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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初国会对孔教的争论及其思考

    时间:2021-01-25 07:59:0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民初国会对孔教的争论,是中西文化冲突在政治层面上的反映。主张孔教者希望将孔教载入宪法,体现在立国精神中,将民族文化精神与宪政结合起来,忽视了与共和政体对立的因素,在客观上阻碍了宪政的顺利进行;而反对孔教者,则看到了传统与宪政间的对立,加剧了民族文化认同危机,二者均存不足。

    关键词:伦理政治;孔教;宪政

    中图分类号:K25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59-8095(2006)02-0044-06

    民初国会制宪是中国政治现代化的艰难尝试,自1913年国会成立,至1917年8月,其间虽遭破坏、解散,但始终为制定一部纳“政府人民于法律范围以内”的宪法而努力。既存研究多关注国会在政治与外交方面上的讨论,少有从思想文化层面探讨国会者,对《天坛宪法草案》130条中“辩论最多、冲突最烈”之“孔教问题”,学术界则少有探讨。本文试论民族文化精神与宪法、政体之间关系,以探讨孔教载入宪法成为国会争论焦点的缘由。

    1913年4月国会成立,至11月解散;1916年8月恢复国会,至1917年5月,历时仅一年余,孔教案却多次变迁。以下略述1913年、1916-1917年两阶段国会对孔教案的争论、表决情况。

    (一)1913年4-11月

    1913年7月初,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着手制订宪法,8月15日,孔教会上书国会,请求在宪法上定孔教为国教,孔教案随之成为立宪中争论之焦点。孔教案虽“非起草会之原意”,[1][2]然而当陈铭鉴将其提交宪法起草委员会一读会时,[3](1913,10,6)[4]响应者不乏其人,汪荣宝、向乃祺支持原案,朱兆莘、黄赞元提出支持孔教的修正案,何雯等则坚决反对,最后议案付表决而被否决。孔教案的序幕就此拉开。

    9月23日,赵炳麟提议孔教案当属宪法大纲外经表决应列入之议题,[3](1913,10,3)经表决提议被列入与省制、蒙藏地方治理权特别规定并列的三个重要议题之一。[1]27日会议,讨论焦点在孔教是否宗教“及拜神自由是否与国教抵触二层”。[3](1913,9,29)提案人陈铭鉴说“孔教为文明进步之国教”,[5]非迷信宗教。何雯则反驳说中国非宗教国,孔子非宗教家,定国教与信教自由抵触,且易使蒙藏怀二心。徐镜心等附议何氏意见,而汪荣宝等则持异议,汪氏说六经乃中国伦理道德之基,“蒙藏之向背”,与国教无关。辩论至中午“仍有多数报号发言”,辩论未果。

    10月13日,朱兆莘、汪荣宝等人再次动议定国教,朱氏认为“宗教进化”由神道教入人道教,孔教属人道教,汪氏谓历史证明“信仰孔教”,已成“国民性”,当为国教。对此,伍朝枢从法理的角度驳斥,“谓法律之规定,必有效果,孔教以忠恕为本,苟有民不行忠恕之道者,是否违法?若认为违法,则不胜其权;若不予以违法之制裁,则法律归于无效。”最后因少数赞成国教,争论遂暂停息。[5](P12-15)

    28日孔教案三读会,汪荣宝率先提议在第3章第19条后加上“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3](1913,11,2)继后,蓝公武、陈铭鉴等分别提出在第19条后增加“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不抵触共和国体者为大本”等,提案悉被否决。

    此后,汪荣宝动议增加“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伦理大本”,引起激烈争论。最后,黄云鹏提出“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的修正案,经“表决数次……卒以互相疏通让步”通过此案。尔后,因赣宁之役,袁世凯取消国民党议员资格,致国会开会不足法定人数,而于1913年11月4日被迫解散,国教案亦随之被搁置。

