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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级党组织管理办法

    时间:2020-08-14 10:59:0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实施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集团系统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程序,明确了基层党组织评星定级的职责、内容、目标、方法、考核激励等。

    本标准适用于浙能集团系统各级党组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国共产党章程》

    《关于建立基层党组织晋位升级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中组发〔2012〕19号)

    《关于推行五星级管理深化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浙组〔2012〕4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企业党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能党〔2008〕30号)3 总则

    3.1开展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有效载体,对于推动企业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要按照“抓落实、重覆盖、求实效、受欢迎”的总体要求,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扩大参与、务求实效。

    3.2 通过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实现基层党组织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有新提升、党组织负责人素质和党员队伍生机活力有新提升、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有新提升、基础保障水平有新提升、服务群众能力和水平有新提升、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更大发挥等目标。星级党组织评定从无星到五星,逐步增星晋级。

    3.3 “五好”党支部创建工作是根据中央对基层党支部的“五好”要求,旨在进一步深化党支部“堡垒工程”建设,打造浙能党建品牌,推动集团系统党支部达到“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作用发挥好、群众反映好”的标准。结合星级党支部评选工作,在五星级党支部基础上选树党建标杆,授予“五好”党支部称号。

    4 职责

    4.1集团党委负责制订完善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的标准制度,组织对领导班子由集团管理的党组织星级评定和党支部建设工作检查,负责对五星级党支部的验收和命名,负责对四星级党支部的抽查、审核和命名,负责对“五好”党支部称号的考评与授予,选树先进典型,推广典型经验。

    4.2 集团宣传与思想工作部在集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集团系统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的日常工作;做好集团系统星级管理工作的部署安排,检查指导各板块管理公司党委、营运企业党委开展星级管理工作;经常深入基层,及时发现解决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督促所属各单位党委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工作质量。

    4.3 各板块管理公司党委按照相关要求,协助集团党委做好对所属各营运企业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考评。具体负责本板块星级党委(总支)的检查及初步审定,三星级及以下党支部的抽查审核、四星级党支部的检查评定、五星级党支部和“五好”党支部的推荐上报。

    4.4 各营运企业党委是抓好星级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务必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做到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

    4.4.1 负责本单位党组织星级管理的组织、检查、考评等动态工作,注重过程管理。

    4.4.2 负责本单位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党支部的检查、考评和称号授予。

    4.4.3 负责本单位四星级、五星级党支部的初评和推荐上报。

    4.5 各级党组织应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基层党组织星级管理办法,并抓好日常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积极开展党组织增星晋级活动,努力争创五星级党组织和“五好”党支部。

    5内容

    5.1创建目标:各级党组织按照分类考评标准开展星级管理工作。一星级、二星级党组织重在弥补短板、改进工作,争取加星进级;三星级党组织重在查漏补缺、比学赶超,推动全面提升;四星级、五星级党组织重在巩固提高、高位求进,打造示范品牌。无星党组织要突破瓶颈、破解难题,限期争星达标或整顿转化。

    5.2考评标准

    5.2.1党支部星级考评标准

    5.2.1.1按照《浙能集团党支部星级考评标准》(见附件)进行考评,考评标准内容和分值分配等可按照每个考评周期的工作重点作修改调整。考评综合总分由考评基础分和附加分两部分组成。

    5.2.1.2 考评基础分值为100分,由“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作用发挥”、“群众反映”共5项内容组成。

    5.2.1.3“班子建设”、“队伍建设”、“工作机制”、“作用发挥”4项内容的评分实行扣分法,

    各单项分扣完为止,不从其它项中另行借扣。“群众反映”可采用满意度测评,主要评价党支部整体作用发挥的成效,由党支部所属普通党员和群众进行打分,至少抽取20人,一般参与测评的群众比例不低于应抽取人数的60%;若支部所属职工总人数少于应抽取人数的,则全部参加测评。

