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人才(主播、达人等)合作协议 律师拟定版 (传媒公司与人力资源公司签约使用)
时间:2021-03-21 07:46:4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演艺人才寻访推荐合作协议
甲方【传媒公司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一、合作事项
(一)演艺人才推荐
1.乙方将利用其资源、渠道优势向甲方推荐符合甲方需求的主播/达人/红人等人
员前往甲方进行面试。
2.在向甲方推荐该等人员之前,乙方应对该等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并向甲方提供
该等人员的以下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信息、出生年月、家庭背景、教育背景、
就业/在读现状等;
2)自媒体情况,包括抖音、快手、斗鱼等短视频或直播平台账号、微博、微信及
其公众号、博客等;
3)业务技能类型,包括演艺特长、社会活动经历等。
3.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第1.2条项下的所有信息,除非甲方明确表示不与乙方推
荐的某一人员进行合作,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人员的任何信息,并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得该等人员与其他第三方或乙方本身就主播、演艺、商业活动、广告等类似领域的达成协议、意向、备忘录、安排或作出单方承诺。
4.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与乙方推荐的人员进行合作,并对乙方推荐的人员进行面
试、培训、考核。
5.如甲方确定与该等人员进行合作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与该等人员签署合作协
议,该等经乙方推荐与甲方签署合作协议的人员为本协议所称“合作主播”。
(二)商务合作
1.甲方有权就合作主播提供演艺或商务合作机会,该等合作机会系指任何商业性或公
益性的运用合作主播肖像、名誉、形象、才艺、自媒体或对合作主播肖像、名誉、知名度、形象、才艺、自媒体造成影响的活动。
2.因演艺或商务合作产生的任何收益均应由甲方收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代甲方
收取任何商业合作机会相关的费用。
二、双方关系
(一)甲乙双方之间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
(二)乙方为乙方推荐的人才均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甲方接受推荐后有权
自由决定是否与所推荐的人才(包括主播、达人、红人等)签约达成劳动、劳务、合作关系,但无论其与所推荐的人才达成任何关系,均仅为甲方与人才双方之间的关系。
三、费用及支付
(一)主播推荐费用
如甲方与合作主播签署合作协议,且于签约后3个月内,该主播与甲方的合作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短视频拍摄、广告、商业活动、电商活动等)产生
盈利,甲方应当将其与合作主播合作期间(此期间为甲方与合作主播签约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