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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历史考察

    时间:2020-10-27 08:01:01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从1912年3月北洋政府建立,到1913年2月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召开之前的起步阶段;二是从1913年2月农林部召开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到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农会组织出现之前的高涨阶段;三是从1921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型农会组织出现到1928年12月北洋军阀政府覆灭的消退阶段。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主要活动表现于:开展农情调查研究,提请农事改良议案;开办农事试验场所;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开垦荒地、植树造林;倡导农村商业文明;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受理调解民事纠纷等。该时期的农会组织在“图农事之改良、发达”、推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型过程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

    [关键词]北洋政府;农会组织;农业改良

    [中图分类号]K2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3541(2019)01-0075-10

    农会作为超越宗族关系、旨在农业改良的法人社会团体,在推动中国由传统农业向近代农业转型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但是,近年来学界大凡注重于清朝末年,以及国民革命时期农会的研究,而对于北洋政府时期的农会研究则尚感欠缺”。故本文试图弥补这一缺憾,对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的发展过程、组织结构、主要活动以及历史作用等做一初步探讨,以共鸣于同仁对该专题研究的深入和系统化。

    一、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发展过程

    清末民初,面对农业生产的衰微加上西方农学新知东渐的催生,“以天下为己任”的有识之士深刻认识到单纯学习外国的“船坚炮利”,难以救亡图存,务须发展我国的工业、农业、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等方为自强富国之路,而“万事之源皆出于土”,“农务为富国根本”[1(.2))。正是在这种以农立国呼声的高涨中,1907年7月,时任直隶总督的袁世凯批饬成立了中国近代第一个农会组织一直隶农务总会, 申明“农会之设,其要旨务在固结团体,研究实业,以期进步日增”[2]。直隶农务总会为清末农会之兴起到了前驱先行、创榛劈莽的作用。1912年,袁世凯在其执政北洋政府后,即于当年9月24日,由农林部颁布了《农会暂行规程》三十六条、《农会规程施行细则》九条等法规。翌年2月,又公布了《全国农会联合会章程》等。明确其“农会以图农事之改良、发达为主旨”3。这些法规文件的颁布,无疑为农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和蓬勃发展提供了法律文本和制度保障。

    纵观北洋政府时期农会组织的发展过程,大致分可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起步阶段(1912年3月至1913年2月),即从1912年3月袁世凯开始北洋军阀政府统治到1913年2月全国农会联合会会议召开之前

    1.清末农会的承袭。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的建立,标志着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但是,统治阶层的改朝换代并没有对乡村社会和基层民众产生太大的触动。作为肇始于清末旨在农业改良的农会组织,依然较为完整地保留了下来。从仅仅存在三个月的孙中山的资产阶级南京临时政府,到由北洋军阀首领袁世凯开始的北洋政府,均沿袭承续了清朝末年的各级农会组织,无非是在中央一级,原来归清政府农工商部P管理的全国农务联合会,在民国建立后被易名为全国农会联合会,仅有一字之差,并改由中华民国农林部@管理,而在省及其以下各级农会,基本上承袭延续下来。

    1912年5月,农林部成立之后,尤为重视“整顿地方农会以谋农业机关之完备”[4)(p.273),其采取的主要措施为:一是健全各级农会组织。1912年5月27日,农林部发布命令,规定在农会章程未订定以前,仍以清末《奏定农会简明章程二十条》(1907年10月31日)为指导性文件,且下令宣示各省:所有各级农会均“应发之委任状钤记等件,统俟章程规定后一律颁给”51。《农会暂行规程》颁布后,其与晚清政府所发布的农会章程,在团体功能性质、组织形态、人员构成等规定上均无大差异。规程强调:“农会为振兴农业最要机关,若不急速设立,何以谋农业之进步。本部设立伊始曾经通电各省速即筹办在案,惟是各省农会有创设多年者,有继续办理者,规程既多纷歧,办法亦难一律,以致各省农会无所适从,殊失提倡农业之本意,且本部拟订农会法令, 不日提交参议院议,决公布尚需时日,兹特定农会暂行规程三十六条,农会规程施行细则九条,收支预算表及调查规程五条,随文寄去,为此,通令各省实业司、劝业道转饬农会暂照此项规程办理,庶免纷歧而归一律,仰即知照。此令。”[6二是处理各地农会问题。其中包括:(1)处理各地扰乱农会事件以及农会内部的争执。以处理山西农会案为例,1912年10月,当“山西农务总会会员苑有梅等暗行选举,朦胧报部”;田汝弼、张孔怀等扰乱农会等事件发生以后,农林部即责令山西劝业道“迅即查明事实真相,并报部核办”7。(2)处理各地农会章程中不合理的规定。譬如,农林部兹复广东都督妥订农会章程时说道:“其中有不宜于农会者不少,如第三十一条农会代农民伸诉冤抑,是直以公益团体侵害检察官之權者,是此种条文,尚须斟酌。现在本部关于农会法令颁布后,再行遵照妥定会章,呈核相应咨复贵都督查照转知该司饬遵可也。”[8]处理冒牌农会组织。如在批复安徽太平府万春好农业公会呈时严厉指出:“该公会系联合各公司组成类于总公司性质,办法全与农务总分会不同,未可援引部电所开,率请仿照办理”[9]。

    2.农会组织的广泛建立。北洋政府农林部在继1912年9月24日颁布《农会暂行规程》36六条、《农会规程施行细则》9条和《农会调查规则》5条之后不久,又于1923年5月19日公布了《修正农会规程》42条暨《修正农会规程施行细则》15条等,这一系列农会规程的颁布,进一步在法律制度上推动了农会组织的广泛发展。据不完全统计,到1913年,全国已设立省级农会22个,县级农会228个。在一些农业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还成立了乡级农会,如江苏省在民初成立了乡级农会103个, 福建省乡级农会达125个[0](p.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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