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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分裂法”剑指“法理台独”

    时间:2021-03-21 08:10:4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2004年12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正式启动立法程序,首次开始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旨在以真正的法理抗击“法理台独”的歪理。

    法理台独

    什么是“法理台独”?陈水扁对它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我那只日本柴狗跟我跑步,它是不跑直线的,但是当我抵达目的地前,它已经跑到我前面等我。”由此可见,“法理台独”的本质是“渐进式台独”或“曲线台独”。为推动其“台独”的渐进,陈水扁当局利用其手中的执政资源,谋划“台独”时间表,蓄意将台湾逐渐地从中国分离出去。陈水扁当局深谙“名不正则言不顺”之古理,将“正名”作为推进“台独”的基本手段。陈水扁提到“正名”理由时强调,“正名”是对内要彻底“去中国国民党化”,对外积极理清中国与台湾之间的区别。陈水扁要求以台湾名义参与国际社会,所有“外馆”驻处争取改名为“台湾代表处”。“正名”的实质就是“去中国化”,在国际社会制造“一中一台”的假象。在“教育台独”上,陈水扁把中国视为外国、敌国,要求把中国史并入世界史,另设台湾史一科。

    陈水扁当局为了“台独”目标,不惜施展各种手段,甚至连法律也成为他们的手中玩物。陈水扁公然提出今后三、四年内终结“中国宪法”,在2006年推动公投复决“新宪法”草案,“催生一部合时、合身、合用”的台湾“新宪法”,并且在2008年实施,强调有关“宪政改造”的争议,不应把重点放在“修宪”与“制宪”的文字之争,而要专注“宪政改造”所带来的实质性改变。那么,这里的“实质性改变”究竟是什么?其潜台词不过是改变台湾的政治地位。为了给“实质性改变”提供国际法的依据,陈水扁当局还重拾历史上美国政府提出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之牙慧,妄图重新为台湾定位。

    由上可知,“法理台独”不过是“台独”的一种迷惑性手段,其最终目标仍然是分裂。那么,陈水扁当局的“法理台独”究竟有没有“法理”依据和基础?其所谓的新宪法究竟是否“合时、合身、合用”?他们能不能制定什么新宪法?其“正名”是否正当?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不妨先从二十世纪台湾问题的历史进行考察。

    台湾问题国际法依据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法律、民族、文化来看都是如此。在19世纪末之前的一千多年中,中国都享有对台湾的领土主权,近代国际社会从未有人对此提出过任何疑义。1895年4月17日,在中日甲午战争中战败的清政府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和澎湖列岛割让给日本。《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其割让是强制性割让,在现代国际法上已失去其合法性。《马关条约》是最早关于台湾归属问题的国际条约,它至少证明在此之前台湾是中国的领土,否则,何来割让之举?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中国联合其他国家对法西斯日本作战。1943年11月,美、英、中三国首脑在开罗举行会议,三国签署了《开罗宣言》,其中宣布:“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以来在太平洋地区夺取或占领的所有岛屿应予剥夺;日本从中国人手里窃取的领土,诸如满洲、台湾和澎湖列岛,应归还中华民国。”《开罗宣言》之后还得到了苏联的同意,它表明了几大国对台湾归属问题的承诺,是处理台湾问题的国际法依据。

    1945年7月26日以中美英三国首脑名义发表的《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是有关台湾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国际协议。该公告宣称:“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它将日本归还台湾及澎湖列岛作为日本无条件投降所应遵循的规定。在1945年9月2日的日本投降书中,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规定。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台湾受降主官陈仪在受降后,广播讲话宣布:“今日起台湾及澎湖列岛正式重入中国版图。”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国家首脑共同签署的,其中明确规定了签署国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是对共同签署和接受的国家具有拘束力的国际条约。

    1950年1月5日,美国杜鲁门总统也认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包含着台湾的地位所依据的有拘束力的约定:“按照这些声明,台湾已经交给蒋介石元帅,而且在过去四年中美国和其他盟国接受在该岛的中国权威的行使。”我国周恩来总理在1950年7月6日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电文中声称:“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不仅是举世公认的历史事实,而且也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宣言及日本投降后的现状所肯定的。”

    “台湾地位未定论”

    可以说,1945年以后,台湾归属的问题在国际社会已经确定,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作为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签署方的美国,为了维护其在太平洋地区的战略地位,在二战结束后,对台湾归还中国的态度处于不断变化之中。1950年,美国政府在朝鲜战争爆发后,出兵台湾海峡,同时炮制出一个“台湾地位未定论”。从此以后,“台湾地位未定论”一直成为各种“台独”势力乐意引证的依据。