    (二)1916年8月-1917年5月

    1916年8月,国会恢复,9月5日,重开宪法会议。20日,康有为致电政府,要求“以孔子之教,编入宪法”[6](P955-957),继后,孔教会陈焕章等人又上书国会请定国教[7](1917年增刊),再燃《天坛宪草》中有关孔教案之热点。

    9月11日会议,朱兆莘解释宪法第19条第2项,在此前的8月27日,张鲁泉曾动议删除第19条第2项,[3](1916,9,4)而朱之解释更使争端重起,朱谓孔教乃国粹,为“五族同化文化进步”之基础,且“最合共和原理”,尽管此项与第11项“似有抵触”,但孔道之影响,当“定孔道修身科于宪法”,此论引起与会者“纷纷发言”,反孔教者称孔教会之请愿及袁世凯之主张使该条通过,谓朱之言仅代表个人思想,汤漪指出第19条第2项之实质即孔子之道是否宗教及与当今适合与否,不属宪法讨论之列[1],仅“一句话”而已,“秩序遂大乱”,尊孔议员谴责汤氏不尊重宪法。[3](1916,9,11)是会以无果终。

    25日,因第19条第2项实“争点,一或不慎且足激起外界风潮”,故有议员提议“暂不讨论”,但另有议员认为该项应作大体定论,于是预备发言之人,“个个摩拳擦掌,准备交锋”。27日会议,十余人发言辩论,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双方均不足法定之数,无果。[3](1916,9,29)

    12月28日,宪法审议会审议国教专章,陈敬芳提议宪法中加入国教专章,各国皆有国教,“我国文化礼教皆由孔子之垂训为指归”,孔教乃教育范围之事,与宗教自由“两者并行不悖”,有附议者支持,而反孔教者则认为孔教非教,且不“尽合于”共和政体,择其道德部分“作国民教育修身教科,原无不可”,定国教则危及国本。“双方争吵厉害,主席以此问题关系重大,不能率而表决,致蹈前次表决时打架之覆辙”,又无果而终。[3](1916,12,31)

    1917年1月8日会议,王葆真力斥国教,谓“孔子降生后”,思想界反有“退步”,载入宪法将导致帝制发生,孙光庭等则反驳之,辩论良久后表决,均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果。[3](1917,1,11)10日,讨论省制问题,尊孔议员为挽回1月8日表决之结果,“思以省制与孔教为交换条件,遂相率不出席”,宣称“若此(孔教,笔者注)问题不能通过,则一切问题皆不赞成”。双方对立呈一触即发之势。时评论有:“观此将来在二读会中,国教问题恐惹起剧烈之竞争。” 对此情况,有议员戏谑地说:这真叫“无孔不入”。[3](1917,1,11)

    1月28日,国会各政团开宪法协商会议,22团体莅会,将第19条第2项交付表决。[8](P4)因意见分歧而无果。29日审议会,因抗议孔教者拒绝出席,亦无果。[7](2卷6册18号)2月2日,会议就第19条第2项进行讨论,孙光庭、张琴、布尔格特分别提出支持孔教的修正案,当提案者阐述其理由时,尽管已呈“力竭声嘶之势”,但反对者仍一片吵闹声,[9](1917,2,3)以致讨论作罢。

    5日,陈光寿动议将第11条与第19条第2项合并讨论,马君武等8人反对,并与赞成方辩驳,议场秩序为之大乱,议长欲付表决,刘成禹等大声呼:“议长违法!”后向乃祺动议讨论终局,592票中有374票同意通过。而合并动议之所以引起激烈争论,因反对国教者“欲先通过信教自由后,再运动反对第19条第2项及国教问题”,而合并则致双方互相牵制,“故反对甚力”。[9](1917,2,6)

    在合并动议成立后,魏肇文提出尊孔修正案,陈善与苏祜等18人连署提出将原案第11条全文删除,因“孔教对别教兼收并蓄”,信教自由是中国不成文之宪法,近代“教案繁多,官府之文告,人民之论说”,“不曰民教相安,而曰民教相仇”,故信教自由之教字,“似专指耶教天主教而言”,道教释教“亦未必包括在内”,是将“打消”中国国粹。[7](17号18期增刊)

