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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

    时间:2021-04-02 08:04:3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规定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各项工作程序和作业要求,适用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的咨询、受理和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

    事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分项:备案/设立、注销、补证。

    (二)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三)实施机关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内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省文化厅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广东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委员会受省文化厅委托实施本片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

    (四)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审批人员

    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

    (六)批准文书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港澳独资、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合资合作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广东自贸试验区内外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备案(适用于在试验区内投资、设立企业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七)审批时限

    受理期限:设立许可业务为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相对人;

    超过受理期限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

    备案等其他手续应当场受理。申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相对人;当场未予答复的,视为受理。办理期限: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当场办结并及时发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备案)为20个工作日。有条件的应当合理缩减办理期限。变更、补证手续应及时办结;注销手续应当场办结。

    (八)审批服务

    在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

    (九)审批收费

    不收费。

    三、审批咨询

    (一)业务描述

    依据本手册,对本事项申请程序、申请材料、申请条件等政策和办理咨询进行解答。

    (二)咨询责任人

    窗口接待人员。

    (三)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申请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有关办理事宜时,窗口接待人员应一次性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申请范围﹑申请条件﹑所需的材料、办理时限、程序告知申请人。

    (四)咨询途径(各审批单位填写)

    1.窗口咨询:广东省文化厅办事大厅政务窗口

    2.电话咨询:020-

    3.网上咨询:广东省文化厅公众服务网

    4.信函咨询:广州市东风东路701号

    (五)咨询处理程序和期限

    1.申请人通过电话或窗口向窗口接待人员咨询,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直接给予答复。

    2.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由窗口负责人或其他办事员给予答复。

    3.窗口接待人员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并且无其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4.窗口接待人员、办事人员和负责人对于申请人所咨询的问题都不能做出明确回答的,窗口接待人员应留下申请人的联系方式,经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或向申请人提供相关的咨询途径。

    四、审批程序

    (一)办理

    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

    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已载明姓名及身份证明编号的,可以不用提供);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内地与港澳合资经营、内地与港澳合作经营、港澳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如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未设立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则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内地与台湾合资经营、内地与台湾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台湾地区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应能证明内地投资者投资比例不低于51%或拥有经营主导权,或提供相关证明;

    2.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名单应能证明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

    广东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外商合作、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备案,参照港澳合作、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应10个工作日办结,并及时发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并送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三)证件送达

    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自取的,可以按照网上公开的领证期限、电话通知或短信通知,并携带有效证明来领取批准文书及许可证;申请人在申请表上选择挂号信或快递到付的,在收到批准文书及许可证后应告知文化行政部门。

    (四)决定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审批结果;没有自有网站的,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公开审批结果。

    (五)变更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变更外商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比例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变更内地与台湾地区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非自贸区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应提交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及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备案证明载明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持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正(副)本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换领演出场所备案证明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化主管部门不再履行备案变更手续。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但营业执照未记录姓名或身份证明编码的,还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当场予以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原《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七)延续(合资、合作、独资)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八)补证

    由受理人员核对材料,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发放新证: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遗失声明(须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发布)。

    (九)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十)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

    五、相关问题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做什么?

    答: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接待演出,为演出提供服务,也可以在本场所内自行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但不包括涉外、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二)台港澳投资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有哪些?

    答:主要包括:个人身份证明、个人简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工业贸易署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出具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台湾地区投资者主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个人简历、经台湾地区公证认证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有无有效期?

    答:没有。

    附录

    办事流程示意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设立登记表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审批业务手册

    备注:资本构成方超过3名,舞台多于1个的,应另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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