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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结构及其原因

    时间:2021-03-25 07:53: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过各方面的不懈努力,截至2011年2月底,我國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39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的构成看,是一个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统一的多层次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中,法律是骨干,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换一种更形象的比喻,仔细观察我国法律体系众多法律规范的结构,其实就是一个金字塔型的立体结构,塔尖是宪法,塔的中间是法律,塔的底座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总体趋势是越往下法律规范的数量越大。这些有机组成部分整体构成了我们的法律体系。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所谓统一,就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必须统一于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不仅自身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行为规范,而且宪法还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律依据。

    2001年3月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据此,我国对法律体系的划分是七个部门,这七个法律部门涵盖了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等各种重要关系,使我国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应当实现有法可依。实际上,任何法律部门都把宪法看作是自己最重要的来源,从宪法中寻找自己的合法性。也正因为如此,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是至高无上的。在这种意义上,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统帅,“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母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多层次性

    所谓多层次,就是除宪法外,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其中,法律是骨干,法规是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宪法。与宪法颁布的同时,全国人大还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修改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使国家组织和选举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新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根据“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基本立法原则。据此,国务院于1980年5月成立了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协助领导审查国务院各部门报送国务院的法规;1981年7月成立了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负责对国务院各经济部门起草、修订经济法规的工作进行规划、指导、组织和协调。这两个机构成立后,积极工作,协助国务院制定和批准了一批国家法规。1979年7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规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享有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改变了过去立法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立法权的状况。从1979年下半年到198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陆续设立常委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政策不抵触的前提下,陆续开展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1979年11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管理的布告等3部地方性法规,成为全国首次省级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标志性意义。

    根据相关统计,从1979年11月到1982年9月,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共计355件。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奠定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又多层次的法律规范格局。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多层次结构的原因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多层次结构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

    从国家结构的角度分析,由于主客观种种原因,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时我国又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发展很不平衡,历史上又缺乏法制传统,加上正处于改革开放过程中,因此,我国的立法既要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以利于维护国家的团结统一,又要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一而多层次结构是由我国的立法体制所决定的。

    所谓立法体制,具体包括立法权力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权在所有的国家权力中居于核心地位。根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和授权立法权。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具体国情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所谓统一,就是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所谓分层次,就是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行使的前提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此外,有关国家机关还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法规。

    参考文献:

    [1]孙国华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概念、理论、结构》.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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