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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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
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皖政办[2017]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24
【实施日期】2017.0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皖政办〔20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和省卫生与健康大会要求,按照省第十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为出发点,以增进人民群众获得感为落脚点,遵循医疗卫生人才成长规律,创新基
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考核机制,全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总体要求。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数量基本满足医疗卫生服务需要,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医务人员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职业发展空间不断拓展。人才评价、使用、激励等体制机制取得突破,管理更加科学规范,逐步建成一支医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
二、完善人才队伍补充机制
(三)改进人员公开招聘办法。探索建立县招乡用的灵活用人机制。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总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对具有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由医疗卫生机构或医共体牵头单位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服务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招聘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组织招聘,招聘方案及结果按程序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招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同等条件下,中心卫生院对具有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普通卫生院对具有乡村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优先招聘。
(四)有效解决艰苦边远地区“招人难”问题。艰苦边远乡镇(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皖北地区、大别山革命老区所属县除城关镇以外的乡镇)卫生院可以拿出不超过本县乡镇卫生院招聘计划的30%,面向本县、本市户籍人员招聘。通过此种方式招聘的人员,在所聘岗位服务满3年后可以流动(连续3个月及以上的培训时间不计算在内)。建立引进人才绿色通道,对中心卫生院引进医药卫生类本科以上学历或执业医师资格、一般乡镇卫生院引进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才的,可简化程序,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招聘,结果在所在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
(五)大力实施医疗卫生人员专项补充工程。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扩大农村订单
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和全科医生特设岗位招聘规模,完善就业、履约、激励等管理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面向村卫生室免费定向培养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