    2月7日会议,未果。[3](1917,2,10)[10](第6年第3期)9日会议,当秦庆礼驳斥易宗夔的孔教修正案时,倡孔教者援用宪法规则,抵制秦氏发言,而秦氏“指斥孔教徒”“阻碍宪法”进行,谓之“宪法罪人,孔教派大哗,群起詈之”。[10](第6年第3期)休会后,将有关第19条第2项的修正案进行表决:

    表格显示,提案悉被否决。尔后,以原案第11条付表决,双方票数不足法定人数(459人),否决。褚辅成援引宪法会议规则第35条,认为原案第11条系宪法中不可废弃之议题,应再付审议会审议,308人附议。汤松年等提出表决疑义,遂以反证表决法再表决,通过11条再付审议会审议。[9](1918,2,9)[10](第6年第3期)显然,国教案迁延时日,诚如时人说:“国教问题,争执数月,迄不得所以解决之道,今已短兵相接于议场矣……必至有碍制宪之进程,甚可忧也。”[11](P10)

    1917年5月5日审议会,汤漪主张径将孔教案付表决,“国教派大哗,声势汹汹,将起争殴,汤见情势不佳,急行取消前说,于是付讨论”,后由删除原案付表决,赞成者三分之二弱。最后再投票表决,双方票数俱弱于法定人数(336人)。[3](1917,5,6)5月30日,审议长将所有关系第11条后加1条及国教之修正案依次提出讨论,辩论未果。最终,刘恩格提出“中华民国人民有尊崇孔子及信仰宗教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1]修正案,附议者30人强,属多数而获通过。[3](1917,5,30)至此,国教案拉下帷幕。

    民初中国社会正值破坏与建设之会,反映在政治层面则是共和初建、专制方毁,提倡民主者试图重塑中国政治,以拯救国家于危难中,再具体到国会对孔教的争论,则是中西文化冲突在立宪中的反映。而立宪成功与否与中国未来政局、命运又有直接关系。满清覆灭之时,人们虽已普遍认为“共和制是公认最好的国家形式”,[12](P182)但民初建立共和却依然步履蹒跚,国会立宪的曲折,已折射出政治步入现代途程中必然遭遇到的阻力,孔教能否载入宪法的争论则凸显了此特点,而具体到问题的实质则是作为宪政的惟一障碍,君政被推翻后中国真的可以从几千年的专制一跃而达宪政吗?此亦是孔教能否载入宪法在国会中成为讨论焦点的原因,而具体运作则是新政体能否脱离既有文化而成功建立?透视国会对孔教的数次争论,以下数点值得我们关注:

    其一,从历史的角度看,国会希望立宪以纳国家入法治轨道,以规范政治、社会秩序,然蕴涵着西方民族精神及与西方文化密切关联的宪政,能够脱离既有的历史文化背景而成功地移植到中国文化土壤上来,就此论之,涉及到制度本身能否脱离既有文化而被移植及被移植者的原有文化认同是否仍有效的关键问题。而立宪时不可回避的孔教讨论,实质是探讨在新体制下,怎样对待原有的文化认同。

    自汉以来,儒学成为皇权的意识形态,它规范人们的一切观念、言论、行为模式,并杜绝与其价值不一致的思想和学术,形成“独尊”的局面。二千余年,虽因时势的变迁而有所演变,但“政治社会”意识形态的角色却未曾改变。

    陈寅恪认为儒家学说同中国政治有着密切的关系,“二千年来华夏民族所受儒家学说之影响最深最巨者,实在制度法律公私生活方面”,并使之“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13](P440)余英时也有类似持论,认为“从长期的历史观点看,儒学的具体成就主要在于它提供了一个较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秩序”,且传统中国“从个人和家庭伦理到国家的典章制度”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儒家原则。[14]

