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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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2020)
根据我市实际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2020年3月10日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
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为促进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公积金业务的健康、安全、规范运行,加强与受托办理公积金业务银行的合作,充分调动受托银行的积极性,提高公积金委托业务的规范性,根据我市实际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操作细则》和《绍兴市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本考核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三个方面。
二、考核对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考核对象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贷款业务考核对象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绍兴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
三、考核办法
中心成立考核小组,按月考核银行业务。考核小组须于每月15日前完成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银行。业务工作考核结果,一是作为住房公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的重要评分指标;二是作为楼盘签约银行准入的依据。
四、考核计分标准
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综合业务、贷款业务考核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
2.下一年度1月份公积金中心对当年度归集业务、综合业务、贷款业务进行统计,并将各受托银行成绩进行通报。
五、其他规定
受托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受托银行的考核资格:
1.未经中心授权办理结算事项或擅自划转住房公积金专户资金的;
2.受托银行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客户办理缴存、支取、贷款提供虚假材料的;
3.因银行工作人员原因,引起投诉情节严重的;
4.其他严重违反公积金业务操作规范行为的。
5.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之前对承办银行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嵊州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
附件:1.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考核标准
2.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考核标准
3.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标准
附件1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考核标准
一、归集业务考核仅限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银行,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二、归集业务考核分制度扩面、缴存业务二类,其中制度扩面为60分,缴存业务完成情况为40分,并作相应的加减分。
三、制度扩面考核标准
(一)制度扩面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至12月,1至11月份只计算完成人数,不计分,12月汇总计分。
(二)制度扩面任务数:工商银行200人,建设银行250人。
(三)考核周期内扩面人数完成的承办银行得基础分60分;扩面人数工行低于100人、建行低于150人的不得分;工行扩面人数10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得0.6分,建行扩面人数15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得0.6分;超过任务数的每增加5人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下列单位新增职工,不作为银行扩面成绩:
1.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新增人员;
2.上市企业的新增人员;
3.应缴住房公积金未托收到账的新增人员;
4.作为中心重点突破对象开展执法催缴或其他扩面手段后的新增人员。
(五)扩面人数的确定
1.扩面人数以受托银行递交的由缴存企业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联系单》和单位实际净增缴存职工数为准。对新开户企业,联系单需在缴存企业开户时一并递交公积金中心;对已开户企业,受托银行确有进行扩面动员并扩大一个层面的,联系单须在当月企业增加缴存职工前递交公积金中心。
2.新增职工连续缴存期限必须达到一年以上,发现上一考核周期已统计得分的新增人员,缴存未达一年封存或销户的,按实际人数在本考核周期扩面人数内核减。
3.一家建制企业出现两家以上承办银行申报扩面成绩的,公积金中心根据建制企业确定的各银行扩面人数,计算成绩。
四、缴存业务考核标准
(一)缴存业务考核以当月托收到帐的实际完成率为计分标准,即当月缴存金额为该归集行当月应缴金额的95-98%得40分,超过98%的,在基础分上加2分,低于95%减2分,受政策因素影响的缴存企业除外。
(二)出现以下情况的,在缴存业务中作相应扣减,扣减分数最高为30分。
1.因银行原因出现缴存单位连续两月未能托收到账的,出现一家单位扣1分;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能托收到账的,出现一家单位扣2分;
2.银行应在收到托收协议后,当天建档,并告知公积金中心建档完成情况,并于2日内把纸质材料送交给公积金中心,当天新开户单位未建档或建档不成功或2天内未把纸质材料送交给公积金中心的,导致当月扣款不成功的,一次扣2分;导致连续两个月以上扣款不成功的,一次扣5分。
3.受托银行应在公积金中心发出托收指令后,3个工作日内返回托收数据,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5分,同时确保托收入账数据与实际存款到账金额一致,若出现差错,每次扣5分。
4.受托银行针对托收失败单位,应及时查找原因,及时与公积金中心联系,并做好催缴工作,若无催缴记录(包含催缴时间和托收失败原因),每户扣2分。
5.归集银行应于每天16:30分前及时与公积金中心对账,并通过电子邮件、钉钉等向公
