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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对国民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分析

    时间:2021-03-20 08:17:1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缩小收入差距具有独特作用。基于公平收入分配的视角,如何在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中,充分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使其切实、有效地对国民收入分配差距予以调控,是我国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国民收入 三次分配 税收调控

    十七大报告指出,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当前,在民生问题越来越被全社会广泛关注、居民收入差距日益悬殊的今天,如何实现公平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

    我国国民收入的三次分配

    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三个层次中,一次分配是原始分配;二次分配是对一次分配的调整,以政府调节来弥补市场分配的不足;第三次分配则是对二次分配的补充,以民间捐赠来弥补政府调节的不足。

    在我国,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是在物质生产领域,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起主导作用。经过这次分配得到的收入,也称原始收入。而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则是在政府的主导下,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手段来完成的,旨在通过税收实现“抽肥”,通过公共财政支出实现“补瘦”,用以暗补穷人,形成富人纳税养国家,国家财政支出暗补穷人的稳定三角结构,从而实现富人和穷人在分配上的相对公平。第三次分配则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在西方国家,除了初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之外,慈善公益事业也较为发达。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的捐助,许多富人的财产被直接或间接地转移到了穷人手中,客观上起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作用。由于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一种捐赠,它不仅带来经济的影响,而且还会产生较大的社会与政治影响,因而发挥了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无法替代的作用。

    税收对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调控

    在初次分配环节,税收可通过流转税对企业利润发生作用,因为流转税是价内税,在价格一定的情况下,税多则利润少,税少则利润多。税收应尽量减少不同要素所得在初次分配环节的不合理差距。不能重视资本要素而轻视劳动要素,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的回报应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以保证那些只能凭劳动换取收入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应有的以及更多的经济发展的成果。

    在增值税方面,由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广泛,覆盖到生活必需品,而生活必需品在低收入阶层的消费支出中占的比重大,而收入较高的人负担的税款占其收入的比重反而比收入较低的人要小,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生活必需品,在目前的低税率水平基础上,可以对面粉、食用油、大米、自来水、燃气等一些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处理,进一步减轻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但。

    在消费税方面,消费税是对支出环节进行的收入调节。消费税调节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负担。2006年4月,财政部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如对购买超豪华住宅、高档家俱等开征特别消费税。应合理界定奢侈品的定义,既不能挫伤中等收入人群的消费,又要有效的调节高收入者的消费。

    在资源税方面,资源税一直是我国开征的所有税种中的“芝麻税”。2008年资源税收入为302亿元,占全年税收5.4万亿元的0.05%。现行的资源税主要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行从量计征,难以按照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对资源开采进行有效调节,价高税低,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滥采乱掘。当前资源税亟待改革,应积极改进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实施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调节企业级差收入,调整资源开采企业的不合理利润,使行业间的利润差距趋于合理。

    税收对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调控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集中在二次收入分配领域,二次分配中,税收对缩小收入差距、为政府提供转移支付的确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二次分配环节,应发挥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等税种的积极作用,其中所得税作为一个传统的调节收入分配工具是对财富流量的调节,而财产税则是对财富存量的调节,可防止财富过度集中,促进社会公平。而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于社会公平的转移支付,也是调节收入分配的有效手段。

    在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作为国际通行的调控收入公平分配的一个重要税种,对调控收入公平分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通过累进税和法定免税可以发挥对收入的二次分配功能。目前,个人所得税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比重较低,2008年不足7%,但是由于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分类计征难以体现公平,费用扣除标准不规范等等。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就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综合考虑家庭实际负担来设计扣除标准,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对此,中央可以制订基准,将扣除额和地方的人均GDP水平挂钩,赋予地方一定的浮动权,同时应与当地物价挂钩,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因为不同地区人群面临的物价水平不同,同等收入水平下的生活水准会有很大差异。

    在社会保障税方面,目前我国的社保费是按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交纳,在形式上更多地体现了“强制储蓄”的意义,且由于覆盖面偏窄,社会保障功能比较薄弱。因此,应该在完善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将社保“费改税”,并将其收入纳入地方税务部门征收范围,不但可以增强社保费缴纳的自觉性和权威性,确保资金筹集的数量,同时,可利用现有税务部门的组织机构、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进行征管,还可以发挥地方税务部门在征管经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优势,大大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效率。

    在财产税方面,我国目前仍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现有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尽管在名义上可以归为财产税。但其设定的纳税人并非着眼于个人,而是以传统意义上的“单位”作为基本纳税人的这两个税种,自然不是直接税。众所周知,产生贫富差距的原因有三个:收入、支出和财产。其中前两者都有一些手段在进行调节,惟独最具有决定意义的财产,却没有任何手段进行调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缴税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原则,应在适当时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进行必要的调节,提高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税收对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的调控

    在第三次分配环节,可采用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发展社会的慈善事业。发达国家许多富人热衷于举办慈善活动,比如美国的很多教育设施均为私人捐款兴办。而反观我国热心于公益事业的企业和个人还不是很多。目前,我国有大大小小慈善机构100多家,但所掌握的总额还不到GDP的0.5%,而美国每年捐赠的慈善公益资金高达GDP的9%。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尽管离不开他们自身的才智和努力,但是也不能否认,这部分人在劳动力、资本占有以及区域性差异等市场经济过程中享受到了更多有限的社会资源,他们也有理由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帮助整个社会共同富裕。

    因此,应建立完善的税收激励机制,降低慈善捐赠的交易成本,调动企业和个人的慈善捐赠积极性。在2006年的“两会”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里写进了支持发展慈善事业的内容,而在2007年的“两会”上,企业所得税法通过,在其第九条里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通过这种免税、低税等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企业,尤其是先富起来的人更多地参与慈善事业,大力发展以慈善公益组织为主导,按照“道德原则”对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进行的第三次分配。

    参考文献:

    1.贾康.论居民收入分配中政府维护公正、兼顾均平的分类调节[J].地方财政研究,2007

    2.寇铁军,赵桂芝.现行税制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调控效应测度与分析[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8(1)

    3.徐泓,金朗.基于社会公平视角的税收分析和政策选择[J].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4.陈伟.和谐社会构建视角下收入分配的矛盾与均衡[J].商业时代,2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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