    正因儒家文化深刻地影响政治,故长期以来中国政治、社会秩序囿于“儒家的天地君亲师”之中。然自晚清西潮拍岸,“二千年传统之政治观念,经新思潮之冲激,渐露根本摇动之势。君臣之天经地义,有人加以批评,二千年之君统有人加以攻击”。[15](P877)传统政治观念受到极大的冲击,最终出现如余英时所谓之“儒学作为维系政治社会的意识形态而言,早在清末民初已经破产”[16](P542)的局面。而帝制的结束,则直接宣告儒学作为官方意识形态地位的终结。

    然中国政治思想具有“多因袭,少创造”的特点,“由秦汉至明清两千年之中,君统无改,社会少变。环境既趋固定,思想自多因袭。必至海通以后,外患与西学相共侵入,然后社会骚动,人心摇动,激成清季空前思想之转变。”“然就史家及学者严格之客观立场论,则中国政治思想自有其价值,不必因其内容异于欧美而受损失。盖中国政治思想者,中国文化与社会之产物,而同时为二者不可割离之部分。吾人如欲彻底了解中国文化与社会,自不得不研究中国之政治思想。”[15](P824-826)据此论之,中国政治思想与社会、文化实为一体,故政治思想的演变不能脱离中国文化与社会,作为政治思想载体的政制的变更则尤不能脱离文化与社会,这决定了政体与体现其精神的宪法的制订必然不能脱离既有文化与渗透着文化精神的社会心理认同。

    而且,由于中国“伦理政治”[17](P179)的特点,即以政治的强制手段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三纲五常,儒家文化不仅成为君主政体合法权威的知识资源,为政治秩序提供合理性的解释,反过来,政体成为儒家文化政治合法性的根据,如汉代儒学独尊、隋唐建立以儒家经典选拔官吏的科举制度等。由此建立起一套价值体系、一套规范中国社会秩序的学问,此学问在其形成、演变中异常深刻地影响着政治、社会。儒学经由春秋、汉,到宋,“宋儒掌握了中国近千年的‘教权’——包括礼教上的权威和教育上的权威两方面。程朱哲学不仅是影响中国人思想的正统哲学,他们又成为支配中国人信仰和道德礼仪生活的礼教上或宗教上的正统权威……其影响之大、之深、之久,可以想见了。”[18](P196)

    民初国会试图通过立法在立国精神上背离如此深厚的传统精神,取消儒学在信仰及教育层面的权威,遭遇阻力实属难免,并因之导致有关国教、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伦理的争议,此实属必然。

    其二,不同的政治制度有不同的政治思想贯穿其中,君政与共和是两种迥异的政体,不同的民族与文化背景,尤其决定了两者间的差异。而宪法作为立国根本,必须植根于民族精神与文化土壤。

    “中国政治思想之转变”,至“君政”的结束“达最后阶段”[15](P878-879),由“君政”入共和,是以革命的方式“促天演之进化”。[1]有论者论戊戌维新失败原因时指出“民权平等与三纲五常之说,有根本之冲突”,[19](P7)而政治思想之冲突正是维新变法失败“之一端”。[19](P7)民初,政体变更仍存在政治思想的冲突。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刑,有耻且格。”“刑”是构造社会诸方案之末端,而西方宪政则以法治为准绳,两种政治思想间存在根本分歧。陈独秀曾说:“伦理思想,影响于政治,各国皆然,……儒者三纲之说,为吾伦理政治之大原,……三纲之根本义,阶级制度是也。所谓明教,所谓礼教,皆以拥护此别尊卑明贵贱制度者也。近世西洋之道德政治,乃以自由平等独立之说为大原,与阶级制度极端相反。此东西文明之一大分水岭。”[17](P179)就此而论,民初政体是由“伦理政治”向“道德政治”、由三纲五常、四维八德的立国根本向“自由平等”的宪政精神转换。

