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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时间:2021-10-02 08:39:5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一、排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非煤矿山企业。

    二、排查重点

    (一)共性排查重点。

    1.查证照手续,看合法合规情况。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查机构制度,看安全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问责机制;是否根据企业实际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查资质资格,看外包工程情况。采掘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和人员资格;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是否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查台账清单,看机制运行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及动态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定期对存在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查重点。

    1.长期停产停工金属非金属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2)包保人员是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3)对不需要通风排水的矿山是否采取远距离停供动力电、拆除提升设施、封堵井口等措施。

    (4)确需维持通风、排水、提升人员的矿山,是否制定并全面落实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人员上岗资格、设备检测检验、作业安全条件等要求。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私自下井作业或借检维修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2.复工复产金属非金属矿山。

    (1)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2)开展井下自查自改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是否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现状评价。

    (4)内部验收通过后,是否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等材料。

    (5)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是否严格对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条核查、签字。

    (6)复工复产验收通过后,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和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矿山(井口、露天采场)具体位置。

    3.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1)查基建矿山管理,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边建设边生产、不按基建顺序施工、随意压减基建工程量、超期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2)查提升运输系统,看坠罐跑车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3)查顶帮和采空区管理,看冒顶坍塌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问题。矿区范围内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的大面积采空区;老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新采空区是否按设计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警示标志和栅栏等是否完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以及封闭是否完好有效。

    4)查防灭火和消防系统,看火灾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井口和井筒内进行切割、焊接动火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5)查防排水系统,看透水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查通风系统,看中毒窒息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7)查爆破作业,看爆炸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是否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协议(合同),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送、装卸、存放、分发、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查露天矿山,看边坡垮塌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三)尾矿库排查重点。

    1.排洪系统。排洪设施形状、尺寸、质量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且可靠、畅通、有效;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洪构筑物是否存在变形、位移、破损、淤堵、渗漏等情况。

    2.坝坡管理。尾矿库初期坝、堆积坝的筑坝材料、内外坡比、排渗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是否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坝肩截水沟、坝面横纵排水沟是否保持完好、畅通。

    3.监测监控设施。尾矿库的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是否可靠、有效;库区是否设置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警戒水位。

    4.生产运行管理。尾矿库是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程、年度作业计划进行排放、筑坝;是否存在超设计高度和库容超期运行现象;尾矿库调洪库容、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规定要求;尾矿坝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

    (四)选矿厂排查重点。

    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选矿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三同时”有关规定。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排查清单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管理制度

    是否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2

    人员资质

    提升机司机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3

    提升设备

    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重电源供电;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是否使用非标设施设备和属于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4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5

    防坠罐

    跑车措施

    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


    6

    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7

    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且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接,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附挂保险链。


    8

    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9

    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10

    维护保养

    是否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和日常安全检查


    11

    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12

    是否健全维护保养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13

    顶帮管理

    是否存在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问题


    14

    是否存在进入采场、作业面前未进行冒顶坍塌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点上方存在危岩浮石冒险作业行为。


    15

    是否存在支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是否存在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行为。


    16

    发现冒顶片帮预兆,是否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片帮危险征兆,是否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17

    地压和采

    空区管理

    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18

    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19

    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的大面积采空区;老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新采空区是否按设计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20

    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警示标志和栅栏等是否完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以及封闭是否完好有效。


    21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22

    推广应用

    充填采矿

    方法

    新建地下矿山是否优先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23

    井下

    可燃物

    电缆、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主要井巷是否淘汰木支护。


    24

    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淘汰非阻燃的设备设施。


    25

    动火作

    业管理

    在井口和井筒内进行切割、焊接动火时,是否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26

    在主要进风巷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27

    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28

    油品管理

    井下各种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29

    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30

    消防系统

    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31

    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2

    水害隐患

    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33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34

    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35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36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37

    地表防治水工程截排洪沟是否存在断裂、渗水、淤堵等现象


    38

    排水系统

    是否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并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核查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9

