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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与社会:马克思国家理论新解

    时间:2021-02-13 07:56:3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国家是一个历史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的出现和存在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相联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自20世纪90年代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救世,提出了国家究竟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怎样的角色问题。而我国目前的现实是,要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出了妥善处理好国家与经济关系的重大课题。在这种背景下,国家理论研究成为学术界的热点。

    关键词:国家;社会;政治统治;国家职能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32-0033-02

    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国家从它产生开始就对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国家问题也是马克思毕生研究的重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因为国家问题是全部政治的根本问题,这个问题“比其他任何问题更加牵涉到统治阶级的利益”[1]71。所以有关国家问题的探讨始终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但是一直以来人们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内容理解有所偏颇,导致大家对于国家的认识依然停留在“阶级统治的工具”层面上,没有深入研究国家的内在本质和结构。这一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马克思在有生之年并没有一部完整的著作来描述他的国家理论,所以大家误以为马克思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完整的国家理论,甚至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但是当我们打开马克思的著作时,不难发现国家理论的渗透却无处不在。尤其是进入21世纪,开始了以资本为依托的全球化时代,对剩余价值的追逐使国家在协调不同利益关系时面临重大考验。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家如何应对全球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既要给出具体制度设计的正当理由,又要从国家理念层面回答种种有关“为什么”的诘问。而中国也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背景下,处理好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当前的首要问题。

    一、国家的起源及本质

    自古以来,学术界对国家的起源、本质、属性等就有不同程度的争论,对“国家”这一概念的界定也是不一而同。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就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统治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恩格斯说:“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2]170。可见,马克思的国家观和西方霍布斯等人的契约论有很大的不同,前者认识到社会中存在着“阶级同阶级的斗争”[3]212,而后者却认为国家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马克思认为的国家起源是在阶级之中,它不单单是统治阶级的政治工具,也是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第三方力量,是冲突论和融合论的统一。

    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原理上理解,就是国家产生于社会之中,但是又终将回归到社会中去。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所以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中,国家始终处于次要位置,社会才是处于第一位的因素。然而唯物辩证法又决定了国家在从属位置中的反作用,也就是尽管国家是由市民社会决定的,但是社会毕竟不是国家,国家不等于社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社会并使其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从这一角度说,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和阶级属性一样都是国家的基本属性。

    但是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毫无存在的积极价值。不同的历史阶段国家所代表的阶级在历史中的地位是变动的,并非是固定不变的。资产阶级取代地主阶级,是人类历史的进步,而国家在这个取代的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这个过程具有野蛮和血腥的性质,但它最终为人类解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我们要辩证地看待“阶级”在国家发展中的位置,让阶级统治和公共管理并行,以保持国家的相对独立性。

    二、国家职能

    从国家起源的二重性上马克思又提出了国家职能的二重性理论,即国家具有政治统治和社会公共管理的职能。但是长久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国家起源的认识有所偏颇,直接导致了对国家职能的误读。“国家就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4]273,这很容易让人们把国家职能直接等同于政治统治职能,认为马克思的国家理论只有政治统治和阶级压迫的职能,而忽略社会公共管理对国家的重要性。

    但实际上马克思国家职能理论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既包含一切社会的性质所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含由各种特殊的因政府与人民大众互相对立而起的职能”[5]132,即,国家的对内职能和对外职能,对内职能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对外职能就是对外侵略和保护本国不被外来侵略的职能。

    传统理论认为,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它的核心任务是维护和实现阶级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对本阶级实行一定范围的民主,以保持统治阶级在经济、政治和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侵犯。这是一切国家所共有的对内职能。国家对内职能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社会管理职能。马克思认为,随着生产的发展、交流的扩大,阶级社会的社会公共事务比原始社会的社会公共事务不论从形式到内容都更丰富更复杂。因此,国家在协调社会阶级之间关系时,也必然要承担起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原理上理解,国家是社会自我管理失控的产物,社会多大程度上由国家管理是由社会自身的发展程度决定的。当社会自我管控能力降低时,国家有可能接管一切活动;当社会逐步恢复自我意识时,就会出现“社会逐渐把国家政权收回”的过程。无数历史经验表明,当国家管理一切社会事务时会限制社会各方面的发展;但是完全失控的无政府主义也是对国家政权最大的亵渎。因此,国家和社会是一种二元化的关系,即社会逐渐把公共管理职能重新收回,政府简政放权,赋予市场最大的自主权;而国家合理行使政治统治的职能,各司其职,尽最大可能处理好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

    三、国家消亡

    不论是马克思早期还是晚期的著作中,马克思都一直强调,国家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阶级矛盾无法调和的产物,它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会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失。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第一次分析了经济状况后认识到私有制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为了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就必须消亡自己”[4]479。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国家消亡的方式有所不同,分为无产阶级的自行消亡和资产阶级的被迫消亡。国家的消亡是以阶级的消灭为前提的,而且尤其是敌对阶级之间矛盾的消除。马克思强调,无产阶级国家会自行消亡,资产阶级国家要通过暴力革命来推翻。当国家自行消亡后,国家就丧失了其政治统治职能,社会就变成了一个大型公共服务组织,主要行使国家的公共管理职能,管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第二,社会主义是国家消亡的过渡阶段。人类的最高理想就是走向共产主义,国家消亡既是实现共产主义的前提,也是共产主义最终要达到的结果。共产主义社会是消灭阶级、没有差别的社会,因此只有经济高度发达、人人都有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时,才能保证社会按照道德和习俗的约定正常生活,人类的最高理想才能最终实现。第三,国家消亡是一个缓慢的历史过程。我们要看到国家消亡的历史必然,又要看到这一理想实现的艰巨和困难。在这个历史过程中,无产阶级要利用国家的力量促进其自行消亡。

    但是马克思的国家消亡论不等同于虚无主义或者无政府主义,而是就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国家产生于社会之中而又必将回归于社会,社会既是国家的起点,也是国家的归宿。国家把属于社会的经济文化权力交给社会,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最后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完美统一。

    从国家和社会重新统一的过程中看,国家政权和社会最终达到利益一致性,而社会也会积极回应国家政权,广泛地参与国家政治,以保证国家朝着“自行消亡”的方向发展。目前我们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不可能立即消亡,因为经济还在稳步增长,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中。但经济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不是为了制约和限制社会的发展,而是给人民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更大程度上保障人民的权益。因此,根据国家和社会的关系原理,社会主义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建立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为国家向更高阶段的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和前提条件。从这一角度讲,马克思的国家消亡需要市民社会的发展作为其客观条件,证明他的国家消亡理论不是空想的乌托邦,而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和必然。

    但是,不论国家如何发展,简政放权都不意味着政府“甩手不管”。尤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推出了中国深层次改革政策,期中以经济改革为主,这就需要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指导,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马克思在这方面提供了很多反面案例,如在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缺乏国家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就无法克服自我缺陷,因此需要国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出科学的宏观调控的职能,充分认识到国家的相对独立性。这就要求我们要立足于当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处理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我国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中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矛盾,政府作为国家意志的执行者要不断结合实际,调整自身,发展和完善政府职能。这不是关系地方或者某个人的小事,而是影响民族和国家的大事。因此,继续深入探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对我国政府转型和职能重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参考文献:

    [1]列宁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Marx and Engels, Collected Works[M]. London(1975—),VI,Moscow ,197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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