    1950年6月25日,朝鲜战争爆发,2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声明,借口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台湾将直接威胁太平洋地区的安全及驻在该地区的美军,公然命令第七舰队阻止对台湾的任何进攻。杜鲁门为了给武力占领我国台湾寻找依据,在其声明中抛出“台湾地位未定论”:“台湾未来地位的决定,必须等待太平洋安全的恢复、对日和约的签订和经由联合国的考虑。”为此,在1950年8月24日,周恩来致电安理会主席和联合国秘书长,要求安理会制裁美国的侵台罪行。

    在杜鲁门总统声明的基础上,1951年,美国拉拢了一些国家和日本缔结了和约,而打败日本的主要亚洲国家中国、北朝鲜、越南等国均被排除在和约之外。该对日和约规定:日本承认朝鲜独立,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南威岛、西沙群岛、千岛群岛、南库页岛等岛屿的权利。但该和约却故意不提这些岛屿的归属问题。可以说,对日和约进一步强化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论调。

    但是,美国片面对日媾和,其目的是扶植日本,并使美国占领日本合法化,它把主要参战国排除在外,和约的合法性本来就值得怀疑。再说,台湾的地位在此之前已在国际法上有了定论,台湾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的内政,美国将台湾问题片面地塞入其对日和约,从条约不约束第三国角度看,这一和约对中国是没有拘束力的。

    1978年12月16日,中美两国发表联合公报,宣布两国决定从1979年1月1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在公报中,美国不仅重申“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且“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唯一合法的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在1979年1月1日,卡特政府宣布断绝同台湾的“外交关系”,同年4月撤走全部驻台美军,并于1980年正式终止与台湾签订的“共同防御条约”。

    从中美联合公报的内容及之后美国的做法上看,美国似乎纠正了之前的“台湾地位未定论”等错误提法和做法。

    但是,美国在中美刚刚建交后的1979年3月又通过了所谓的《与台湾关系法》,该法公然声称“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抵制或禁运来决定台湾前途的任何努力,是对西太平洋地区和平和安全的威胁”;而美国的反应是“保持能力,以抵御会危及台湾人民的安全或社会经济制度的任何诉诸武力的行为或其他强制形式”。

    《与台湾关系法》是“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死灰复燃,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违反国际法的国内法是无效的,不能对他国产生拘束力。作为美国的国内法的《与台湾关系法》本身违反了中美建交协议和其他国际法准则。既然美国在建交公报中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那么也就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什么方式来使台湾回归祖国完全是中国的内政,这样,美国还有什么理由来构建它与台湾的共同防御体系呢?

    《与台湾关系法》的制定,表明美国政府在同中国改善关系的同时,力图使美台关系具有官方的性质,是对“一个中国”的公然挑战。1979年4月28日,中国政府对此提出如下抗议:“如果美国方面在台湾问题上不遵守两国建交协议,而怀有继续干涉中国内政的图谋,这只会给中美关系造成损害,对中美任何一方都不会带来好处。”

    综上所述,美国基于其国际战略的需要,在其对台政策上反反复复,其前后抛出的“台湾地位未定论”不过是美国用以遏制中国发展的一个工具,它在国际法上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美国希望台湾与大陆之间保持若即若离的状态,这样美国就有了向中国施加压力的筹码。但是,如果美国支持“台独”,那将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对两国关系均没有好处。

    可笑的是,“台湾地位未定论”在陈水扁那里却奉为至宝,引以为其“法理台独”的理论武器,甚至将其发扬光大,比美国人走得更远。

    反独与促统

    《反分裂国家法》的合法性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针对一小撮“台独”势力,是以正法抗击邪法,以真正的法理抗击“法理台独”的歪理。

    台湾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反分裂中国当然也是中国的内政。中国的各届中央领导曾先后发表过和平统一台湾的若干政策、主张,而《反分裂国家法》的起草和制定是政策的法律化,通过立法,将中央的对台政策上升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

    虽然《反分裂国家法》目前只是处于审议阶段,其具体内容尚未正式公布,但它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支持和理解。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统一,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各国的宪法中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加、俄、英等国都用法律来对付分裂势力。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是国家主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的主权在领土上行使,领土的完整性如果不能保证,主权也就不能完全维持。一个国家反对内部分裂还应得到其他国家的尊重,“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项就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如果外国勾结我国的分裂势力搞分裂活动,那么就构成了对我国主权的干涉,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反分裂国家法》的审议和出台,意味着我国将在控制“台独”事态的发展上采取更为主动的态度,表明我国把反独与促统作为两个步骤来进行推进。“促统”是长期任务,“遏独”是当务之急,我国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对付“台独”,以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划清陈水扁“台独”进程的底线。一旦陈水扁触动了反分裂的底线,中国人民和武装力量将不惜一切代价,坚决彻底地粉碎“台独”分裂阴谋。

    作者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博士

    其实并不是国有企业傻,而是掌管着厂长兼党委书记大权的邱祥林太傻了;也不是党委书记傻,而是因为“东友”公司总经理张剑寒太漂亮、太迷人、太销魂了。厂长兼党委书记的邱祥林,在接受了张剑寒提供的高质量的性服务之后,能不鬼使神差地任其摆布吗?

