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时间:2021-04-22 07:48:0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破产案件中工程款优先权问题
一、破产案中有关工程款优先权是否适用的观点及理由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合同法》对工程款优先权的特别创设,虽然对这工程款优先权的定性不同,比如有人将该权利定性为特殊留置1,有人该权利定性为法定抵押权2,也有人将该权利定性为法定优先权3,但是他们有其共同之处,就是承认了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具有法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其在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建筑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由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一优先权是可以得到普遍适用。问题在于其能否在破产案件中适用呢?以下笔者将总结出正反两方面比较典型的观点,并对其理由进行简要介绍。
(一)支持破产案件中工程款应该享有优先权的观点及理由
支持破产法中工程款优先权应该适用的观点和理由比较多,以下笔者例举比较有代表意义的观点供参考:
1、工程款优先权属于执行案件的范畴。比如梁慧星教授4认为《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规定的不是提起诉讼而是申请法院依法拍卖,立法意图是改变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权行使方式,由“对人诉讼”改为“对物诉讼”即向法院申请执行抵押权。在民诉法专门规定抵押权执行之前,应当准用民诉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71条中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四)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规定。原最高法院李国光副院长认为5工程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依法产生,不依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产生,但权利人依法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与设定的担保物权相似的基础上,参照破产法关于担保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规定,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也不列入破产财产。此处的法定优先权应包括286条规定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3、根据合同法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6认为合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