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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加拿大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特点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1-02-05 16:01:3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杨雨奇

    摘 要 如今,特殊教育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而要想让我国特殊教育得到长足的发展,就必须要有完备的法律保障。我国现在特殊教育立法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本文在研究了加拿大和美国这两个发达国家关于特殊教育立法方面的特点的基础上,与我国特殊教育法律现状进行了对比,总结出了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进行总结改正的地方。

    关键词 加拿大 美国 特殊教育立法 特点 启示

    中图分类号:G420文献标识码:A

    1研究目的及意义

    特殊教育立法一直是特殊教育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教育管理的宏观引领,只有制定出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特殊教育才会发展得越来越科学。但由于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方面还一直不算成熟,没有专门的特殊教育法,立法不完善,强制性不高,语言空洞,缺乏可操作性,行政执法力弱等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借鉴发达国家的特殊教育立法方面的优点,来完善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接下来,我将通过对加拿大和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方面的介绍,来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以便更好地促进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文献法和比较法。通过查找文献资料,来了解加拿大和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的特点,比较两国相比我国来说的先进之处,总结出我国此方面的不足以及需要借鉴的地方。通过查找资料,可以看出,我国特殊教育立法方面还略显稚嫩,操作方面更是不太成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方面,而加拿大和美国的特殊教育立法有很多好的地方值得我们学习。

    3研究内容

    3.1加拿大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

    3.1.1教育立法权由各地方政府掌握

    加拿大的特殊教育发展,相对来说历史比较悠久,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就开始了对特殊教育的立法。加拿大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教育立法权在省政府。各省政府独立制定特殊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各省在规定上会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了加拿大的人权和自由宪章中“平等、分享、参与以及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珍视”的原则,帮助生活在加拿大的每一个特殊儿童拥有适当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3.1.2倡导融合教育

    值得一说的是,加拿大的法律鼓励融合教育,希望特殊儿童最终能够回归到普通教育之中。特殊学生在学校是不按障碍类型进行分班的,如果一些学生需要被抽出班级给予额外的教学,法律规定必须在一个有限的时间里制定出特殊的教育计划,以助于重返普通班级。而如果特殊学生需要到特殊学校进行学习,法律除了要保证提供有效的校外资源,还要确保他们与普通学校相联系。这就说明了加拿大在班级和学校两方面通过法律促进着融合教育的发展。

    3.1.3对于特殊教育相关的机构、人员等的权责范围明确界定

    此外,加拿大各个政府出台的特殊教育法规、学校法等还明确规定了教育部、学区委员会或学校行政管理者、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学校校长、教师、特殊教育、家长和学生的责任。

    3.1.4各省政府重视特殊教育研究和政策咨询

    加拿大的法律保障建立了系统的资源库,为特殊学生家长,学生,研究者等提供了及时,科学的信息。主要针对早期干预、高中教育与职业选择的衔接问题、高科技辅助学习系统等。

    3.1.5一直关注超常儿童的教育

    加拿大许多的州的法律法规都详细规定了超常儿童的评估、安置、教育等问题。并且近年来超常儿童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也有所提高。

    3.1.6加拿大的特殊教育是广义的特殊教育

    加拿大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由最开始的只为几种类别的特殊儿童提供相关政策规定,发展到为每一个有特殊需要的儿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

    3.2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的特点

    3.2.1民权运动和残疾儿童家长的呼吁对特殊教育立法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起源于考虑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制定的,而后,由于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这种歧视直接导致了很多诉讼案件的发生,这也让一些残疾学生的支持者以此为例,呼吁残疾儿童应与非残疾儿童拥有同样的教育权利。同时残疾儿童的家长也团结起来,共同维护残疾儿童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方面的权利。这两方面原因共同推动了联邦政府对特殊教育的立法。

    3.2.2特殊教育法律的渊源之间层层递进,相互影响

    首先解释一下什么叫做法律的渊源,所谓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创立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亦或是国家认可的习惯。美国的特殊教育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判例法。宪法有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组成,为美国的特殊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国会和各州议会制定成文法律,相应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来实施特殊教育法律,最后,由法院对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可以看出,美国特殊教育法律的制定自上而下,層层递进,条理清晰,互相影响,这使得特殊教育立法更科学,更完善,更系统。

    3.2.3美国特殊教育法律不断修订,不断发展,逐渐成熟

    从1975年的《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修订更名为1990年的《障碍者教育法》,再到1997年的《障碍者教育法修正案》,2004年的《障碍者教育促进法》,美国从“残疾”到“障碍”叫法上的改变,就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此外,教育类别、教育对象年龄、教学计划、教学方法,个别化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也随着法律的修订不断改革进步着,每一次的修订,都让特殊教育法律更加完善,让特殊教育法律的实施更具有操作性,科学性。

    3.2.4社会各界都积极配合特殊教育法的制定

    特殊教育法律要想更好地实施,取得更好的效果,离不开社会各界的配合,美国也正是印证了这个道理。为了更好地实施所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律,卫生、教育和福利部也颁布了相应的法规。这样会使特殊教育法律各加无障碍地实行。