    美人张剑寒精心提供的性服务,实现了一本万利甚至无本万利的目的。她在一年多时间里,仅保温板一项就赚了760万元!

    对于这桩买卖,邱祥林也很高兴,他不仅享受了张剑寒提供的优质性服务,而且还能用12万元的回扣,去购买更多品种的性服务。

    然而,新联机械厂的4700名职工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们的厂子倒闭了,自己的工作没有了,老人要吃饭,孩子要读书,今后的日子怎么过?!

    江苏有个“养鳗大王”,在不到4年内竟获得12亿元的贷款。被他拉下水的干部有1名副厅级、3名县处级、21名乡科级和20多名一般工作人员。据他说,他的法宝就是“性贿赂”,可以说弹无虚发,百发百中。

    性贿赂,足球场上响黑哨

    20年来,一直试图冲出亚洲的中国足球,总是在自己的家门口徘徊,从甲A到中超,本该公平公正的足球场上,黑哨从来就没有断过。2004年的罢赛风波,更是让中国足球走到了悬崖边上。业内人士指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从刚刚开始不久,俱乐部与裁判之间的关系就蒙上了“性贿赂”的阴影,后来更是发展为一定规则,接受性贿赂甚至成为不少裁判到赛地后的“主要业余爱好”。

    俱乐部对裁判安排请吃、洗桑拿以及唱卡拉OK、找三陪小姐等接待项目,几乎是必须安排的。不少裁判在各赛区都有自己专门的“小蜜”,甚至有裁判把“小蜜”公然带到赛场,比赛结束后再一同坐专车返回宾馆。一些地方足协负责接待的人员手里往往还有这些三陪小姐的联系方法,以便在得知相应裁判要来执法的消息后,提前数天“预约”。

    一位俱乐部人士曾经与某裁判兴之所至聊起各地的“风土人情”,这名裁判很是炫耀地对各地性交易场所作了详细的比较。对绝大多数俱乐部来说,为官员和裁判支付高额性服务“小费”,恐怕也是接待费中的一个大项。

    1997年以后,由于意识到联赛种种幕后交易的恶性发展,中国足协也制定了若干内部条例,其中就包括对裁判涉足色情场所的纪律约束,并且明文规定裁判到赛区不能参加洗桑拿和唱卡拉OK等活动。这些规定并没有真正杜绝裁判界与色情行业的“亲密接触”,其唯一的作用在于使过去半公开的活动彻底转为了地下。

    一名南方某俱乐部负责接待的人士是俱乐部所属企业的办公室主任,他曾经半开玩笑半认真地告诉记者,他接待裁判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在外面找来熟悉的“小姐”,直接送进裁判的房间,然后坐在宾馆大堂里等着事情“办”完,然后再把“小姐”送回去。但即使是这样的安全措施,仍然免不了会有裁判遭遇不测,只不过,大多数俱乐部在地方上都是手眼通天,出了这类尴尬事情后往往能够通过各种关系摆平。

    本该秉公执法的裁判,在得到了“秀色”的款待之后(包括可以购买更多秀色一般等价物),他便能在众目睽睽的绿茵场上,硬是把被踢进球门的足球吹出来,其哨黑之境界,可见一斑。

    既然进了球门的球,都能被黑哨给吹出来,那么俱乐部以及运动员们,谁还会把主要的心思用在提高足球的技术和战术水平上呢?显然,性贿赂在销蚀足球裁判的职业精神的同时,也在糟蹋中国足球的前途和命运。

    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因性贿赂等导致的黑哨问题,中国足球将会失去球迷们的关爱,这杯毒酒最终将由它的酿造者喝下去。

    性贿赂,姿色就是力量

    阿拉伯的一个古诗人说:“地上的天堂是在圣贤的经书上、马背上、女人的胸脯上。”

    大家都知道“知识就是力量”的说法,如今,聪明的国人又创造了“姿色就是力量”新理念。

    大家都知道原子弹、氢弹之类的超级核武器,它爆炸后能释放出几千万当量级的能量,它是一个国家军事实力的象征,是让不可一世的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迅速投降的决定性的力量。

    现在也有一种让腐败分子慢慢投降的“原子弹”,这就是被金钱雇用的有姿色的人或者是有姿色的人主动提供的性贿赂。

    把女性美妙的肉体比作原子弹,并不是笔者的发明,那是西方人的专利。

    1946年7月1日,美军一架B-29轰炸机飞到比基尼岛上空后,投下一颗原子弹。18天之后,法国服装设计师路易斯·里尔德在巴黎推出了一款由三块布和四条带子组成的女性泳装,这种泳衣最大幅度地将女性优美的身材、迷人肌肤暴露了出来。一位名叫米查尔·伯娜蒂妮的脱衣舞女在一家游泳池边,第一次在大庭广众之下勇气十足地穿上这种泳装时,令云集而来的记者们哗然。由于比基尼岛刚刚试爆过威力无比的原子弹,于是里尔德果断地把这种三点式泳衣命名为“比基尼”,意思是美女们一旦穿上它,便拥有了原子弹一般震撼力。

