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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21-11-16 15:30:4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探索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的建设模式,有效地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27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根据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原则,在我市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重点是扩大职业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使最需要得到职业卫生服务的中小型企业、私人企业、作坊式和家庭式生产及流动劳动力人群得到基本的职业卫生服务;主要途径是通过把职业卫生作为初级卫生保健的重要内容纳入初级卫生保健体系,推动职业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建立完善市、乡(镇)两级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体系;重点是在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强人员和基本条件建设,满足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和作业场所常见有害因素检测的要求;市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在乡镇卫生院(所)增加职业卫生工作职能,进行必要的人员培训,满足职业卫生管理、咨询、培训教育的要求,同时探讨提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其他形式。用3年的时间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市长刘明理任组长,孙建中、陈建明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卫生局、发改局、财政局、编办、建设局、工业经济局、安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花炮局、工商联、妇联、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等单位为成员的**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政策及经费支持。项目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陈建明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成、欧阳耀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项目工作的实施。

    三、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工作任务

    1、探讨职业卫生服务与初级卫生保健相结合的基本模式;

    2、探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3、探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的建设条件、规模和职能;

    4、探讨乡镇卫生院职业卫生人员和职能设置;

    5、探讨市、乡镇职业卫生工作运行保障机制,包括人员编制、经费渠道等;

    (二)工作目标

    通过试点工作提出适合我市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服务的模式、监督管理模式和保障机制,建立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到2014年使我市职业卫生服务水平能够基本达到who的目标-人人享有职业卫生。

    四、工作内容

    (一)全市职业卫生服务基本情况调查

    为了更好地实施试点工作,首先对基层职业卫生服务体系的基本状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内容包括:

    1、全市所辖乡镇数;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市卫生监督所中职业卫生机构的设置、人员数及人员构成,已开展的职业卫生服务项目和可能提供的职业卫生服务能力;

    3、全市乡镇卫生院(所)建立情况和相应职能、人员基本情况。

    (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的建设

    1、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建设规模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有7名以上专业人员从事职业卫生工作;

    (2)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条件;

    (3)应具有开展相应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

    机构建设应在2007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危害因素控制科和市卫生监督所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和能力:

    (1)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2)开展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检测;

    (3)开展常见职业病的诊断(健康监护结果筛检);

    (4)职业卫生资料的收集和档案管理;

    (5)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和宣传;

    (6)指导并监督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7)指导乡镇卫生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

    依据有关法规规定,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有害因素检测需要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定。

    (三)乡镇卫生院(所)职业卫生服务建设

    乡镇卫生院(所)是我市初级卫生保健的基层单位,是我市基本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点。建设内容主要有:

    1、建设规模

    各乡镇卫生院(所)应设置1—2名专业卫生人员负责管理职业卫生工作,同时应配备相应的办公条件。

    机构建设应在2007年1月之前完成。

    2、职能建设

    乡镇卫生院(所)应具有开展下列职业卫生工作的能力和职能:

    (1)对本乡镇职业卫生工作实施管理;

    (2)对工人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开展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3)指导用人单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4)为企业和劳动著提供职业危害和防护知识咨询、教育、培训。

    (四)能力建设和人员培训

    能力建设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任务是人员专业能力的培训,这是职能到位的重要保障。培训工作按卫生部统一布置执行。

    (五)市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在市级和乡镇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以及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培训后,在全市全面开展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

    1、辖区工业企业基本状况调查。包括企业名称、经济类型、行业分类、主要产品及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特性、产量、年消耗量、主要生产工艺过程、企业职工人数、生产工人数、生产工人组成(正式工、合同工、农民工、季节工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既往开展职业卫生工作情况(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职业健康监护、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评价等)、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使用情况等。

    2、流动劳动力情况调查。在劳务输出地调查外出打工人员基本情况,并建立外出流动劳动力人员档案。

    (六)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

    在基本职业卫生情况调查的基础上,要求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乡镇卫生院(所)根据职能制定年度职业卫生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的项目、服务对象(企业)、服务量、时间安排、组织实施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工作计划报试点项目组以备评估和考核验收。

    (七)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根据制定的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工作,落实工作计划,并做好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

    (八)工作评估

    试点工作将分阶段进行初期、中期和后期工作评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各乡镇卫生院(所)需认真接受卫生部项目组不同阶段的评估和考核验收。初期评估主要是对试点工作内容中第(一).(二)、(三)项工作进行评估;中期评估是对工作内容中第(四)、(五)项工作进行评估;后期评估是对工作内容中第(六)、(七)项工作进行评估。

    五、实施步骤及进度安排

    (一)实施步骤

    市、乡镇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建设→初期评估→人员培训→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中期评估→制定职业卫生工作计划→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后期评估→工作总结

    (二)进度安排

    2006年11月至12月下发试点工作方案,完成机构

    和职能建设

    2007年1月职业卫生人员培训

    2007年1月至2007年5月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2007年6月至2007年8月职业卫生基本情况调查

    2007年9月卫生部中期评估

    2007年10月至2007年11月制定职业卫生服务计划

    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全面启动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2009年2月卫生部后期评估

    2009年3月至2009年8月工作总结

    主题词:卫生试点方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共印160份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11月10日印发

    **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浏卫政发[2006]71号

    各有关企业单位: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下称《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大部分用人单位能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要求,按规定配合上级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按相应的体检周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职工及时进行职业病诊断和治疗。但也有少数用人单位未能履行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职责,没有按规定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

    害因素监测评价,没有按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管理办法》以及湘劳社政字【2006】2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职业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浏政办发[2004]2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进一步落实和规范企业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并成立组织领导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企业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三、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安排和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职工到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对于新聘职工,必须进行职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职工在岗期间必须按照《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体检周期和项目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职工在离岗时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四、职业健康检查行业范围

    1、煤矿及非煤矿山。

    2、花炮、鞭炮及烟花材料生产行业。

    3、建材行业。

    4、机械制造、维修及家俱制造业。

    5、冶炼行业。

    6、化工行业及加油站。

    7、医药生产行业。

    8、印刷、包装行业。

    9、纺织服装及制鞋业。

    10、饲料生产行业及其他存在有毒有害因素的行业。

    五、请各企业接此大*秘*书*网通知后迅速做好本单位职业病防治,今年下半年我局将开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执法检查,对未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或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我局将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立案查处,并通过媒体曝光。

    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我市惟一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全市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联系电话:3648366、3603683。

    二oo六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职业病防治通知

    抄送:**市卫生局,市政府办。

    **市卫生局办公室2006年8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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