    3.3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的不足

    3.3.1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数量少

    我国的教育法体系从高到低可以划分为五个层次:《教育法》、教育单向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的规章。而有关残疾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只有对应教育单项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对应教育行政法规这一层次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其余的都是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3.2法律用词空洞,可操作性,强制性不强,监督困难

    我国现存的特殊教育条例规定等,用词空洞,原则性表述多,大概类似于“鼓励”的字眼占大多数,只是一些“办法”、“通知”、“意见”,这种鼓励倡导的条例,使法律的可实施性大打折扣,不仅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还缺少完不成规定之后的惩罚制度。

    3.3.3特殊教育法律对各部门各政府的责任规定不明确

    本身特殊教育法律层面的文件就少,加上里面强制性的文字缺乏,不具有可操作性。已有的法律条例很少涉及到各级政府以及各个教育部门的责任,以至于特殊教育从根本上不受重视,对其所作所为的监督更是缺乏。

    3.3.4特殊教育行政执法困难

    主要有三个原因导致行政执法困难,一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明确的责任,只是提出建议,应当怎样,但是并没有提出对应的可以执行的措施;二是责任分配不具体,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认为是对方的责任,导致无法实行;最后是大部分的省,市,县的特殊教育行政部门隶属于普通教育系统中,普校的相关政策无法应用于特殊教育中,使得特殊教育行政部门无法执法。

    4研究结果

    4.1给地方政府更多制定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利

    无论是加拿大还是美国,地方政府都有很大的制定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权利,加拿大的教育立法权在各省政府,这个我们不需要赘述。而美国虽然由联邦政府引领,但他们认为教育是各州的责任,所以给予了各州很大的权利。那么我国作为大国,每个省份也有每个省份不同的特点,若都以中央的法律法规进行统一要求,难免有些地方会不适应其发展。所以,我们应该给地方政府充分放权,让他们根据本省的特点,对特殊教育进行法律法规的制定。

    4.2增加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的数量,完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权威性

    我们可以看出,从特殊教育法律渊源上看,我国处于上层次的法律法规数量极少,而加拿大虽然教育立法权在各省政府,但各省相应的法律法规主要由教育法、相应的法规以及省政府的政策等组成,处于高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有很多,权威性很高。同样,美国也有起统领作用的,全面的特殊教育法律,并且在不断完善。法律的健全,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特殊教育发展的程度,所以,我们现在最应该做的就是出台一部具有统领作用的《特殊教育法》,用来引领全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只有当出台的法律的权威性越高,出台法律的部门级别越高,那么这个法律才会各让大家信服,各地政府才会重视起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发展特殊教育上。同时,我们整个特殊教育法律的体系也需要完善,借鉴美国,有基础,有法律,有实行条例,最后还有司法部门的解释,每个部分都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使得特殊教育法律更加完善。

    4.3做好特殊教育法律的监督作用

    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不仅在操作性方面需要提高,对法律的监督力量更应该提高。这一点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已经做得十分成熟,也就是法律渊源的最后一项——判例法。美国的判例法产生于司法系统,不仅对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起到了补充的作用,还更好地监督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也可以学习美国,引用判例法,作为对我国特殊教育法律的补充,以及做好对特殊教育法律实行成果的监督,及时检查,及时改正。

    4.4资金管理要规定明确并监管严格

    借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律规定,各省规定教育部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给各学区的资金支持,并且各省的特殊需要学生接受教育所需的教育经费大部分都由省政府支付。我国如今正是因为特殊教育法律不够完善,所以资金支持方面还不明确。我国为了可以更好地提高特殊教育的发展程度,可以借鉴加拿大的方式,由政府进行资金支持,这样可以减少各特殊学生家庭的压力。同时还要加强对所提供资金的监管,使得特殊教育相关资金可以有效利用。

    4.5明确规定与特殊教育相关的各个部门、人员之间的责任

    以加拿大安大略省为例,明确规定了与特殊教育相关的各机构、人员、部门的责任。而我国需要做的是除了规定上位机构所要负责的地方,还要细致地规定到特殊教育学校校长,特殊学生家长,教师等等这些人员以及教育部相关部门的责任,这种全方位的规定,不仅能够让特殊教育更加明確、细致地落实,还能够让全体都参与,发动大家的力量,共同推进特殊教育的发展。

    5研究结论

    总之,我国特殊教育法律法规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加拿大和美国的特殊教育法律法规纵然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但也不要盲目模仿,还要具体结合我国的国情具体借鉴学习。最后我想说,特殊教育法律的完善需要所有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者共同努力,一起为了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而奋斗。

    参考文献

    [1] 苏雪云.加拿大特殊教育立法与实践[J].中国特殊教育,2004.

    [2] 李继刚.美国特殊教育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特殊教育,2008.

    [3] 侯俊.美国特殊教育立法成就对我国的启示[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9(12).

    [4] 郝晓岑.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反思[J].中国特殊教育,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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