    二战期间的色情间谍以及战后前苏联克格勃训练的“燕子”,都先后导演了一幕幕精彩绝伦的性贿赂战例。

    如今的“性贿赂”战例不仅越战越勇、屡战屡胜,且风行各个领域。

    远华集团董事长赖昌星就是性贿赂“集大成者”。为了达到大肆走私贩私的目的,他对性贿赂方法和手段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不仅继承了古今中外性贿赂的传统,而且在许多方面有所创新。他认为,要想引起手握重权男人的注意,需要勾引艺术;要想让对方接受性贿赂,要学会勾引艺术;要增强性贿赂的效益,要革新勾引艺术;要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更要创造勾引艺术。

    于是,他从各地特别是沿海开放城市,招进了许多价值连城的“勾引物”,即美女经济中涌现出来公认的美女,通过语言、心理、身体各种勾引手段的训练,逐步将厦门海关以及厦门市掌握大权的男性一个个地拉进红楼,其中有原厦门市委副书记刘丰,原厦门海关关长杨前线等,都被赖昌星用性贿赂的手段将他们的脑筋统统地灌了水。

    在取得突破性成果的基础上,他又审时度势、多管齐下,将愈练愈精的性贿赂艺术运用到来自北京、专门负责打击走私的高官、公安部原副部长李纪周的身上,进了红楼的李纪周先从电视画面上对红楼内的美女进行审阅,然后再按照菜单“点菜”,在害羞的、温柔的、赤裸的、煽情的、淡淡的、挑逗的等诸多勾引物面前,这位专门负责打击走私的高官魂不守舍、飘飘欲仙,在尝遍了红楼中一道道美味可口的“秀色”之后,共和国海关的大门便完完全全地向这个走私集团敞开了……

    一般说来,从事色情服务的人员是分等级的,而接受性贿赂的领导干部往往也因身份的高低而产生“分等级”的需要。据知情人透露,性贿赂者往往会根据行贿目标(官员)职位的高低、谋取利益的轻重,来选择行贿的工具(三六九等的美女)。重庆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长张宗海,对性贿赂者提供的性工作者明确提出三点要求:不是本科毕业的不要;不漂亮的不要;结过婚的不要。

    接待高官的性贿赂场所,多半是私密性比较好,性工作者年轻漂亮,服务态度良好,艺术上乘,花色品种齐全。比如北京曾破获的一起别墅卖淫嫖娼大案(北辰花园别墅7号院),其管理极其严格,别墅实行会员制,非熟客不接,内部工作人员要办证,而客人来别墅也需要报出车号,其服务对象都是上档次的官员。

    更高级的性贿赂方式是,行贿者会根据官员的喜好专门物色“性工作者”,再找一个条件佳上档次的幽静之地供官员享乐。比如一个私营企业主窥知大贪官胡长清有好色的特点后,在主动陪胡前往珠海猎色的同时,还将在外地物色的美女空运到南昌,供省长大人享用。

    “色”与“食”并称是人生最重要的欲望之一。赖昌星创造的“红楼现象”昭示人们,性贿赂有时要比一般的钱物更具诱惑力和杀伤力,引得一批领导干部“乱花渐欲迷人眼”,为贪一时欢娱,什么党性、原则全都抛在九霄云外。正因如此,实施“性贿赂”便成为一些人谋取利益的“法宝”,且屡试不爽,致使“性贿赂”成为当前职务犯罪的新动向。

    筑起抵御性贿赂的盾牌

    显然,性贿赂已经成为滋生腐败的酵母。

    文明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对于性关系的排他性,使得性终究成为市场上的一种稀缺资源,而性经济的兴起,性产业的繁荣,以及不断壮大的性工作者队伍,为这种资源(性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面对扑面而来的性经济,由于相信教化作用的儒家文化的影响,我们在教育干部防腐拒变方面投入了巨大的精力,树典型、搞三讲、抓教育,脑筋没少动,办法没少想,但面对人性与生俱来的基本需求和弱点,上述办法收效甚微。

    一些官员在精心应付来自上面的各种要求、部署、检查的同时,仍然想方设法去寻求倚红偎翠、寻花问柳的“性福”生活,有的甚至认为在当今社会,有身份的人(各级领导干部)如果在婚外没“红颜知己”,不仅有失身份,简直是枉度此生,于是“家中红旗不倒,外面彩旗飘飘”,成为领导干部有能力的象征,有的还美其名曰:“红颜”养眼,“知己”养心,“小蜜”养身。

    媒体曾经披露过这样一个让人啼笑皆非的现象:一位县级市的副书记正在宾馆的客房内与年轻漂亮的性工作者调情,电视的屏幕上出现了这位书记大人声嘶力竭号召广大干部搞好“三讲”,做到拒腐蚀永不沾的精彩镜头。漂亮的小姐一语双关地问道:你的戏演得既动情又精彩。这位书记大人也来个实话实说:那都是糊弄洋鬼子的,咱们这才是在享受人生!

