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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探析

    时间:2021-04-02 07:54:0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 数字遗产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新兴概念,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始终。在网络日益普及的今天,我国对于数字遗产方面的法律还处于“空白”状态,所以对数字遗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意义非凡。本文在概述数字遗产的基础上,提出数字遗产法律保护受到影响的主要因素,然后提出解决措施,希望可以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关键词 数字遗产 继承 法律

    作者简介:胡玉姝,山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435

    由于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相关法律制度缺少明确的定义,所以在相关数字遗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往往就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局面。所以,针对数字遗产,就需要加快其立法速度,能够将相应的法律体系完善,使得数字遗产继承能够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将数字遗产法律方面的空白逐一弥补,这样对于今后网络虚拟化的数字遗产继承相关问题的分析也会更加的轻松。

    一、数字遗产的概述

    (一)数字遗产的内涵

    数字遗产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新兴概念,这一个概念是基于个人数字资产,如果将其界定为个人储存在计算机、网络上或者是云储存中任何具有感情价值、经济价值以及个人价值的东西,那么数字遗产就可以被认定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候合法拥有的,主要是通过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的人身价值的物或者是财产,而这一部分数字信息包含了录像、文档、邮件、音乐等,同时也包含了网店、游戏装备、网页等 。

    (二)数字遗产的必要性

    在2010年4月《法律日报》当中刊登了一篇关于是否立法保护数字遗产有争议的文章,其中提到:夏女士和王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彼此,在QQ账号之后包含了两者的信息、邮件以及照片等,但是王先生遭遇意外,这时,王女士就希望可以将两人之间的数字信息保存,于是求助腾讯,但是腾讯公司要求其经过“找回密码”的程序。但是这一部分操作包含了王先生的一切基本信息、密保资料等,需要王先生的好友验证方可继续。但是因为意外去世,所以,这样的程序就无法履行。

    随着网络的发展与普及度的逐渐加快,人们所拥有的数字资产的种类和数量都在飞速的增多,人们在其中也投入了大量的金钱、时间,甚至是感情,其中所拥有的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对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拥有巨大的价值。在数字遗产继承法律缺失的境地,对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就显得格外关键。

    二、数字遗产法律保护受到影响的因素

    数字遗产法律保护问题主要受到的影响包含了数字遗产虚拟化、成本高以及个人隐私这三个方面的阻碍,只有认清阻碍,分析其原因,才可以找到合理的方向,将其改善。

    (一)数字遗产虚拟化,缺少现实财产属性

    第一,因为数字财产存于互联网,与现实生活当中我们所接触的实物财产有所差异,所以,相对的民事行为都需要在虚拟的互联网中完成,这样就无法轻松的得到记录交易信息,导致立法工作面临巨大的问题。

    第二,数字遗产的民事主体不确定性较大。由于法律立法工作无法完善,所以,对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无法使用这一部法律来加以调整。

    第三,微波、游戏账号、QQ等数字遗产的人身专属性较强,一旦主人离世,数字遗产价值很可能就会直接丧失。换而言之,这就使针对主人才会具有的价值。如果数字遗产本身并非是财产,同时也无法将财产最基本的属性反映出来,那么就无法将当作遗产来继承。如,存折的账号与密码就是价值的体现,但是QQ却无法体现这一点 。

    (二)立法成本的偏高,所需要的针对性、必要性过强

    考虑到在我国互联网发展时间片段,并且网络用户是以年轻人为主体,所以,数字财产继承纠纷案例很少。再加上立法的成本高,程序复杂,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保护不普遍,并且还属于虚拟的财产。所以,在山西大学的李老师表示:“通过立法去保护数字遗产,不仅缺少现实性,同时也没有任何的必要。”

    (三)数字遗产涉及到个人隐私

    在网络运营商的网站上进行个人资料的注册时,一般都会提供给个人一个服务协议,只有同意之后方可继续注册。也就是说,网络运营商有义务保护用户个人资料。另外,数字遗产之中有可能包含了死者不愿意透露给其他人的隐私。如果数字遗产被继承,也就意味着所有联系人都会被一起继承,这样就违背了个人隐私、通讯秘密、通讯自由的公民权利。也就是说,在我国,数字遗产继承超出了《继承法》所包含的范围。基于个人角度而言,有多少人愿意自己的信息被“共享”呢?