    防治水

    机构、人员、设备管理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0

    探放水

    管理

    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41

    应急保障

    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42

    通风管理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


    43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4

    通风系统

    是否安装了主要通风机,并按设计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按设计形成了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45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46

    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47

    监测监控

    主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风压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48

    是否为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爆破作业后是否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时间;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49

    废弃井巷

    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0

    应急能力

    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51

    井下主要通道是否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52

    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是否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53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54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55

    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管理情况

    签订的爆破作业协议(合同)中是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6

    矿山企业是否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运送、装卸、存放、井下运送、分发、爆破作业管理等环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57

    安全管理

    是否存在同时同地装卸炸药、雷管行为。


    58

    是否存在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扔、脚踩、翻滚、侧置等野蛮装卸行为。


    59

    是否存在井上井下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混合储存炸药、雷管、导爆索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60

    是否存在向井下运送时人员和爆破器材同时同容器上下井行为。


    61

    是否存在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分发爆破器材行为。


    62

    是否在上下班或者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是否发现“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1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3

    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5

    是否发现“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1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

    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7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8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9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10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11

    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12

    危险级排土场。


    13

    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法定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4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1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16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17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8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19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21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2

    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法定职责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3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24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25

    签署公布经评审后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26

    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27

    组织制定、论证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28

    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29

    是否及时制订、修改、补充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


    30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31

    健全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及监督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规章制度。


    32

    健全完善并落实牙轮钻、爆破员、挖掘机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3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采剥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34

    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35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36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37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


    38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39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40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41

    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42

    露天爆破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43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制定针对边坡滑塌事故的应急预案。


    44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45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46

    排土场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


    47

    矿岩粗破碎的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设视频监视,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3。


    48

    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高处作业和露天起重作业。


    49

    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50

    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51

    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2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53

    地面供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4

    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关文件存档。


    55

    露天矿山应保存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等图纸,并根据实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56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6月30日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全面辨识,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并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


    57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58

    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59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60

    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板)


    61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62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并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级划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63

    建立并实施交接班、班前会、班后会、风险辨识与确认等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当次生产结束后进行安全检查。


    64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事故隐患。


    65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7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69

    其他应当开展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0

    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外包工程或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71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2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3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74

    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外包工程或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有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75

    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76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77

    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78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79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80

    省外登记注册的承包单位在省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81

    是否发现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以及违法违规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违规爆破作业等行为

    是否发现未取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采矿行为,是否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82

    探矿或基建期间,是否发现使用探矿权许可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手续擅以采代探行为,是否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83

    是否发现超出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设计批准的范围,擅自从事采矿行为,是否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84

    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违规爆破作业等行为,是否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尾矿库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总体情况

    尾矿库当前的运行状态(生产、停产、在建、停建、闭库未销号)。


    2

    是否为头顶库。初期坝下游1公里内有居民或何种重要设施。


    3

    尾矿库坝体、坝面、排水(洪)系统是否有损毁现象及严重程度。


    4

    尾矿库是否被擅自移作他用(种植果树、庄稼等)。


    5

    安全管理

    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6

    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7

    尾矿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8

    设计建设

    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过相应的相关部门审批;存在重大变更的,是否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9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评价、监理、施工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施工单位承担。


    10

    初期坝坝址、坝体型式、结构尺寸、坝体的填筑指标、坝基处理等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1

    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验收条件。


    12

    排水(洪)

    设施

    是否建立了排水(洪)、截洪设施,且排水(洪)、截洪设施畅通完好。


    13

    排水井的平面位置、标高、数量、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4

    排水斜槽的平面位置、标高、长度、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5

    排水(洪)隧洞的布置、标高、长度、衬砌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6

    排水(洪)