    一边是苍白无力的思想教育,一边是日渐完善性贿赂的进攻手段和高超的引诱艺术,二者尚未对阵,胜负已经一目了然。

    性贿赂之所以能够成为行贿者的“杀手锏”,被他们当成比金钱更有威力的爆破筒,是因为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它突破了一道道思想防线,攻破了一个个制度堡垒,破坏了理想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老百姓通过一个个倒下的曾经辉煌过的“大小人物”,开始对我们党的执政能力产生了怀疑。

    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不能低估“性贿赂”这颗“原子弹”的威力,认为挖一点“战壕”,搞一点“防空洞”,就能够抵御它掀起的“冲击波”和“光辐射”,如何铸就抵御性贿赂的有效盾牌,这是个长效的机制设立和立法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一位在校女大学生的性贿赂档案

    □文/高福

    出生于湖南平江县虹桥乡一个小山村的柳丽,是位长相清秀、智商较高的女孩。出生于贫穷山村的她,四年前,以超出分数线60余分的优异成绩被中南某大学录取。成为山沟沟里飞出的金凤凰。

    进入大学校门后,她成了班里众多女生中最勤奋的一个。大二的第一个学期她就过了英语四级考,计算机也提前过了国家二级。由于她的勤奋努力,大二那年,她被评为全校“学习十杰”,顿时成为全校公认的才女。

    几乎没有人会怀疑,像柳丽这样优秀的大学生,前途会有什么不测、思想上会出现什么偏差。然而,大二第二学期发生的一件事,使柳丽的人生观发生了巨大的转折。

    柳丽有个要好的朋友叫吴英,比她高两级,是大四学生,而且成绩也非常优秀,然而她却突然跳楼自尽了!吴英曾是柳丽心中的楷模,她曾连续两年拿下“大北农”奖学金,多次获“校学习标兵”。

    然而,如此优秀的吴英,毕业前找工作却连连碰壁。去了几次人才市场,用人单位对她引以为荣的简历根本不屑一顾。更令她倍感刺激的是:一些成绩根本不如她甚至学业成绩很差的学生却纷纷找到了工作。一名与吴英同班的女生,大学期间有四门补考,本来按规定,她是毕不了业的,但由于其父亲是某机关单位的处长,她被顺利地安排进了市财政局,另一名同学,因为家里有钱,花去2万元送礼,居然也顺利地留校工作了……

    吴英的死极大震动了一直奉行“唯有读书高”的柳丽。她开始重新思考自己的人生轨道。她开始感觉到:成绩好不如关系好,不如金钱好!后来,她又逐步认识到,自己读的也不是什么名牌大学,成绩再好,还是会受专业限制而找不到理想的工作。反思自己,最缺的就是金钱,那么关系呢?当然也没有。不过,金钱她一时赚不到,关系却可以想办法搞定。她知道,她不能用钱去打通关系,有的只是自己的性别和外貌。

    于是,她开始“开发”自己。几乎在很短的时间内,柳丽就像是变了个人似的,她不再把心思放在学习上,而开始注重打扮,父母给她的有限的生活费,她几乎大半用来购买衣服与化妆品。柳丽本来就长得清秀可人,经过一番“美容”,自然更加光彩照人。很快,她的身边出现了不少追求者。

    柳丽最初的想法只是想以自己秀丽的外貌获得一个长相一般但关系够硬的男朋友,以此来补偿自己,从而实现人生的平衡。很快,某学院的一名叫吕明的男生纳入了她的视线。吕明比柳丽高一个年级,父亲是湖南省岳阳市某机关单位里的“一把手”,母亲是一所中专的校长。这样的家庭背景在众多追求者中,还是相当出众的。于是,吕明的进攻很快获得了回报,两人就此坠入情网。

    为了不让吕明这件“宝贝”离她而去,为了日后一份诱人的工作,一段交往后,柳丽答应了吕明提出的性要求,将自己守护了19年的贞操献给了男友。不久,在吕明的策划下,两人公然在校外租房同居,过起了夫妻般的日子。

    在柳丽读大三的那年暑假,吕明早她一年毕业了。手握实权的父母轻而易举地将他安排进了老家岳阳市的工商部门。就是这年暑假,吕明将柳丽带回岳阳。

    见了面后,柳丽满脑子想的都是自己工作的事。可能是性子太急了点,为了让吕明的父母对自己的事更加关心点,她如实地向他们说明了她和吕明的热恋关系,甚至连同居的事都说了。在她看来,生米已经煮成熟饭,他们也该把自己准媳妇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了。熟料,吕明那位在某部门担任“一把手”的父亲却是个一本正经的“老古董”。他一听说这个女孩已经与儿子同居了,顿时气不打一处来,觉得这两个年轻人做事实在是太过分了。他不仅不愿意帮她找工作,甚至连他们继续恋爱也强烈反对。他严肃地说:“你们年轻人开放一点我不反对,但你们还在学校读书就开始同居了,是不是太过分了?你愿意同居是你的事,但我们是绝不会同意吕明娶你的,这一点你应该心里明白,你想,一名婚前就有过性行为的在校学生,让我们做父母的如何对你放心?”

