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人民政府有关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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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保政发[2007]162号
【发布部门】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09
【实施日期】2007.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保政发〔2007〕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九日
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印发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发改交运〔2005〕1829号)、交通部颁布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3号令)及《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07〕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保山市“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通乡镇公路:县城到乡镇所在地公路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由乡镇通建制村公路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道、省道、县乡道的公路。
通畅工程:主要是指农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目前主要指中央下达的通乡油路工程计划项目。
通达工程:主要是指乡镇通达行政村公路的修建和改造工程,目前主要指中央下达的通达工程计划项目。
第三条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设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质量监督等单位均要执行本办法,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各级交通公路部门和农村公路建设办事机构要积极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方面的课题研究,制定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的工程技术方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充分利用当地资源,降低工程造价。同时应加强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项目管理培训工作,加强农村公路修建知识的普及推广,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问题,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基本原则:依法建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保证质量、注重安全。
第二章职责及管理权限
第六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各县区政府工作考核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通乡公路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通村公路和农村客运站点在县区交通局的指导、帮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属农村公路改造规划中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和年度计划由市发改委和市交通局共同组织申报。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公路建
设的重要意义,相互配合,在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积极性,搞好行业指导和督促工作,为农村公路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市管建设项目范围:年度计划连续里程10-50公里的新改建四级公路、10-40公里的三级公路、所有二级公路、县道路面改建中10-50公里的弹石路面和10-30公里沥青水泥路面、中型桥梁;通达工程连续里程10-50公里的新改建公路。
超过市管范围上限的项目和所有通乡油路为省管项目,不足市管项目下限的项目为县管项目。
第十条市交通局管理内容:
(一)安排部署各项目前期工作并随时了解情况;
(二)年度计划和项目计划的上报、下达;
(三)市管项目和属于农村公路改造规划中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四)招标投标相关事宜报批;
(五)农村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登记;
(六)办理本权限范围内的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
(七)中间质量抽查检验;
(八)交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县区交通局管理内容:
(一)各项目的前期工作;
(二)与乡(镇)和村委会衔接,落实建设意愿和自筹建设资金,明确项目业主和责任人。项目业主的确定要有利于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有利于加强项目管理和确保资金
安全;
(三)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四)依照规定委托设计单位或组织进行勘测设计及报批;
(五)依照规定确定项目监理人员;
(六)办理权限范围内的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
(七)组织施工,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管理;
(八)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交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九)整理资料归档;
(十)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局审批,报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管项目的交工验收由市交通局汇同业主组织,缺陷责任期满后报请省公路局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后由各县区交通局按规定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制、报批。
农村公路的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和中桥、大桥、特大桥采用两阶段设计,其他项目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