    设施

    排水管的平面位置、标高、长度、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7

    溢洪道的平面位置、标高、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8

    拦洪坝的坝址、型式、结构尺寸、填筑指标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19

    截洪沟的平面位置、标高、衬砌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20

    坝面排水沟、坝肩截水沟的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21

    运行管理

    是否严格按照《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对尾矿库进行管理。


    22

    堆积坝坝体型式、结构尺寸、外坡坡比、坝体的填筑指标、坝基处理等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23

    放矿方式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是否存在未经论证擅自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是否存在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等现象。


    24

    坝面或坝肩是否存在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


    25

    坝顶及沉积滩面是否均匀平整;尾矿坝下游坡面上是否有积水坑。


    26

    库内是否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是否存在尾矿库高水位运行。


    27

    库区上游及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影响尾矿库运行安全的不利因素。


    28

    监测监控

    是否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29

    汛期管理

    排洪斜槽盖板、排水井入水口是否提前打开,以及截洪沟、排水沟等是否淤堵。


    30

    是否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31

    汛期前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32

    是否严格遵照“四个一律”,“五个到位”要求进行尾矿库防汛。包库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是否到位,通信方式是否准确畅通。


    33

    汛期前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开展了应急演练。头顶库是否制定了《尾矿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


    34

    汛期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35

    包库领导

    是否明确了地方包库领导,包库领导与企业负责人、尾矿库负责人、值班值守人员是否建立了可靠的通讯联系并时刻保持畅通。


    36

    重大事

    故隐患

    库区和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37

    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38

    坝外坡坡比是否陡于设计坡比。


    39

    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40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41

    是否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42

    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43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规定。


    44

    排洪系统构筑物是否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45

    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46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是否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四)选矿厂排查清单。

    序号

    排查事项

    排查内容

    备注

    1

    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

    的16项安全职责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9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10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11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12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13

    签署公布经评审后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14

    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15

    组织制定、论证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16

    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7

    新建、改建、扩建选矿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三同时”有关规定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18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19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1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22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23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4

    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25

    是否及时制订、修改、补充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


    26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27

    健全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及监督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规章制度。


    28

    组织制定并落实破碎机、皮带输送机、球磨机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及时修改和补充。


    29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国有大中型和规模以上选矿厂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30

    国有大中型和规模以上选矿厂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31

    拥有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的选矿厂,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独立选矿厂,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

    企业应当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执业。


    33

    拥有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的选矿厂,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分工,书面告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34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选矿厂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以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消防系统等符合gbj16、gb18152等有关规定。


    35

    长度超过60m的厂房,应设两个主要楼梯。主要通道的楼梯倾角,应不大于45°;行人不频繁的楼梯倾角可达60°。楼梯每个踏步上方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2m。


    36

    厂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通道净空高度应小于2.0m。


    37

    通道的坡度达到6°~12°时,应加防滑条;坡度大于12°时,应设踏步。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38

    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周围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栏杆或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安全防护板。


    39

    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制作。直梯、斜梯、栏杆及平台的制作,应分别符合gb 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要求。


    40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符合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41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选矿厂综合除尘防噪、防暑降温或防冻避寒、机械通风、放射防护等措施符合有关的安全要求;


    42

    多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包括45°以上的斜坡),应系安全带。


    43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防护屏应分别符合gb 8196、gb 8197的要求。


    44

    设备的开关和操作箱,应设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


    45

    设备大、中修后,应经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不合格应返修。


    46

    检修设备应事先切断电源,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在操作箱上挂好“禁止开动”标志牌,方可开始作业。


    47

    运转设备的处理故障、更换部件、局部调整设备部件、调整皮带松紧、清扫设备等作业,应停车进行。


    48

    人员不得进入矿石流动空间。


    49

    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事前应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0

    原矿、精矿及尾矿的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51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组织制定并落实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别、脱水、运输、起重等有关工艺、环节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52

    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53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全面辨识,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并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


    54

    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55

    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56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57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板)。


    58

    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59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并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级划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60

    建立并实施交接班、班前会、班后会、风险辨识与确认等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当次生产结束后进行安全检查。


    61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事故隐患。


    62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3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64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6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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