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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时间:2021-03-07 08:01:3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第四条[遵循的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水利部监督职责]水利部是全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水利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受理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

    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水利部组建项目法人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流域管理机构监督职责]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受水利部委托,对除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以外的中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第八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水利行业评标专家库;

    (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第十条[项目招标信息公开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程序,对项目招标投标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内容审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人

    应按照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可以不招标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

    (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八)经批准的国家应急抢险部队抢险练兵的指令性任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五条[招标条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打捆招标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其中每个单项工程均应满足上述条件。

    第十六条[自行招标]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三)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予以核准,其他项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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