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实施办法
时间:2021-04-23 07:36: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关于对党员干部开展谈话提醒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好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组织要负起主体责任,纪检监察组织要负起监督责任,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和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执行党的六项纪律,尤其是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三条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或上级组织提供的情况,认为需要谈话提醒的,由镇党委或镇纪委审定后实施。其中对各村(居)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负责人的谈话提醒,应当由镇党委主要领导审定;对镇机关非区管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镇纪委审定;其他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谈话提醒,应当制作《开展谈话提醒建议书》(附件1),内容包括拟提醒对象姓名、单位及职务、提醒事由等,送谈话人实施。
第五条谈话提醒原则上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安排工作人员记录。
(一)镇党政人大班子成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由镇党委书记进行谈心谈话。
(二)镇纪委副书记、纪委委员由镇纪委书记进行谈心谈话。
(三)镇机关干部,由分管领导负责进行谈心谈话。
(四)各基层党组织党员干部,由党组织书记负责进行谈心谈话。
第六条谈话提醒结束后,被谈话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谈话涉及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谈话人签字背书后,由纪检监察组织存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各单位应将开展谈话提醒有关情况(附件2)定期报告到镇纪委里。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开展谈话提醒建议书(模板)
2.谈话提醒统计表
附件1
开展谈话提醒建议书(模板)
×××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