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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之争新论

    时间:2021-02-13 07:55:1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社群主义对新自由主义的批评与挑战是当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最具前沿性的话题。文章基于国家理论,从国家目的、立场、职能权限及与公民关系四个维度,依次深入分析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围绕个人权利抑或公共利益、国家中立抑或国家参与、“弱国家”抑或“强国家”、消极政治参与抑或积极政治参与等问题的论争,最后简述此类论争对现实政治发展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 新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个人权利;公共利益

    自由主义是建构现代西方社会的基本政治哲学。西方近现代政治思想史就是一部自由主义兴起、发展、受到挑战的历史。[1]虽然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社会政治思潮的主流,但以其为原则建构的现代西方社会隐含着个体原子主义、国家职能弱化、道德失范等痼疾与危机,其在智识和政治上并非没有遇到强劲挑战对手。作为“自由主义最有力的批判者”,[2]以“共同体”(community)为价值取向的社群主义(communitarianism),即是在对自由主义现代性困境批判性回应中脱颖而出的一种政治思潮。自20世纪80年代以降,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间的论争系现代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焦点议题。社群主义对以“个人权利至尊”为基本内核的新自由主义进行了深度的理论批判,批判所及几乎关涉新自由主义所有主张与论点。国家,作为最重要的政治社群,无疑是双方论争的焦点。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围绕国家目的、国家立场、国家职能、公民与国家关系等国家理论的核心要素展开了激烈论争。这种论争是现代西方社会现实政治难题在理论上的反映,对新时代中国政治改革、发展与实践亦具有重要镜鉴意义。

    一、个人权利抑或公共利益:国家目的之争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既有“问题”之分野,亦有“主义”之争雄。当然,问题与主义,亦非截然两分,问题背后常蕴含主义的歧见。两者国家目的之争主要源于主义各异或曰价值选择不同,用一个命题表述,即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抑或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对此不同回答,恰为两者国家目的之争的核心。新自由主义极度推崇“个人权利至尊”,坚持个人权利价值优先性,强调个人权利优先于其他各种社会价值,包括善,一切团体与他人的行为都必须服从或服务于个人权利。国家只是人类社会众多形式的团体之一,除维护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外,不应有自己特殊利益。戴维·杜鲁门(David Truman)曾言,“如果撇开形形色色的个人和团体利益,就没有什么抽象的公共利益。利益团体在人民和政府之间提供了必要的联系纽带,无数个人和集团追求它们自身利益的过程就是公共利益得以确定的过程。”[3]换言之,公共利益是寻求自身利益的各利益相关者经斗争、争议、谈判、协商,在相互妥协与制衡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平衡,此平衡即为应对某种问题之公共利益。因而,在新自由主义看来,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若公共利益侵犯、侵蚀了公民个人利益,公民完全有理由断然拒绝为公共利益做出妥协与牺牲,即“公民被要求按正义做出越来越多的牺牲,但他们与为之牺牲的对象之间的共识却越来越少。”[4]也正因如此,新自由主义倡言,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国家存在的目的只能是为个人权利实现提供舞台与做好保障,而不能因公共利益而损害、侵蚀甚或牺牲个人权利。

    与新自由主义论点相左,社群主义认为,不是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而是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权利;国家是公共利益的合法代表且肩负着实现公共利益的责任,过于强调个人权利而忽视公共利益,必定会破坏维系国家团结与社会稳定的纽带。他们坚信,人在本质上是非理性的、脆弱的、盲目的,并不完全知晓自己的利益与需要,从来没有稳定而持续的偏好与选择,“经常对自己已经得到的感到不满足,而热爱那些自己尚未得到的”。[5]博弈论中“囚徒困境”对此亦作了有力闡释,一群有共同利益的人,若每个人仅考虑个人特殊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人利益最终均可能无法实现。也就是说,对个人利益过度关注易销蚀人们对公共利益的共识。惟有为了公共利益,公民才可能为他人让渡、牺牲个人利益。而且,惟有公共利益获得切实维护,公民个人才有可能更多获益或获益公民人数才会更多。社群主义上述主张,实际上是对新自由主义基于“无羁绊的、虚幻的个人主义自我观念”基础之上“个人权利优先于公共利益”主张的否定。然而,不可否认,社群主义论说亦有诸多缺陷,虽然它总是在直觉上给人以美好图景,但若过分推崇公共利益价值优先性,公共利益同样难免沦为取缔个人权利的借口,而陷入“道德的标尺是国家利益。道德不过是政治的保健术”的困境。[6]换言之,这种论说所开药方固然美妙,但易使人们诉诸情感而非理性,始终蕴藏着一种潜在的导向专制主义、极权主义的危险,即托克维尔所虑的“多数人的暴政”结局。

