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启动要件与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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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与司法审查
作者:谢慧君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7期
摘要 2006年10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建立了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而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稀缺性使上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截止2011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合计有31家上市公司先后适用重整程序。重整制度越来越受到困境主体与相关利益主体所认可,但是重整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启动?法院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这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而上市公司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在用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要件与司法审查又有着许多独特的问题与争议。本文注重分析了目前法律对重整启动条件的规定、法院审核破产重整申请时是否审核重整的能力条件、如何完善相配套的制度以辅助法官更好地进行重整能力的判断等问题。
关键词破产重整启动要件重整能力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谢慧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9—094—02
一、问题的提出
重整制度,这是我国破产立法上的一大创新,而我国资本市场“壳资源”的稀缺性使上市公司频频成为重整的对象。2007年11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完毕S﹡ST海纳破产重
整案,由法院裁定批准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这标志着S﹡ST海
纳成为《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实施以来首例成功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的上市公司。截止2011年9月30日,沪深两市合计有31家上市公司先后适用重整程序。重整制度越来越受到困境主体与相关利益主体所认可。
但是重整程序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启动,法院应如何进行司法审查,是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根据新《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均可要求破产重整。但是,具备重整原因是否就可以启动重整程序呢?有观点认为,“能否适用重整制度还应当考虑债务人企业是否具备重整能力,即是否具有再生希望和重整价值”。但是,有没有再生希望,由谁进行判断,何时进行判断,争议也很大。法院是否可以以没有再生希望为由不允许债务人进行重整?在程序启动之时是否必须有比较确定的再生希望?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不乏争议。
二、我国《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破产重整启动要件及其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