    传统政治思想与文化、社会紧密结合的特点,使民初建立法制、纳社会结构入宪政成为观念上的根本改变。在以五伦为社会基本关系、以三纲为政治秩序融会一体的社会政治体系中,在规范社会结构的同时,亦含有道德的要求,在社会层面上表现为反映社会心理的风俗习惯,人们的行为囿于其中,并由此形成维持社会秩序、对个人有强制性的支配行为的传统信仰[18](P93-94)及约束人们行为标准的规律,故在君政下,人们的行为受行为规律所规范,而行为规律后面则是与政治需要一致的合法化的道德原则。蒋梦麟曾论述道:“道德原则可以告诉我们,为什么若干公认的规律切合某阶段文化的需要;行为规律只要大家遵守,不必追究规律背后的原则问题,也不必追究这些规律与现代社会的关系。”“在中国,人们的生活是受公认的行为规律所规范的。追究这些行为规律背后的道德原则时,我的脑海里马上起了汹涌的波澜。一向被认为最终真理的旧有道德基础,像遭遇地震一样开始摇摇欲坠。”[20](P67)该论述说明了“伦理政治”与“道德政治”间的区别、建立宪政将对旧有道德基础的震撼。宪政的实现,将君政的“旧有道德基础”及建立其上的“别尊卑明贵贱制度”、人与人、人与社会结构悉数摧毁,势将导致囿于其中并历史形成的人的心理、思想准则与规范的解构,并必然凸现伦理道德对人行为的约束与法律对人行为的强制作用的差别,加剧违反道德却不违法现象间的矛盾,显示“伦理政治”与西方宪政理念间的差异。

    而致此区别者,在于植根于不同的社会与文化土壤。梁漱溟曾明确指出,民族“根本精神”和“文化路向”不同是中西文化的根本区别。[21](P353-383)近代“自船坚炮利到引进民主自由,不仅没有给中国带来利,反而流弊丛生,因为没有把握西洋文化的核心。西洋物质文明的背后,有很深的精神文明作为基础,尤其是那支配人的思想、意志、情感、生活的宗教……”[18](P305)此诚如蒋梦麟所言:“美国的宪法是美国人思想信仰的具体表现,而且是根据人民的生活发展而来的。”[20](P66)因此,如果忽视既有的政治思想,将宪政“生硬地搬到中国来,不惟行不通,不能解决中国的问题,反而增长纷乱和危机。”[18](P304)

    其三,民初以西方宪政为蓝本,宪法起草委员会援引宪法公例,将体现自由特点的“信教自由”写进宪法而直接导致国教及与之相关的争论。

    剖析“信教自由”条文引起争论之原因,更能凸显宪法与民初社会思想文化的背离状况。自汉建立“政治神学”[22](P22)以来,儒教实质上是一种秩序宗教。在政治与宗教的格局中,儒教扮演着纳既存宗教入政治轨道的角色,[23](P341-342)而相对形成儒、释、道三教并存的局面。

    近代以来,基督教在不平等条约庇护下得以传播,由此生无数“教案”,国人创痛尤深。民初,教会因“信教自由”更获长足发展,而儒教因君政的坍塌而丧失其正统地位,而“信教自由”则使儒教再陷绝境,更因学校废除读经和祀孔再丧失在教育领域的权威。这一系列革命,背离并冲击到公众信仰与广泛的社会心理,在思想文化领域里引起持久的孔教是否宗教之争,而孔教载入宪法之争亦随国会立宪始终。

    分析国会围绕着与“信教自由”相关的争论,可以发现,反对孔教者,以为信教自由为宪法通例,且孔教非教,将其载入宪法,不惟与信教自由抵触,甚将“危及国本”、致“帝制问题发生”,此论否认了孔教在立国之本中的位置,也将孔教排除在“信教自由”约法条款保护之例。而赞成孔教者也援引各国宪法成例,以为“各国皆有国教”为之基础,且孔教“为文明进步之国教”、“为我国之国粹”,是将来五族同化、文明进步之基础,是教育之教,因此,“依历史习惯”应以“孔教为国教”,并与“信教自由”“并行不悖”,显然,主张国教的终极目的在争取传统与新体制共存,且传统必须载入宪法、体现在立国精神中。