    二、国家中立抑或国家参与:国家立场之争

    “国家中立”(neutrality of state)是新自由主义国家理论尊崇的核心原则。所谓“国家中立”,系指国家必须在不同善或信仰间保持中立,不应当因提倡一种善或信仰而反对另一种或另一些善或信仰,不应当刻意影响人们对不同善的观念或信仰内在优劣所作的判断,更不应当强制实施某一或某些善或信仰。正如威尔·凯姆利卡(Will Kymlicka)所言:“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的一个显着特征是其所强调的‘中立’——国家不应当奖赏或惩罚各种有关好生活的特定观念,而应当提供一种中立的构架,使人们能够在此构架中追求不同的和有可能冲突的善的观念。”[7]约瑟夫·雷兹(Joseph Raz)亦曾对“国家中立”论做过最为系统地阐释,认为“国家中立”论至少应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场中立”(neutral concern),即在关涉公民追求各异善的观念时,政府必须中立。二是“排除理想”(exclusion of ideals),即政府不能做出评判,说某人的生活方式比他人的生活方式更有价值或更没有价值。[8]所以,在新自由主义看来,“国家中立”是确保公众同意(public assent)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国家必须确立和保障公民选择之自由,国家不能迫使公民从事它认为善的事物,也不得迫使公民接受它尊崇的价值观念,只要公民不侵犯他人权利,公民个体行为即使为大多数人所反对,国家亦不得干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否认善或反对人们对善的追寻,他们仅是反对国家运用强力手段逼迫公民追寻善。因为,他们始终坚信,“实现和增进优良生活的理想本身尽管是有价值的,但对于政府行为来说却不是一项合法事务……就优良社会的理想而言,政府行为应该是中立的。”[9]

    对于新自由主义“国家中立”论,社群主义是持有异议的。在他们看来,“一个由中立原则支配的社会之理想乃是自由主义的虚假允诺。它肯定个人主义的价值,却又标榜一种永远无法企及的中立性。”[10]由此,他们对“国家中立”论予以如下批驳:首先,“国家中立”论会危及“公共利益”。“国家中立”论对个人权利优先性的过于着重与强调,会削弱个人对公共利益的认可,贬抑甚或危害公共利益。其次,“国家中立”会破坏民主政治合法性根基。“国家中立”论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易引发巴伯所称“虚弱的民主”(thin democracy),在此民主中,人们对政治生活消极冷漠,“很少有兴趣参与投票甚至讨厌投票;越来越少的人参与公共政治活动,太多的人不支持他们应该支持的,只是想从公共制度中获得利益和好处,而不考虑为这个公共制度做点什么,不考虑自觉承担对这个公共制度的责任。”[11]民主由此而仅成为个人或团体寻求表达和满足自身特殊利益的某种途径。最后,“国家中立”论无助于防止专制主义。国家对公民政治参与采取不干预与不鼓励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易引发公众政治冷漠,使人们疏远政治甚而远离政治,从而为专制独裁创造了最基本的条件。因而,在社群主义看来,国家应摒弃“中立政治”(politics of neutral concern),主动“在场”、积极参与,惟有“当国家保护和尊重共同体的传统或主流生活方式时,才有可能维系任何切实可行的共同体——包括那种信奉自由主义的自由价值的共同体。”[12]

