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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包”与劳动合同法

    时间:2021-02-20 06:48: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外包”与《劳动合同法》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外包”与《劳动合同法》

    为了节约用工成本,不少企业纷纷采取了外包措施,就是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包给其他单位

    或个人来完成,自己不再直接招工操作。

    然而,这种外包方式究竟是承包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最近江苏省南京市法院就审理了

    一起“包厨厨师状告发包企业”的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七名包厨厨师被“炒觥鱼”

    繁忙的南京市中山东路上有一座豪华的三星级涉外商务旅游饭店。2002年6月,酒店

    为了控制用人成本支出,决定将餐饮部外包出去。经过洽谈,厨师出身的南京市民许存林被酒店看中,双方于同年7月22日签订了包厨协议,期限一年。

    协议约定,酒店聘请许存林全权负责厨房的正常运作及日常事务,月薪3.2万元,许存林必须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等。协议签订后,又有6名厨师也先后被招进酒店工作。但酒店对厨房厨师3.2万元工资总额没变,许存林每个月大概能拿到1.5万元,其他厨师在2000 元左右。

    酒店与许存林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后,双方没再续签,但许存林仍继续从事主厨工作,实际月薪也未发生变化。其间,许存林也找到酒店领导,希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而酒店认

    为双方是一种承包与被承包关系,没必要签订劳动协议。

    2007年11月9日,酒店以许存林任厨师长期间管理不善、在总厨岗位竞聘中落选为由,

    停止了他的工作。同时被停止工作的还有他手下的6名厨师。

    许存林代表厨师们当即与酒店交涉,11日酒店又决定他们待岗。11月15日酒店通知他们7人到酒店上班,并开始签订劳动合同。可是合同中对他们7人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却没有明确,于是7人拒绝在合同上签字,双方不欢而散。

    2007年12月30日,酒店以双方未能就按新岗位签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为由,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

    自己在酒店辛辛苦苦工作了五六年,怎么能说踢开就一脚踢开了呢?许存林不服气,他

    联合其他6名厨师,向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索赔在酒店工作期间的加

    班费、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裁定酒店支付许存林等7人一年的加班工资。

    至于许存林等人提出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向法院起诉索赔50万元许存林等7人对仲裁结果不服,于是又聘请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陆渊律师作为代理人,于2008年9月将酒店告上南京市白下区法院,要求酒店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50余万元的索赔金额。

    法院开庭审理时,酒店认为,原告是在酒店包厨的厨师,与酒店是承包关系,根本不存

    在劳动关系。现承包到期,双方解除包厨协议是酒店正常的经营行为。既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由劳动关系引发的各种赔偿、补偿就无从谈起。

    而许存林和陆渊律师认为,虽然名义上是包厨合同,但实际上是劳动合同。包厨协议只是对菜肴质量作

    了简单约定,酒店后来招聘的6名厨师也不是许存林负责选用的,许存林也从未单独领取整个厨部的工资,厨部人员的工资都是酒店内勤人员统一发放的。

    许存林还拿出打卡记录说,自己和其他厨师都严格遵守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接受

    酒店的劳动管理,每天上下班都按照酒店要求打卡。若是包厨,有必要夭夭打卡上班下班吗?

    法院经过审理当场认定,许存林等7人虽然与酒店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他们向酒

    店履行了劳动义务,并接受酒店的管理、指挥与监督,酒店也按月向他们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对酒店辩称双方系承包关系的主张,不予采纳。

    酒店又辩称,许存林等7人不能继续在酒店工作,是由于酒店实行人事制度改革,竞争上岗落聘所致。双方之间虽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待岗后,酒店又通知他们签订劳动

    合同,而他们却放弃权利,不愿签订。其责任在原告自身,根本不在被告。

    许存林等7人却认为,被告实行竞聘上岗,既没有张贴公告,也没有制订相关评分标准,更没有通知原告参与竞聘,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宣布原告落选,停止了原告工作,其程

    序不合法。

    依照有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被

    告2007年11月29日通知,11月30日就停止原告工作,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后来虽然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原告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原

    告不是不签,而是实在无法签。

    被告辩称,经济补偿金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出的规定,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只有在该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原告的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2007年12

    月30日解除的,被告不应该赔偿这笔巨额的经济补偿金。

    陆渊律师反驳说,〈〈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同样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2003年12月1日起

    施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就对经济补偿金就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许存林等7人分别报了各自的月工资收入,并称平均每天要加班两

    个小时。但被告提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应该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加班证明。

    许存林等人一听,急得团团转,因为他们的月工资单不在自己手上,每次签名领完工资后,工资单就被酒店会计拿走做账了。于是他们纷纷要求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向法庭展示他们的工资单,而被告则认为举证责任在原告,拒绝提供。

    法院全面支持被炒厨师

    许存林等7人的意见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原告、被告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在被告。

    2009年初,南京市白下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7原告的诉求。

    法院认为,7原告与被告之间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被告酒店因未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需赔偿每位原告一个月工资;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关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

    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原告在酒店每工

    作一年,被告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现在原告诉称每周加班10小时,被告须按规定支付。

    最后法院判决7原告获赔38.45万元,其中许存林获赔21.7万余元。法院同时判决,被告酒店为7原告补办2004年2月以来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09年3月5日,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审理此案的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虽然酒店与许存林签订了包厨协议,协议约定了工

    作内容、工作报酬、考核指标、管理要求等内容,但从约定的内容看,酒店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许存林等7名厨师,7厨师接受酒店的劳动管理,从事酒店安排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酒店业务的组成部分,应认定酒店与其之间存在用工行为、劳动关系成立。

    双方签订的包厨协议期满后,包括许存林在内的7厨师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双方没有

    签订新的合同,7厨师仍在酒店工作,用工行为仍然继续,应视为酒店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月工资收入和加班时间的情况下,法院为什么还认定了他们

    的工资额和加班工资呢?

    法官说,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

    责任,而酒店却未能(不愿)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工资标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对原告自称其每月工资数额的主张,予以采纳。

    法官说,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

    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并保存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两年。用人单位对原告考勤记录负有举证责任,而酒店因未能提供7原告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原告诉称其每周

    加班10小时的主张,予以米纳。

    专家细说承包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

    目前许多单位改革用工制度,如将食堂、门卫、档案管理,甚至卫生保洁等用工通过承包的形式外包出去,企业不直接与承揽这些工作的工人产生劳动关系。可以说企业部分用工

    外包是时代的产物,它的出现将会对新时代企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模式,有利于企业整合利用其

    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资源,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目的。

    企业如何既将部分项目、工程、服务外包出去,又不与承揽工人发生劳动关系?

    南京大学有关劳动法学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说,企业选择承包(服务)商,一般应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要发包给有合法登记手续的中介机构,并在协议中明确中介咨

    询机构派出人员从事这些工作时,不与发包企业发生劳动关系;第二类是发包给专业的服务

    机构,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研究机构,由于这些机构大都是事业单位,派出的人员劳动、

    人事关系在派出机构,自然不会与发包企业产生新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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