    柳丽不知道自己是如何离开吕家,如何坐车回学校的。回校后,她整整伤心了一个月,在那个迷惘而失落的暑假里,她把自己这段“恋情”剖析了一番,最后,她决定在以后的“投资”中找一位实力派人物,而不是找毫无实权的学生,她觉得将人生的筹码押在一名学生身上,简直就是买回一堆永远都被套牢的股票。

    人就是这样,一旦对某种事物具有了强烈的欲望,自然也就会淡化了人性的尊严与耻辱,从四年级第一个学期开始,眼看着毕业一天天临近,柳丽的脑海全被找工作的事填满。

    那时候,三湘第一女巨贪蒋艳萍东窗事发,全国各地出现了许多有关她“性贿赂”的一系列报道,柳丽在蒋艳萍身上不是吸取教训,而是对她充满了深深的理解与佩服。她想蒋艳萍长得不如她漂亮,学历也没她高,但居然可以凭一个“性”字一路攀升,成为湖南省建筑系统的风云人物,如果她柳丽也这么舍得牺牲,不一样可以青云直上吗?

    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柳丽就听同学们谈到一个“内幕消息”:学校教务处有意留用一名应届毕业生。而且,教务处是学校行政楼里响当当的“肥水衙门”,如果想在仕途上有一番作为,这个地方不失为一块绝好的跳板,因此,柳丽暗下决心,要不惜一切代价获得这份工作。

    柳丽打听到,留教务处工作必须符合以下一些条件:“在大学期间做过院级以上学生会干部,英语要过6级,学科成绩平均不低于85分。”柳丽调查了一下,发现同年级的学生中符合条件的不下10人,竞争之激烈可想而知,但此时的柳丽似乎已经变得相当“成熟”,变得有些“世事洞明”。她对自己说:“这些条件只是对毫无‘背景’的学生而言,如果有‘关系’,你就是大学门门补考,也是可以留下来啊!”

    经过一番权衡,柳丽决定先从教务处副处长蒋莫远下手。她了解到,蒋莫远毕业于沿海一所综合性大学,思想比较开放。有关他的风流事的传闻也不少,而这些对于柳丽来说恰恰是求之不得的。

    柳丽了解到,蒋莫远经常在学校外面的红玫瑰歌舞厅泡妞。于是,经过精心打扮后,柳丽宛如仙子一样出现在“红玫瑰”,她假装不认识蒋莫远,走过去对他说:“这位先生,可以请你跳曲舞吗?”蒋莫远望着这位美女,眼睛一亮,欣然应允。两人很快便在舞池里转起来了。从舞厅出来后,两人都有一种意犹未尽的感觉,他们又在学校静谧的校园聊到了深夜。此后不久的一天,柳丽得知蒋莫远的妻子到上海大学进修两个月,已于三天前出发了。柳丽激动不已。当晚,她提了一袋水果,穿一件粉红色超短裙敲开了蒋莫远的家门……

    那一晚,两人都如愿以偿。事后,蒋莫远一边抚摸着柳丽细嫩的身体,一边信誓旦旦地说:“你放心,留教务处工作的事我一定会尽心帮你!”

    此后,蒋莫远与柳丽频频约会,在柳丽的“肉弹”攻击下,蒋莫远果然尽力,四月初,留教务处的5个初选名单已经出来,柳丽名列5人之中。胜利的曙光似乎已经出现。为了更有把握留校,蒋莫远对柳丽提示道:“留教务处的程序是这样的,先由我们教务处讨论后提出初选名单,然后报请校长审批,校长一般会先向你们院系了解你的情况,最后再向教务处征询意见。教务处我已帮你搞定了,现在你要打通校长那一关和其他院领导那一关,这两关我不便帮你出马,你还是自己想办法吧!记住,成败在此一举。”

    被蒋莫远“点拨”后,柳丽很快便开始行动,她本来想以“性贿赂”打通院领导这一关,但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是一名女老师,用“肉弹”进攻显然行不通。于是,柳丽决定走“迂回路线”,她先假装与院学工组的一名年轻老师谈恋爱,然后由这名老师帮她摆平学院这一关。这位老师相貌平平,做梦也没想自己会得到柳丽这么一名美女的青睐,兴奋之下,他以十二万分的激情帮柳丽处理好一切事务。很快,柳丽的“档案”被巧妙地修改了,她成了一名“十全十美”的好学生。