    不可否认,社群主义上述主张确实道出了新自由主义“国家中立”论的缺憾,即始终毫无例外地强调人是比任何人类共同体更为“真实”的存在,力倡以个人及其权利作为界定“群己权界”的原则,思考国家权力的来源、性质和范围,甚至不惜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完全割裂开来。其实,这种观点因忽视个人与国家的相互依存性,而无视国家对个人的深刻影响,注定无力破解自由多元社会的自我赓续难题。当然,社群主义上述主张也存有其片面性,其实,国家对个人的影响与价值,与国家应否敢于、能否干预、如何干预或干预至何种程度,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个问题:前者是指国家与个人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的关联,具有必然性,后者则是为了阐明国家是否有权迫使公民从事它所认为善的事业或接受它所尊崇的价值观念。其实,新自由主义从未忽视国家的价值与意义,也从未拒绝个人参与国家活动,更没有得出国家可有可无的结论,只是选择性遮蔽了国家积极作为职能,认为国家的立足点仅能是个人,没有个人的自由权利,国家的权利与价值是虚幻的。

    三、“弱国家”抑或“强国家”:国家职能权限之争

    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关于国家职能权限之争,体现为“弱国家”(weak state)与“强国家”(strong state)的对立理解。此处所言“强”、“弱”特指国家职能的“强”与“弱”。他们论争可归结于一个命题:国家应消极无为还是应积极作为?新自由主义主张国家消极无为,认为,国家的职能只能是为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舞台与做好保障,换言之,国家只能是为公民权利与自由提供安全与秩序的“守夜人”;尤其是在关涉公民私域事务时,其更应尽可能消极应对,尤其不能因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而损害、侵蚀、牺牲公民个人利益,“管得越少的政府,才是越好的政府”。在他们看来,政治发展的进程就是国家活动领域日渐缩小而公民活动领域日趋扩大的过程。因而,他们力倡“弱国家”,主张尽可能地限制国家活动范围,同时扩大公民个人私人活动范围。他们深信,国家权力范围的扩展及“强国家”的存在不仅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威胁,而且是滋长专制极权主义政治的温床。社群主义与之针锋相对,力倡“强国家”,认为,国家应该是“自主国家”(autonomous state)、“独立国家”(independent state),应主动“在场”、积极作为,以可行路径和切实举措增进和保障公共利益。也就是说,社群主义对国家的积极作用给予了更多地关注,相信国家是善的,为了公民权利与自由,应该强化国家职能,通过国家积极作为使公民获得更多公共利益,使更多公民享有公共利益。

    可见,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对于国家职能的看法,几乎各持一端:新自由主义强调国家应消极无为,主张“弱国家”,认为唯此才能使公民权利与自由不断扩大;而社群主义则强调国家应积极作为,主张“强国家”,以保障公民的权利、自由与分配公正。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两者国家职能的阐释利弊互现。从利的视角看,新自由主义意识到如若国家因积极作为做了不该做的事,就会侵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必须对国家职能予以严格限制,通过其消极无为以增进公民权益;而社群主义则坚称,若国家因消极无为而未做应做之事、未尽应尽之责,譬如未维持和提高公民必备的生存与发展条件,未按公正原则对资源进行分配与再分配,就是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漠视或践踏,因此应当强化其职能,通过其积极作为来增进公民权益。从弊的视角看,新自由主义“弱国家”的危险在于,过分推崇国家消极无为,可能会导致国家职能的“弱化”“虚化”,加剧自由与平等、民主与效率、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张力、矛盾与冲突,从而诱发和产生“公共秩序的混乱、贫富差别的悬殊、生态环境的恶化、社会安全的缺乏和国家防衛能力的减弱”等问题;[13]社群主义“强国家”的危险则在于,一味强调公益政治,过分强化国家的政治职能,或许会在“至善”光环笼罩下,侵犯个人自由,牺牲个人利益,走向专制主义泥淖。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国家职能权限之争说明,公共权力的行使边界精确界定不易,但国家理论变迁与现实发展则证明,化解两者引发危险的关键,依然是清晰界定群己权界,超越非此即彼思维,尽量使两者所蕴含价值在现实中和谐共存。