    5.2.1.4附加分:考评周期内该党支部获得集团级及以上荣誉的可予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5.2.1.4.1 党支部或部门集体荣誉获国家级加3分,班组或所辖部门集体荣誉获国家级加1分。

    5.2.1.4.2 党支部或部门集体荣誉获省级或国家行业协会级加2分,班组或所辖部门集体荣誉获省级或国家行业协会级加0.5分。

    5.2.1.4.3党支部或部门集体荣誉获集团级或省行业协会级加1分,班组或所辖部门集体荣誉获集团级或省行业协会级加0.25分。

    5.2.2 “五好”党支部考评标准

    5.2.2.1 支部堡垒作用在政治引领、稳定队伍、凝聚力量、推动发展和促进和谐方面工作明显,能起到标杆引领作用。

    5.2.2.2 党建工作具有真实性和实效性,能体现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在同行业中起到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具有推广价值。

    5.2.2.3 开展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有成效,在考评周期内被集团党委授予五星级党支部。

    5.2.2.4 党建活动载体丰富,特色鲜明,在示范点或创新奖考评周期内获得过集团党建示范点或党建创新奖。

    5.2.2.5 支部班子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员、群众对党支部工作满意率达95%以上。

    5.2.3党委(总支)星级考评标准(每项10分)

    5.2.3.1 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严守政治纪

    律和政治规矩,严把政治方向。

    5.2.3.2 全面履行党委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推动企业中心工作有实效。

    5.2.3.3 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分工明确、团结民主,认真执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5.2.3.4党委工作机制健全,日常工作正常规范,服务型党组织建设有载体、有措施,积极

    开展党建示范点和党建创新工作。

    5.2.3.5重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选人用人和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程序规范、措施有力、成效明显。

    5.2.3.6所辖基层党支部组织健全,星级支部动态管理有成效,支部堡垒作用突出。其中申报五星级党委其所辖党支部至少有一个为五星级党支部。

    5.2.3.7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正常,党员责任区、先锋岗、党员“亮化”和志愿服务有实效,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明显。

    5.2.3.8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职工队伍稳定,思想政治研究工作成果明显。加强舆情监控,把好舆论导向,重视企业新闻宣传工作,企业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成效明显。

    5.2.3.9 认真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定期分析研究工团工作,企业工团工作规范有特色。

    5.2.3.10认真开展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坚持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党员和职工群众对党委工作反映好。

    5.2.3.11附加分:考评周期内该企业党委(总支)获得集团级及以上相关荣誉的可予加分,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5.2.3.11.1 党委集体荣誉获国家级加3分,党支部集体荣誉获国家级加1分。

    5.2.3.11.2 党委集体荣誉获省级或国家行业协会级加2分,党支部集体荣誉获省级或国家行业协会级加0.5分。

    5.2.3.11.3党委集体荣誉获集团级或省行业协会级加1分,党支部集体荣誉获集团级或省行业协会级加0.25分。

    5.3否决条件

    5.3.1党支部星级评定否决条件

    5.3.1.1在考评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四星级及以上星级评定资格:

    5.3.1.1.2 所辖部门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经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等责任目标。

    5.3.1.1.3党员、群众对党支部工作满意率低于80%。

    5.3.1.1.4所辖部门职工违规违纪违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5.3.1.1.5 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5.3.1.1.6 其它严重问题。

    5.3.1.2 在考评年度内党支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无星”:

    5.3.1.2.1 党支部所辖企业或部门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3.1.2.2 党支部负责人及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5.3.2党委(总支)星级评定否决条件

    5.3.1.1在考评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四星级及以上资格:

    5.3.1.1.2企业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经营、环保等责任目标。

    5.3.1.1.3 企业年度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未达到优秀。

    5.3.1.1.4党员、群众对党委工作满意率低于80%。

    5.3.1.1.5企业职工违规违纪违法,造成较大负面影响。

    5.3.1.1.6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5.3.1.1.8其它严重问题。

    5.3.1.2 在考评年度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定为“无星”:

    5.3.1.2.1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发生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的;

    5.3.1.2.2中层领导人员发生违法犯罪或严重违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5.3.1.2.3发生群体上访、舆论曝光等严重影响企业稳定和形象的突发、重大事件的;

    5.3.1.2.4违法违规经营,受到有关部门重大经济处罚、给企业信誉和正常经营造成较大影响的。

    6 方法

    6.1 建立星级党组织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从上到下的垂直责任体系,量化考核,严格检查。党组织星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考评周期为一年,根据年度星级评选情况及时增星摘星,发挥星级管理工作的激励作用和星级标准的导向作用,激发党组织争先进级的内在动力。

    6.2党组织星级评定分别根据浙能集团党支部和党委星级考评标准进行评分,无否决项所列情况的,95分及以上为五星级,90分及以上95分以下为四星级,85分及以上90分以下为三星级,80分及以上85以下分为二星级,7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为一星级,70分以下无星。

    6.3各级党委应加强对党组织评星定级的动态管理,发现有否决项的及时进行摘星降星。

    6.4党组织星级申报和评定:

    6.4.1党组织星级评定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1月31日前。

    6.4.2 新建的党组织成立一年后,可对照标准进行自评,申报相应的星级党组织,原则上首次申报不超过三星级。

    6.4.3党支部星级申报和评定:

    6.4.3.1各营运企业党委(总支)对所属党支部进行检查考评,评定星级档次,将考评结果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并对通过公示的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党支部进行命名;对通过公示的四星级、五星级党支部推荐名单,上报至板块管理公司党委(直管企业直接报送至集团党委)。

    6.4.3.2各板块管理公司党委在考评期组织对各营运企业党支部星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四星级党支部进行检查和评定,对达到要求的五星级党支部向集团党委推荐上报。原则上评选的四星级党支部和推荐的五星级党支部数量控制在本板块党支部总数的60%以内,其中推荐的五星级党支部数量控制在本板块党支部总数的10%以内。

    6.4.3.3 集团党委在考评期组织对各板块管理公司党委报批的四星级党支部进行抽查审核,对五星级党支部进行检查和评定,并根据抽查检查情况考量各板块星级党支部创建管理工作成效;对集团直管企业党委推荐的四星级、五星级党支部进行检查和评定。原则上集团五星级党支部数量控制在党支部总数的10%以内,集团四星级及以上党支部数量控制在党支部总数的60%以内。

    6.4.4党委(总支)星级申报和评定:

    6.4.4.1集团所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根据星级管理要求进行自查,申报相应星级档次,各板块营运企业报板块分公司党委,板块分公司、集团直管企业党组织报集团党委。

    6.4.4.2各板块管理公司党委对所属企业党组织星级评定提出建议档次。集团公司党委根据星级党委(总支)考评标准,结合年度责任制考核、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考评、企业综合工作绩效评价等因素,对所属党组织进行星级评定。原则上集团五星级党委(总支)数量控制在集团系统党委(总支)总数的10%以内。四星级及以上党委(总支)数量控制在总数的60%以内。

    6.4.5 “五好”党支部由集团党委根据“五好”党支部考评标准直接评定。原则上集团“五好”党支部数量控制15个以内,能真正体现企业特点、先进典型和标杆示范效应。

    6.4.6 党组织因组织机构变动(如组织拆分、合并、撤销、党组织建制变更等)而导致组织自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各营运企业党委要在变动后1个月内向集团和板块管理公司党委报备,集团直管企业直接向集团报备,并按星级管理权限调整其星级。

    7考核与激励

    7.1党组织星级管理工作的情况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7.2党组织星级建设情况作为各单位党内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7.3五星级党组织是评选集团级及以上综合先进党组织的必要条件。

    7.4四星级及以上党组织是该党组织负责人评选集团级及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的必要条件。

    7.5经考评为无星的党组织由本单位组织限期整改。

    8附则

    8.1本标准由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宣传与思想工作部负责解释。

    8.2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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