积金中心及时发送近二天银行明细;每月月底、年底及时与公积金中心对账,并提供各类银行凭证、对账单、报表;未及时与公积金中心对账及发送银行明细的或因银行原因造成账户错误的,每次减2分。
附件2
住房公积金综合业务考核标准
综合业务考核分公积金制度扩面、资金管理、其他管理三部分,其中公积金制度扩面60分,资金管理30分,其他管理10分。
一、制度扩面考核标准
(一)制度扩面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至12月,1至11月份只计算完成人数,不计分,12月汇总计分。
(二)制度扩面任务数:工商银行200人,建设银行250人,其他银行各150人。
(三)考核周期内扩面人数完成的承办银行得分60分,扩面人数工行低于100人、建行低于150人、其他银行低于50人的不得分,扩面人数工行100人以上、建行150人以上、其他银行5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得0.6分;超过任务数的每增加5人加1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下列单位新增职工,不作为银行扩面成绩:
1.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属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新增人员;
2.上市企业的新增人员;
3.应缴住房公积金未托收到账的新增人员;
4.作为中心重点突破对象开展执法催缴或其他扩面手段后的新增人员。
(五)扩面人数的确定
1.扩面人数以受托银行递交的由缴存企业盖章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联系单》和单位实际净增缴存职工数为准。对新开户企业,联系单需在缴存企业开户时一并递交公积金中心;对已开户企业,受托银行确有进行扩面动员并扩大一个层面的,联系单须在当月企业增加缴存职工前递交公积金中心。
2.新增职工连续缴存期限必须达到一年以上,发现上一考核周期已统计得分的新增人员,缴存未达一年封存或销户的,按实际人数在本考核周期扩面人数内核减。
3.一家建制企业出现两家以上承办银行申报扩面成绩的,中心根据建制企业确定的各银
行扩面人数,计算成绩。
二、资金管理考核标准
资金管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至12月,基础分30分。扣减分数最高为30分。
(一)受托银行从缴存单位或借款人账户扣划的资金,需在扣划当日转入公积金中心对应账户;未及时划转造成未达账的每笔扣5分;同时需按规定利率对此类款项进行结息,未按规定办理的,每笔扣5分。
(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及与公积金中心的相关存款协定为公积金专户结息;未按要求结息的,每笔扣5分。
(三)受托银行若有业务办理失败的情况,应在退款或相关资金业务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未及时反馈的,每笔扣3分。
(四)受托银行应及时推送住建部结算平台上公积金专户的银行流水。若未推送,需协助查明原因并尽快补充推送,未补充推送的每笔扣2分。
(五)受托银行应在次月2个工作日内送达完毕当月全部银行凭证、对账单等并协助查询处理未达账项;未按要求办理的,每笔扣3分。
(六)受托银行提供的各类银行凭证、对账单、报表等,需按类归整、内容正确完整、印章清晰、样式统一;未达要求的,每笔扣3分。
三、其他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每年1月至12月,其他管理基础分10分。加分最高为10分,扣减分数最高为10分。
(一)受托银行派驻人员到公积金中心政务窗口的,每派驻一人加5分。未按要求入驻中心的,将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直至取消贷款委托资格。
(二)银行派驻人员和受理网点人员:
1.受托银行派驻人员到公积金中心政务窗口不得无故缺勤缺岗,并应服从公积金中心和政务中心的管理,如造成受理网点缺岗,发现一起扣4分;
2.因受理网点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被投诉的,经核实一起扣4分;
3.私自要求纯公积金借款人购买与公积金贷款无关的银行产品,每一起扣5分。
(三)经核实系银行存在不及时处理投诉纠纷,导致重复投诉或矛盾激化,每发生一起扣5分。
(四)因受托银行的原因,导致办事职工多次跑腿的,每发现一起扣4分。
(五)受托银行在中心的窗口应为客户提供还款明细等业务,能按要求提供的,加3分,不提供的扣3分;受托银行应重视公积金业务工作,并经常性保持沟通,业务顺畅,根据当月具体情况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
(六)有其他考核小组认为需要加分或扣分情况的,视情况酌情加、减分。
附件3
贷款业务考核标准
一、贷款业务考核周期为每年1至12月。
二、贷款业务评分分二部分,一是按上月月末贷款余额排名,第一名得30分,每下降一名递减3分;二是按当月贷款发放户数计分,第一名得70分,每下降一名递减7分。
三、出现以下情况,在分值中给予相应扣减
(一)受托银行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每发现一笔减4分;
(二)受托银行审查认定借款人资格、资信问题不严谨,造成错误受理,经查实每一笔减4分;
(三)受托银行应明确告知贷款申请人公积金贷款政策、按月还贷提取手续办理、首期还款金额等政策,未完全告知申请人公积金政策的,每一笔减1分;
(四)受托银行应在1个月内完成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并于下月初3个工作日内移交贷款资料,未及时办理抵押的或移交资料不齐全的(复印件盖与原件一致的章、经办人签章),每一笔减2分;
(五)受托银行应在期房具备可办理他项权证条件2个月内办妥他项权证,并移交至公积金中心保管。因银行原因超过规定期限的,每笔减3分;他项权证中的内容应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内容一致,错误的每一笔减10分;
(六)贷款受理申请材料应填写完整,填写不完整的或修改处未按手印的(申请书修改应不超过三处,如超过需要重新填写),每一笔减2分;
(七)贷款受理要素输入错误被退回,包括贷款方式、金额、年限、主贷人等信息,每一笔减2分;
(八)受托银行应及时提交当天受理完毕的贷款,未及时提交的每一笔减2分;
(九)受托银行应在公积金中心发出扣款指令后,1个工作日内返回扣款数据,每延迟一个工作日减5分;
(十)委托贷款产生逾期的:
1. 受托银行应明确贷款逾期催收责任人,并报中心备案,无催收责任人、职责不明的,当月减5分;
2.当月出现连续三到五期以上(含)的逾期贷款,发生一笔减2分;
3.当月出现连续六期以上(含)的逾期贷款,发生一笔减5分;
连续逾期三期以上,经中心委托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不减分;
(十一)受托银行应为客户准确提供还款明细、放贷凭证、借款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有经办人签名、银行盖章,未按要求办理的,每一笔减2分;
(十二)受托银行应客户要求在公积金贷款系统变更扣款账户、期限变更,未及时办理或拒绝办理的,每发现一笔扣2分;
(十三)受托银行应每月及时向中心报送电子数据、月报表,逾期不报或者出现漏报、贴息金额计算错误的,每次减3分。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