    “信教自由”在中国是既存事实,倡孔教之议员朱兆莘在解释宪法时指出,“我国人大概奉孔教者居多,然奉佛教回教耶教及他教者所在多有”,这是说我国宗教的既有状况。同时,斥孔教之议员何雯,在解释宪法时也指出,“中国信仰宗教从来本不一致,然于中国国家均无妨害,自系当然,不受限制”,[1]显然,二者均认同信教自由是既有宗教状况。吴虞曾论民初“信教自由”条文:“我们中国约法的信教自由一条,本是随便抄袭来的。欧洲各国,因为经过宗教战争,人民不愿意政府来强制人民信奉某教。或强制人民不信奉某教,所以拿来规定在宪法里面,免得政府来干涉人民的信教自由。”[24](P125)而蒋梦麟更直接指出:“中国的宪法只是抄袭外国的观念,起草宪法的人随意取舍,根本没有考虑到中国人的生活习惯或思想观念。”[20](P127)这样引进宪政,必然是逾淮之橘,并不可取。

    其四,在政治背景与社会观念上,均存在实施宪政的局限性,“国体的变革,促使传统政治结构解体,但人民对‘真龙天子’的政治归宿感,却不是一时能改变得了的。”[19](P16)旧观念并没有与传统政治结构的解体同步,而新宪法仅形式上模仿,将“约法的本题,约法的精神”,“抛之大海”,[24](P125)这些因素均决定了新政制举步维艰。

    参与民初立宪的张耀曾描述民初政治背景说:“民国之成,成于三大派人物的协力。革命党人是创造民国的总原动力,立宪党人在辛亥革命时鼓动赞助之力也极显着,军阀官僚反身来附和共和,是民国速成的原因。所以开国后,政治势力就在这三大派人手里。革命党人朝气弥漫,声势极壮,但共和思想尚未深入人心,封建社会惰力甚盛,所以他们的行动很难得一般人的了解和支持;立宪派人在国内活动较久,思想缓和,与旧社会容易接近,所以他们的潜势力自比革命党人深厚;至于军阀官僚,本是帝政时代的当权者,乘机附和共和,更把从前清室所有大权攘归己有,社会因袭性成,对他们特别依赖,所以一时势力最大,这是开国时政治的背景。”[25](P76-77)具体表现在:

    一,参与制宪的国会议员对共和、宪法精神缺乏足够的了解,表现在欲将与宪政矛盾的思想观念写进宪法中。

    当陈焕章倡国教却绝口不提“君臣之义”时,曾遭到孔教会里部分人的非议。如沈增植说:“公(陈焕章,笔者注)以孔教为职志,固明明有君臣之学也。而讳言君臣,得免悬驴头卖马脯之讥乎?”[26](P87-88)这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君主专制。而如陈焕章一样的矛盾也直接反映到主张孔教的立宪诸人身上。如当1917年重开国会,主张孔教的朱兆莘解释宪法时指出,以孔道为修身大本与信教自由二条“似有抵触”,但数千年来,“我国人民束发受书受孔子教育者,约占百分之九十”,孔道为我国国粹,且孔子之学专重修身,非宗教,“礼运大同春秋太平”“最合共和原理”,[1]故宪法中当定孔道修身科。朱氏的解释显然前后矛盾,具有等差之爱的孔教与民权平等的精神同时载入宪法,宪法精神怎样体现?在制宪过程中,类似朱氏言论者不乏其人。这足以说明议员对宪政精神认识不足,使体现西方宪政精神的宪法难以在国会中通过,影响宪政的切实执行。

