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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

    时间:2021-11-14 15:30:2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内外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以往主要依靠行政制约手段来抓计划生育的做法已不合适宜。因此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创新机制,依靠法治来抓好新时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是新的工作形势所需

    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流向、价值取向、环境制约等因素的影响,计划生育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一是流动人口、下岗、离岗、“口袋户”、“空挂户”等人员大量增加,管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在经济转轨期,人们婚育意识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婚生育、离异再婚、早婚早育等人数增多,行政管理职能逐步弱化,计划外生育控制乏力;三是人口反弹压力大,从现在的低生育水平成就取得的方式上讲,主要是靠行政干预实现的,在取得的低生育水平的背后,蕴藏着旺盛的“生”机,积蓄着顽强的“反弹”势能;四是由于现实社会矛盾相对集中,社会心理浮躁,部分育龄群众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不公,对计生工作抵触情绪大,极易导致群体围攻和恶性案件,硬办法不能用,软办法不管用,工作难度加大。计划生育干部畏难情绪抬头。要改变这种局面,最佳选择只能是依法管理,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实施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现实条件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于2002年9月1日正式颁布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又一里程碑,它标志着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又向法制化管理的轨道迈进了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一步。根据宪法制定并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使方针政策转化为国家意志,为这一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强制力将保证它的贯彻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这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具有导向、引路的指导作用,示范、警醒的教育作用,规范、惩戒的强制作用,从而保障基本国策的实施。

    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完善,为依法管理人口与计生工作增添了支撑力。一是国务院先后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三部行政法规,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施行,这将促进全面贯彻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二是《母婴保健法》、《婚姻法》、《劳动法》、《收养法》等都有涉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规定。如《母婴保健法》规定:“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劳动法》规定晚婚晚育者增加假期。《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收养法》为保证我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顺利实施,防止一些人利用收养行为,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引发人口管理失控现象,明确规定,严格限制收养子女的数量,无论是单身收养,还是夫妻共同收养,一般只限一名子女。这些规定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坚持“三个必须”,依法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必须努力提高国策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开始全面进入依法优质服务的新阶段,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基本框架已建立起来,新形势、新任务对计生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尽快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当前,计生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我们所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还有许多差距,主要表现在思想观念上、文化层次上、工作方法上的不适应,因此每一位从事计生工作的同志都必须提高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成为执法、守法、护法的模范。

    第二,必须大胆创新,建立新机制。一是狠抓流动人口管理。流动人口管理一直是计划生育管理的薄弱环节,而信息传递机制不畅是流动人口管理乏力的重要原因。因此要切实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资料归档制度、流出地与流入地联系制度等,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力度。二是建立社会联动机制,强化困难群体管理。困难群体是由于各项改革向纵深推进等原因而产生的,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强化困难群体的计划生育管理必须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通过社会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避免重蹈“越穷越生,越生越穷”的覆辙。

    第三,必须坚持“治权”与“履行职责”并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要求必须牢固树立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把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贯彻到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之中,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越位,不错位。与此同时,也要强化职责意识,把履行职责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防止产生松劲和畏难情绪,防止缺位和不作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目的在于改变单纯以行政制约和事后处罚为主要手段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局面,加强对生育过程的有效管理和控制。因此在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花大气力做好各项经常性工作,加强对育龄夫妇的指导、管理、服务,按照法律的要求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使广大群众理解和自觉执行计划生育的规定,规范自身的生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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