用手法和具体表现,提高反洗钱技能,尽快为基层培养出一支有较高反洗钱水平的人员队伍,降低洗钱犯罪的成功率。

    (六)广泛宣传反洗钱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洗钱犯罪的认识。通过举办专题讲座、上街宣传、“反洗钱日”等形式宣传洗钱和反洗钱知识,洗钱对社会、对国家乃至个人的危害,引起全社会对洗钱犯罪的广泛关注,提高全民反洗钱的意识。

    (七)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含量,让科学技术在反洗钱中发挥重要作用。一是金融系统组织科技力量尽快研发一套实用、便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尽快实现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整合,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实现银行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的联网,相关信息共享,特别是与公安部门的关于自然人情况信息共享,使银行能够准确判断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代表身份是否真实。

    (八)惩治腐败,关闭洗钱方便之门。严惩贪官,使贪官不敢贪污受贿,实行真正的财产申报制度,使贪官的犯罪收入无可隐藏,建立贪官黑名单制度,使其无处藏身,惶惶不可终日,贪官就会减少,就会公正执法,对违法案件打击力度就会加强,洗钱集团及其违法收入的生存空间就会大大减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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