    二,在广泛的社会层面,缺乏共和观念,在传统精英政治的长期影响下,民众不仅对共和认识不足,对制宪也漠不关心。

    “吾国年来正像,惟有党派运动,而无国民运动。”“吾国之维新也,复古也,共和也,帝政也,皆政府与在野党之所主张抗斗,而国民对岸观火,熟识而无所容心。”[17](P173)的确,对国会围绕着制宪进行的辩论、围绕着政体而进行的政治之争,“一般人民”站在一边,“不闻不问”。对此张耀曾于1913年指出:“耀曾年来经验所得,以为今之靳求良政治者,无异初步儿童欲筑崇楼杰阁于浮沙之上,非惟能力所绝不能逮,其基址已先不克自承。试观之所谓政治家者,其所奔走唱道,非不卓然异乎寻常也,而还以责之其人,彼已自觉茫无把握,更何望于局外之信任。更试观之一般国民,凡所殷殷奔走唱道以求良政治,所以为吾民也。吾民乃凛然置之,若无关痛痒,甚且受人愚弄,反唇相讥,倒戈相向,如此政客,如此国民,日日求良政治,吾知循此以往,虽百年犹今日。”[25](P76-77)

    综上论证,民初要真正实现政体的转换,观念的改变是决定因素。因为“任何一个古老的文明,如不能使其原有的价值系统、人格结构、生活方式激起创造性的变革,很难完成一个真正富有自由民主精神的现代化国家,而新伦理的建立又与这一基本的变革息息相关”。而欲建立新伦理而彻底否认传统与完全移植西方的价值观念,将会导致传统断裂、民族文化认同的危机,以及新价值成为无本之木而丧失生机的可怕结局。

    民初国会对孔教的争论,撇开孔教本身来说,主张孔教者看到了宪法必然体现民族文化精神,这是积极的一面,但若忽视传统中某些与新政体对立的因素,则适得其反。正如陈独秀所说:“欲于政治上采用共和立宪制,复欲在伦理上保守纲常阶级制,以收新旧调和之效,自家冲撞。”[17](P179)排斥孔教者则看到了传统与宪政对立的一面,客观上加剧了民族文化认同危机。二者均存在不足。因此,诚如论者指出:“一个有悠久传统的社会,在它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生活上的一个理想情况,应该是传统价值观念与逐渐抬头的新价值之间相互融合,这样一方面不致陷入心理上无所归属的状态,另一方面又可使新的价值指南在渐变中达到价值更新的目的。”[19](P140)此即是民初国会立宪留给我们的历史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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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汤志钧康有为政论集:下[M]北京:中华书局,1981

    [7]宗圣学报[Z]

    [8]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第4辑[Z]北京:中华书局,1974

    [9]晨钟报[Z]

    [10]圣教杂志[Z]

    [11]章士钊国教问题[A]甲寅杂志存刊:1917年2月5日民国丛书:第二编·95·综合类[Z]上海:上海书店

    [12][美]墨子刻摆脱困境——新儒学与中国政治文化的演进[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13]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14]余英时现代儒学的回顾与展望——从明清思想基调的转换看儒学的现代发展[A]中国文化:第11辑

    [15]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第三册[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

    [16]余英时中国思想传统的现代诠释[M]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5

    [17]任建树陈独秀著作选:第1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

    [18]贺麟文化与人生[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19]韦政通中国文化与现代生活[Z]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0]蒋梦麟西潮[Z]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21]梁漱溟东西文化及其哲学:第1卷[Z]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

    [22]张荣明中国的国教[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23]张玉堂中国思想与制度论集[M]台北:联经出版社事业公司,1976

    [24]罗章龙非宗教论[Z]成都:巴蜀书社,1989

    [25]杨琥宪政救国之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6]致陈重远函[A]近代史资料:总第35号

    责任编辑:吴彤

    A Debate on Confucianism in the Parliamen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N Hua

    (the Institute of Qing Histoty,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Abstract:The debate on Confucianism in the parliament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flected the conflict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 The advocates of Confucianism maintained that Confucianism should be written down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ought to be embodied in the spirit of founding a state They combined national cultural spirit with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but they ignored the counter factors to republic government in Confucianism, which impeded objectively the successful implementation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The opponents realized the contradiction of tradition and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which intensified the crisis of national identity of culture Both arguments are not perfect

    Key words: ethical politics; Confucianism;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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