    万事俱备,只欠校长这一关了。对于校长,柳丽对他的了解也不深,经过一次以校报记者身份采访校长的“试探”,她发现,校长是位受人尊敬的严肃的长者。

    尽管计策落空,但柳丽并没有放弃打通校长这关的决心。通过了解,柳丽得知校长有一位30多岁的儿子,这位儿子现在正任一家校办企业的经理,深得父亲宠爱。于是,柳丽决定傍住校长儿子这株大树。

    和蒋莫远一样,校长儿子也喜欢晚上泡歌舞厅。探得歌舞厅的地点后,柳丽将自己精心打扮一番,晚上早早守候在舞厅,只等着“大鱼”上钩。音乐声中,当身材高挑丰满、面容姣好的柳丽出现在校长儿子面前时,他立即眼睛一亮,高兴地拉起她的小手,两人滑向舞池翩翩起舞,柳丽暗送秋波,惹得校长儿子欲罢不能……此后,校长儿子果真为柳丽留校之事尽了不少力。为了工作,柳丽开始“奔波”于好几名男人当中。

    五月初,学校张榜公布了留教务处工作人员名单。成绩并不那么突出的柳丽成为最后留用的唯一人选,而许多才华出众的学生干部却都被拒之门外。

    柳丽的一番“拼搏”终于赢得了回报,她沉浸在无限的兴奋与喜悦之中。她很有些踌躇满志地认为,留下来只是第一步,接下去,她还要继续发挥“特长”,非得干上处长、校长,或者到省市有关部门去担任领导。到那个时候,才真正不枉此一生!

    然而,就在她兴奋得“美梦”连连时,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五月下旬,学校开始对留校工作的学生办理各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了统一体检。在体检时,校医发现柳丽已经怀孕。此事非同小可,校医院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了校领导。几乎就在那几天,学校管纪检工作的领导也收到一大叠有关柳丽为留校而进行“性贿赂”的举报信。校领导对此十分重视,马上组织人员进行秘密调查,很快,一位大学生为工作而对相关人员进行性贿赂的荒唐事浮出水面。尽管在调查中,相关人士互相推诿,百般抵赖,但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他们不得不低下了头。省教育厅纪委对此事也相当重视,对该案进行了督办。事后,学校对此事进行了严肃处理,柳丽被取消留校资格并被开除出校,教务处副处长蒋莫远等一干人也受到了党纪处分。

    考虑到柳丽还是刚毕业的学生,有关方面对此情况做了必要的保密。不过,该校的许多教职员工还是很快知道了此事,大家既对柳丽为找到一份工作而出卖身体不齿,同时也对涉案的一些腐化堕落分子深表愤慨。

    这件发生在当代女大学生身上的荒唐事,几乎是蒋艳萍事件的一个注脚。透过这则真实的故事,我们可以读到一丝悲哀,读到些许警醒,读出更多的责任。

    性贿赂:立法的必要与可能

    □文/游伟(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主任)

    受贿者与行贿人之间的不法交易,是通过“贿赂”这一中介得以实现的。为官者有权,借此以权谋利;行贿人无权或者权职低微,需要借助权势达到己利,于是只能以利相诱,换取权势。

    “贿赂”的本质是一种利益。尽管古今中外各国立法对“贿赂”范围的规定各有不同,专家学人也有不同的论述,但我个人以为,它的性质取决于是否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成为交易的对象。因为只有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利益,才能促使掌握权力的官员不惜以出卖公共权力去进行交换。

    由于可以满足人们需要的利益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人的各种需求决定的),其表现形式又极其多样,这就形成了实际生活中“贿赂”范围的广泛性和它的内容的复杂性。因此,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事实上并非仅仅是指权力与金钱之间的交换,而是泛指权力与利益的交换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国家对“贿赂”的范围解释得较为宽泛,认为可以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任何其他利益,并非没有道理。当然,一般意义上对受贿、行贿犯罪的界定,一来需要考虑国家、社会利益的总体需要,二来又必须特别注重实际司法中采取法律行动的可能性、精确性和可操作性。否则,再好、再理想的法律设计和理论构想,都难以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真正的实现,到时候,可能背上一个“立法虚设”、“打击不力”的“黑锅”,徒增社会的不满情绪,反而得不偿失。所以,对“贿赂”范围不作任何限制的立法,事实上并不科学,必然会受到来自于司法操作层面上种种限制。“性贿赂”的立法和司法,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

    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生效于1980年,那时的法律条文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上并没有对“贿赂”的内容作出明确界定。但1985年7月最高司法机关对受贿罪在实践中的认定做出了一些解释,明文规定“贿赂”的内容仅限于“财物”一种形式。之后,1988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为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颁布了一个《补充规定》,以立法方式对此予以确认并规定对于犯受贿罪的,应当根据受贿所得的财物数量(数额)及情节,依照有关贪污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从而进一步强化了“贿赂”内容中的“财产”属性,使国家刑法惩治的受贿、行贿犯罪形式呈现出单一化的特点,一定程度上与实际生活中形形色色的贿赂内容不相切合。