    四、消极参与抑或积极参与:公民与国家关系之争

    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但在公民如何参与及参与至何种程度等问题上,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新自由主义尊崇权利优先原则,对公民政治参与持消极态度,认为“政治(是)实质性最小,价值最小的生活方式”,[14]强调公民是否参与政治完全是公民个人的自由选择,国家积极动员公民参与政治的结果可能是对公民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限制。因而,新自由主义力倡中立,既不支持公民积极参与政治,也不支持国家积极争取公民参与政治。正如威尔·凯姆利卡所指出:“邀请人民按照别人的思想处于政治生活总是不成功的,公民是否参与政治生活完全应当听任他们自己的选择,政府不应当采取某种措施使他们不情愿地参与政治生活。”[15]而且,他们深信,任何以“至善”之名“强制公民们从事他们不喜欢的政治活动可能只会增加他们对政治的反感。”[16]可见,在公民与国家关系上,新自由主义视公民与国家间距离为“正面形象”,认为两者距离越远越好,建议公民对政治生活避而远之,少参与甚至不参与政治。换言之,他们希望拉大公民与国家间距离,削弱国家在公民生活中所扮演角色的意义,减少国家对公民生活的干预与侵入,以实现“让政府别找麻烦,让人民过自己的生活”的目标。[17]

    异于新自由主义者,社群主义视公民与国家间距离为“负面形象”,主张尽量缩短两者距离,拓展两者联系管道,积极动员公民关注国家事务、参与政治生活。他们深知,公民政治参与是公民社会发展的标志之一。“政治参与对于参与者本人具有内在价值”,[18]没有积极的政治参与,不仅公民最基本的个人权利难以保障,公民各项权利的完美实现更无从谈起。在他们看来,国家政治行为作为最重要的公共活动关涉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因而,不仅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服从其目的,而且公民亦有义务为实现其目的而行动。丹尼尔·贝尔(Daniel Bell)就曾指出,“没有人能怀疑一个民族应忠于自己的政治目的。这种忠诚在战争时期可以最清楚地体现出来。我们深深地关怀我们民族的命运。作为个人,我们情愿为了民族冲锋陷阵,并在必要时保护它的核心价值。”[19]同时,社群主义者倡言,积极参与政治是反对专制集权主义的利器。他们坚信,专制集权经发生在人们漠视政治、厌倦政治、远离政治、害怕政治的情形之下,国家对公民政治参与的消极无为恰是专制集权主义滋长的根源所在。由此,他们要求国家拓展政治生活的范围并鼓励公民积极参与政治,以免使公民因深陷托克维尔所称“微小而庸俗的快乐”之中而消弭了对公共利益的热情与追寻。当然,国家所鼓励与动员的政治参与应当是主动的、自愿的、理性的与有序的,如若国家鼓励与动员的政治参与忽视、漠视、无视公民的选择与自主,单向度地把政治参与强加给公民,势必会产生新自由主义所忧虑的不良后果,即公民的政治反感与政治冷漠。

    五、一些启示

    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围绕国家中立抑或国家参与、个人权利抑或公共利益、“弱国家”抑或“强国家”、消极政治参与抑或积极政治参等议题展开的国家理论之争,是现代西方政治理论与政治实践的最具前沿性的话题,反映了西方国家理论的当代困境。但是,如若我们不将关注焦点驻留在新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峙,两者的论争实际上论证了一个结论:现实政治的需要与困境,是决定“何种国家为最好国家”的核心要素;任何一种国家理论只适用于某种特定时代,终极理论是不存在的。所以,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国家理论之争,虽然可以为我们提供某种镜鉴与启示,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基于新时代中国的情境需要与问题意识,走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之路。如此,我们才能在自由与平等、自由与民主、民主与法治、国家与社会、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民族国家与人类共同体等的共生与张力的互动与协同中探寻出一条属于中国自己的新路,构建好以良法、良制为基础,符合公平、正义而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良序社会(well-ordered society)。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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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2][16][18] [加]威尔·金里卡. 刘莘译.当代政治哲学(下) [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464、451、54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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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英]约瑟夫·拉兹. 曹海军等译. 自由的道德[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100.

    [10] [美]迈克·桑德尔. 万俊人译.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14.

    [11] 乔晓毅等.政治和谐新论[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010.132.

    [14][19] [美]贝尔.李琨译. 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158、135.

    [17] 汪辉等.文化与公共性[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8.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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