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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与《法国民法典》结婚条件的比较分析

    时间:2020-08-14 07:55: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作者简介:菅巨 (1989-)男,所在单位:重庆大学法学院学术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专业。

    摘要:1804年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两部法典作为同时代的重要法典,其法典中所蕴涵的价值和留给后人的启示,仍然值得我们去挖掘和思考。本文以两部法典中关于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析作为出发点,就此展开探究分析。

    关键词:大清律例;法国民法典;结婚条件;比较分析

    1804年拿破仑施行的《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大清律例》则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经过乾隆审阅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为清朝的基本法典。两部法典作为同时代的重要法典,其法典中所蕴涵的价值和留给后人的启示,仍然值得我们去挖掘和思考。

    一、两部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内容

    《大清律例》中规定的结婚的必备条件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达到法定年龄。虽然《大清律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结婚的法定年龄,但《大清通礼》规定清代的适婚年龄为男16岁,女14岁,这主要是因为历代封建王朝都提倡早婚。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自愿,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第二、达到法定年龄,法典第144条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五岁,不得结婚。第三、一夫一妻制,法典第147条规定第一次婚姻解除前不得再婚。《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结婚的程序:婚姻仪式应公开举行和婚姻证书应两次公告,法典第63-65条和165条-171条对此有相应规定。

    二、两部法典规定的结婚禁止条件内容

    《大清律例》中相关规定有:第一、同姓不婚;第二、亲属不婚;第三、良贱不婚;第四、禁止结婚的时间,丧期及父母被囚,不得自主嫁娶。

    《法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定有:第一、不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未得到父母同意不得结婚;第二,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间禁止结婚;第三、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

    三、对两部法典结婚条件规定比较分析

    1、产生历史背景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的基本内容是以大明律为蓝本,在进行修订后成为清王朝的最后一部基本法典。中国传统法律的继承性特点体现在法律的传承不因一个王朝的更替而终止。张晋藩先生指出:制定法“在中国法制史上辗转相承从未中断,构成了中外少见的完整的制定法传统,成为中华法系的主干”。①因此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法律规定是遵循了中国两千多年的结婚传统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举行礼仪程序。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资产阶级法典,它第一次以成文形式确立了自由契约与私有财产权利的法律原则,首次系统地制订了适用于资产阶级需要的法律关系。马克思指出:“法国拿破仑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泰、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鸠的思想, 起源于法国革命”。②法国民法典是由法国大革命催生的和资本主义的变革发展带来的结果, 更是得益于法国社会、思想以及法学的长期历史发展,是历史积淀和现实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法国民法典在结婚条件的规定才会超越以往,使自由平等原则在结婚条件中充分体现,而且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体现契约自治原则。正是两部法典产生背景不同,才会使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规定上依然体现坚守传统,而法国民法典则代表变革创新。

    2、文化影响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的文化基础是来源于中华文化传统,建立在符合封建统治的儒学基础之上。中国古代传统法学是礼法结合,而礼教对人的约束严格,从而使封建统治者在制定法律时对结婚条件的管束力比较强。因此,冀望大清律例在结婚条件的规定能够在礼教基础上统治社会中得到较大修改是不现实的,影响人们的传统观念是不易得到改变的。虽然在启蒙运动的指引下人们理性思维占据主导,但对传统的固守导致法国民法典依然存在着对传统的继承和妥协,这一点在婚姻家庭制度上体现明显。比如,虽然在大革命时期“中间法律”已经明确承认结婚和离婚自由,成年人不再从属于亲权,然而法典却很大程度上依然维护父权制家庭的传统。第148条就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经成年,其结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亲的限制。对比大清律例在法律继承上的一贯连续性,《法国民法典》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继承上趋于保守甚至是倒退。

    3、父母对结婚的影响的比较分析。

    大清律例结婚条件中,父母之命是必要条件。父母在子女的婚姻上拥有绝对话语权,子女在婚姻上处于依附地位,只能听从父母。是中国古代传统的封建礼教的重要体现,子女必须听从于父母的决定,婚姻不得自主。同样法国民法典也很大程度上维护父母的主导地位。第148条规定“子未满25周岁、女未满21周岁, 非经父母的同意不得结婚父母意见不一致时,有父的同意即可。”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子女即便已经成年,其结婚自由也要受到父母的限制,尤其是父亲的限制。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父母对子女的约束,只要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确立夫妻关系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且年龄符合规定,不必受到父母的约束,而这一进步则要归功于启蒙运动的理性、平等、自由发展的影响。两者的比较说明了思想传统影响的根深蒂固和对一切事物发展的阻碍,新思想则因为其进步性必然取代旧思想,必然为人们所接受;同时因为新旧思想的冲突和激荡,其反应的法律必然体现了传承、妥协和发展。

    4、男尊女卑在婚姻条件的比较分析。

    “夫为妻纲”是封建社会夫妻关系的重要一点,大清律例同样规定夫权占主导地位。值的注意的是,男尊女卑是法国民法典同样体现,有违资产阶级宣扬的人人平等原则。法国民法典第12条规定:“外国妇女与法国人结婚者,依从其夫的地位。”尽管法国民法典体现了法制的进步,但是受法国传统夫权的影响,男尊女卑在婚姻条件中依旧保留着。说明了在历史的过程中夫权主导地位一直在存在着,妇女一直处于附属地位。这在两部法典中都有迹可循。当然由于历史的进步,思想的发展,法国民法典依旧体现了妇女地位的提升,值的肯定。

    5、禁止结婚条件和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规定的比较分析。

    两部法典在禁止结婚方面的基本内容相同,这是归因与人类在共同生活中总结的基本经验,近亲属结婚容易导致遗传病的频发和族群的灭亡。此外,大清律例规定了和禁止结婚的时间,法国民法典则对此没有规定,这主要是受到两国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的影响所致。大清律例规定了良贱不婚,法国民法典也在第161条规定:“直系尊血亲与卑血亲间,不问其为婚生或非婚生,禁止结婚。”同样,两部法典在对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结婚规定都体现一定的歧视性,大清律例严禁本国人与番人结婚;法国民法典则规定本国妇女如同外国人结婚则所享权利依附夫权,不享有法国人待遇。因此两部法典对本国人与外国人的结婚所给与的权利受到极大束缚。(作者单位:重庆大学)

    参考文献:

    [1]李浩培,吴传颐,孙鸣岗等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出版,1979年第一版.

    [2]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2003年.

    [3]《大清律例通考》,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注解

    ①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4页。

    ②马克思:《第一七九号“科伦日报”社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二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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