    除开上述三个方面,对于数字遗产的现实价值、继承的意义、思想内涵等确定也很困难。至少,在国内还没有相关的数字遗产评估的相应机构和规定。

    三、数字遗产继承法律问题的完善

    对于数字遗产继承法律相关问题的完善,首先就应该考虑到相关法律条款的完善,然后才是数字财产法律归属,网络遗嘱等方面的问题。以下就这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

    (一)完善相关法律条款

    我国从198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继承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资源表达的形式逐渐多样化。信聪林律师说过这样的话语:“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博客、QQ以及游戏装备等数字化的概念还没有出现,所以,在《继承法》当中在遗产列举规定之中,对于博客、QQ以及游戏装备等书否属于遗产的界定还没有。”

    实际上,在国内,我们已经开始重视虚拟财产的保护,在新的刑法修正后,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黑客也可以判定其罪责。但是针对遗产继承这一方面,目前还无法完全满足要求,毕竟网民都太过于年轻。但是国家需要对虚拟物权立法进行更进一步的考虑。虽然其很繁琐,但是需要考虑是必然的。

    因为数字遗产与现实之中的遗产不同,几乎没有任何可以加以参照的。所以,在分析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上,不仅起讨论很宏观,并且也非常的虚幻,很难有一个清晰的定论。一旦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高度,数字遗产就会通过一个无法想象的方法呈现在我们面前。由于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和普遍性,所以,这一时候就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条款来对数字遗产的继承权力加以保护 。

    (二)确定数字财产的法律归属

    当网络运营商和用户签订协议的时候,会将其继承权排除在外,如腾讯公司与用户签订协议的时候,就清楚的表示:用户对于QQ号码只拥有使用权,但是没有所有权。但是这一个协议对于用户是不公平的,一方面是因为网络运营商格式合同的出现,用户想要使用QQ就只能够接受,无法与之进行平等的协商,这一点是非常不利的。另外,QQ号码包含了用户一定的付出,主要是用户对于账号所投入的精力、时间和情感,这样的价值是脱离QQ号码而单独存在的,如果按照腾讯公司的规定,用户只享有使用权,那么,当一定时间内用户没有使用QQ号码,就有可能被收回,这样就会直接威胁到用户的合法权利。另外,在协议之中规定了账号使用权只属于初始的申请人员,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转让、租用或者是售卖。如果发现使用者并非初始的账号注册人,在没有经过通知的情况下,就有权利收回,并且也不会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

    针对这一个问题,在法律条例之中就需要限制网络运营商出示的用户协议,最好是账号的所有权能够完全的归于用户,在其中添加转让和处分等相对应的条款,这样对于今后的数字遗产的继承也有一定的铺垫和帮助作用。

    (三)网络遗嘱

    1.提升数字遗产保护意识:

    提升数字遗产保护意识,不仅仅是个人问题,同时也要强调团体、结构等共同的关注。

    第一,与继承人通过记录或者是口头的形式事先进行约定。一旦出现意外,继承人就可以及时的凭借账号和密码登录,处理好相关的事宜。

    第二,通过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从而将个人数字财产的保护意识增强。

    第三,提升网络安全意识,开通电子支付安全数字证书等一系列的服务。确保自己的网络账号和密码可以得到妥善的保管,确保没有任何的恶意攻击或者是病毒的存在。在网络交易环节,要考虑到每一个流程,不得轻易相信网站的低价或者是某一些不完善的付款界面。一旦遇到数字财产受到侵害的问题,应该及时报案,由公安机关带头进行处理。

    2.构建安全保障体系,服务数字遗产保护:

    通过一定的措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不利因素的影响,消除危害,凭借技术手段,可以强化信息安全方面的防护措施,帮助数字信息技术完善数字遗产保护安全体系的构建,将信息安全可能存在的隐患消除,这样才有利于数字遗产的保护。在技术层面上,通过查询网络供应商的后台数据库数据,就可以得到数字财产交易、IP地址等相关的信息。在解决数字财产纠纷的时候,IP地址和交易记录成为数字遗产纠纷得以解决的主要证据。

    3.制定管理制度,健全数字遗产管理:

    强化基础性工作,完善服务化管理。因为数字遗产是基于网络环境产生并存在的,所以,就需要建立数据库的管理系统、信息的审查制度、安全监测体系以及在线的投诉制度。这样就可以通过分析和预测信息安全形势,从而发现问题的根本所在,以此来提升数字遗产管理水平,确保数字遗产得到更加良好的保护。

    四、结语

    总而言之,现阶段我国对于数字遗产的保护意识还不够强烈,导致在立法过程中还存在诸多困境无法解决。这样的问题就使得数字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制度的起草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而落实法律制度所需要耗费的时间就更长了。在法律还没有完全实施之前,就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来针对数字遗产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在虚拟网络当中,数字遗产本身就属于一个系统化、全面的工程,只有做好不断完善化处理,才能够在出现数字遗产问题的时候更为妥当的处理,也能够更好的利用虚拟化的网络世界。

    注释:

    陈雅萍.“数字遗产”涉外法定继承探究.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2).104.

    孙婷、任淑楠.“数字遗产”的法律界定与保护.现代物业(中旬刊).2012(10).24-27.

    陈湛鸿.数字遗产继承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4(25).230-231.

    潘天文.浅析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法制与社会.2016(5).2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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