    1997年修订的《刑法》仍然沿用以往的立法规范,将“贿赂”的内容确定为“财物”,在处罚上仍以所得财物的折算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使受贿、行贿犯罪在法律上更像一般的财产犯罪,而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事实上又大大高于盗窃、诈骗、敲诈等罪。这种“以不变应万变”的立法规定,已经使司法机关根据贿赂犯罪形式的多样化而对“贿赂”做重新解释的可能性近乎零,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对这类犯罪的处罚。

    如今,社会上权力与利益交易的形式、内容千变万化,不仅有财物交易、财产性利益交易,还有非物质性利益和需要(比如“性”、“色”)的交易。“性贿赂”作为其中的一种形式,可以起到财物贿赂方式难以达到的持续、重复等效果,对官员的腐蚀也可谓是“全方位”的。我国刑法要真正起到抗制贿赂犯罪蔓延、扩大之势,不能再搞“以不变应万变”,而是应当走“以动制动”之路。

    从有效惩治贿赂犯罪的实际及长远发展考虑,确有必要扩充受贿、行贿等犯罪构成中“贿赂”的内容,不能固守“财物”一种形态。最理想的方式,是在立法上恢复1980年生效的刑法典的内容,将收受、给予“财物”,统一改为接受、提供“贿赂”这样的表述,然后再由最高司法机关对贿赂的内容根据实际状况和需要作适当的扩张解释,逐步将其解释为财物、能够予以计量的各种财产性利益,以及非物质性利益和需要。但考虑到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是贿赂犯罪的主要形式,也是司法处治的重心,因此,现行立法模式仍然可做保留。由于非物质性贿赂方式(比如性贿赂等)情节各异,实际界定比较困难,为了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突出打击重点,应当对它作单独、特别的规定或者立法解释,可以暂时只对其中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高层官员的此类行为才纳入定罪处罚的范围。这样处理,既符合刑事法律手段介入非正当行为的刑事政策思想,体现慎刑主义,也有利于各类社会调节手段的分工与协作,不会出现违纪违法行为与犯罪界限的不当混淆。

    性贿赂不应犯罪化

    □文/邢光英(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在当今,贿赂犯罪并不是某个国家所独有的弊病,而是各个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发生的深刻变化,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达到其不法利益,纷纷利用女色向公职人员进行性贿赂。性贿赂的危害性很大,目前要求将性贿赂纳入刑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性贿赂是否构成贿赂罪,是否应纳入我国刑法的调整范围,却是一个尚有待商榷的问题。

    性贿赂应否犯罪化,笔者是持否定意见的。诚然,我国现实社会中存在的性贿赂行为的确具有相当大的社会负面影响和社会危害性。但是,从理论与现实的可行性考虑,将其犯罪化,并不可取,原因有以下几点:

    首先,从刑法的谦抑性上分析,性贿赂不宜纳入我国的犯罪体系。刑法的谦抑性指对于某项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通过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不能控制时,才运用刑法的方法来处理。性贿赂这种现象的确应该予以谴责和否定,但我们可以通过非刑罚的方式来减少和预防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行贿者用以勾引公职人员渎职徇私的手段,除了金钱以外,并非只有性贿赂一种,还有安排出国、提拔子女、虚授学位等等,如果将权色交易视为性贿赂纳入犯罪加以惩罚,那么对于其他类型的腐败我们又该如何惩治呢?

    其次,从操作层面上分析,性贿赂不宜纳入我国的犯罪体系。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贿赂行为的罪与非罪、贿赂罪的量刑轻重,都以贿赂的财物数量大小而定。性贿赂的贿赂物是“性”,而性是无法量化的。追究性贿赂犯罪,具有证据收集、数量衡量等各种无法把握的因素,追究性贿赂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上会有极大的难度。

    再次,从道德层面上分析,性贿赂也不宜纳入我国的犯罪体系。性行为属于道德范畴,虽说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着诸多联系,但是从总体上而言,二者是两个并行的意识形态。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用法律来规范道德层面的事情。性属于个人私权的范围,属于道德调整的对象,对于性贿赂这种现象也应一样,我们应对性贿赂予以谴责和否定,但没有必要将本属于道德调整的现象上升到刑法的高度,这对于一个国家整个刑法体系的建立是不利的。

    最后,从经济性方面来分析,惩治所谓的性贿赂必将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由于性贿赂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诸多困难且效果很难尽如人意,也就意味着司法资源运用的低效率。权色交易一般来说比较隐蔽,如果权色交易双方否认权色交易事实,而司法机关又难以取得其他证据时,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一次无法有效惩治“性贿赂罪”的司法活动造成的社会成本无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又怎么可能实现刑罚收益的最大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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