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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产税改革对财产性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1-03-20 07:56:49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十一五”期间,中国城市居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居民收入的组成结构随之发生了改变。然而,中国目前的财产税制度却没有及时地进行相应调整。以当前热议的房地产税改革问题为切入点,从财产性收入分配格局现状的角度,运用定量分析手段,分析房地产税改革对财产性收入分配的影响,为改革在全国的推广提出政策建议,以继续有效发挥财产税对完善收入结构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房产税改革;财政性收入;收入分配;实证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9-0019-02

    一、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一)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发展趋势分析

    全国人均居民财产性收入占居民可支配收入比重从1999年的2.2%到2010年的2.72%,提高了0.52个百分点。其中东部地区自2002年之后有显著提高,到2010年该比重已达到2.81%,为各经济区域中占比最高的;中部与西部地区从1999年的较大差距发展为2003年之后的并行增长态势;东北地区在2004年之前一直处在较低的区段。

    1999—2010年人均居民财产性收入变动情况的折线图,从总体上看,五条分别代表全国、东部、中部、西部、东北的折线走势基本一致,以2002年为结点呈现出先减后增的变动趋势。全国人均居民财产性收入从1999年的128.65元,以年均2.95%的速度增加到2010年的177.13元,其中东部地区4.37%的强劲增速是拉动全国均值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中国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泰尔指数分析

    1.指标及数据选取。本文以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主要测度指标,数据选取区间为1999—2010年,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由于指标分析需要,对各省(包含直辖市、自治区)作区域划分界定,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四大经济区域。

    2.泰尔指数测算结果。通过泰尔指数测算与分解,以人口和GDP为权重的泰尔指数及组间、组内差异。人口为权重的泰尔指数结果,可以清晰地看到近十一年来中国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差异的动态变化过程,该指数的波动变化与指数大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各经济区域财产性收入分布所存在的差距。从1999—2009年,中国财产性收入的泰尔指数值除个别年份有一定幅度下降外(2001年泰尔指数为0.100009,

    2002年下跌至0.090539),其余各年呈平稳上升趋势,尤其在2002—2003年和2007—2009年这两个时段的上升较为明显,并在2009年达到历年最高的0.160334,接近历年最低值(2000年泰尔指数值0.089116)的2倍。2009—2010年,泰尔指数值从0.160334降至0.140710,降幅达到12.24%。而以GDP为权重的泰尔指数变化幅度不大:2001—2002年间泰尔指数从0.122927跌至0.085760,是历年中最大的一次变动;2002—2007年,泰尔指数稳中有升;2007—2009年,差异增长明显,从0.095890拉大到0.115884;2010年,差异有所缩小。

    3.全国财产性收入的差异分解。通过将泰尔指数的分解为组内差距和组间差距,可以进一步求解出各区域内部差异和区域间差异对总体差异的贡献率,进而达到细化分析的目的,明确产生差异的具体原因,为作出更有效的政策建议提供依据。全国人均财产性收入总体分布差异由区域内差异和区域间差异共同形成。不难看出,东部地区的贡献率最高,占四到五成的比重,其内部差异是导致区域内差异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全国人均财产性收入差异的重要来源之一;西部地区的贡献率仅次于东部,是各区域中贡献率波动最大的,2001—2002年经历了一次大跳水,从0.318960骤降到0.116169,但随后几年中又逐渐增大,并维持在22%~24%附近;相反地,中部和东北地区的贡献率则较低,且表现平稳,在大多数年份中分别稳定在8%和1%上下。

    二、房产税改革对财产性收入分配影响的实证分析

    (一)作用机理

    首先,由于初始财富禀赋的存在与差异,房地产价格波动造成居民直接的财产性收入发生变动,这是一种不利于分配格局合理化的马太效应;其次,房产价格波动影响居民的房产购置计划,进而对不同收入群体的财产拥有格局及财产结构作出调整,导致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扩大;再次,从居民收入预期的角度看,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必然对其构成影响,产生财富效应,并具体表现为耐用消费品(特别是房产)消费增加的居民消费结构调整。

    (二)实证分析

    有资料显示,在目前中国城市住房产权归属结构中,居民住房私有化比例已达到80%,在新建商品房销售中个人购置的比例更是连续多年保持在在95%上下的水平。这样一种变化所带来的新契机,为个人住房开征房地产税提供了有利的税收征收环境。

    以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为例,不考虑房产的增值因素,依据以上假定的征税规则,计算购入后房屋产权所有者每年所需要承担的房产税。其中住宅均价选取的是五个不同的一、二线城市2011年5月的统计数据。一线城市代表:北京:(120-100)×18 479.4×0.5% = 1 847.94元/年;上海:(120-100)×14 708.0×0.5% = 1 470.8元/年。二线城市代表:天津:(120-100)×14 425.4×0.5% = 1 442.54元/年;成都:(120-100)×9 816.52×0.5% = 981.652元/年;南昌:(120-100)×7 757.74×0.5% = 775.774元/年(搜房网数据监测中心)。

    根据上述测算可见,对个人住宅征收房产税将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成本,且随着住宅面积的大小与税收的多少呈正比关系。

    房产税的这一改革无疑会增加房屋购置后的持有成本,假定该住宅的使用年限为15年,则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南昌购入一套建筑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商品房住宅后的15年使用期期间,忽略房产的增值空间和贴现因素,分别需要承担房产税27 719.1元、22 062元、21 638.1元、14 724.78元、1 1636.61元;基于此,部分购房者可能会延缓或搁置原有购房计划。

    三、对中国房产税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征收环节

    中国现行税制中,财产税体系不完善,亟需优化重构,难以实施对构成贫富差距的基础环节——财产存量的调节。就目前来看,除试点城市外,中国房产税现行制度中的房产税征收环节只限于房地产交易环节,对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收征管存在漏缺。只有将房地产保有环节纳入到房产税的征收环节中,才能从根本上起到税收对个人财富存量的调节作用,对财产性收入的马太效应从源头上予以遏制。

    (二)征税范围

    房子的价值来源于公共投入,房屋的价值与其附近的公共配套设施,如医院学校交通设施等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房屋所有人因公共投入得到了利益,因此,房屋所有人按房屋价值纳税符合税收受益与公平原则,故而房产税征税范围应扩大至所有的存量住宅,而不仅仅只是新建住宅,这样才能全面覆盖到房产所有者。政府可以通过使用房产税收入帮助穷人建造廉价住房和加大不同地区公共设施建设投入等手段,房产税调节不同收入层次和不同地区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

    (三)计税依据

    笔者建议选择房地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计税依据。之所以在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基础上附加一定比例,是出于对中国地区差异的考虑,希望将可控比例作为平衡差异的一个有效杠杆。对于评估的周期,鉴于中国房地产市场房价变化快的特点,现阶段以一至二年作为一个评估周期为宜。

    (四)税率

    房产税要实现财富的再分配功能,可以选择实行累进税率。累进税率这一税率形式是随税基的增加而按其级距提高的税率。累进税率的确定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等级再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等级越大,税率越高。采用累进税率时,表现为税额增长速度大于征税对象数量的增长速度。

    (五)税收优惠及税收惩罚

    对居民自用房地产有必要设定房产税免征面积和标准,本着照顾低收入群体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对于低收入者应给予恰当的税收减免,引导居民对房地产的合理消费,调控个人财富分配。而针对中国投机性住宅较为普遍并对房地产市场价格造成波动的现象,应对投资性住宅给予惩罚性的税收以从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因素。在此可以借鉴法国关于空置住宅的经验,法国对二年内每次连续居住时间小于30天的住宅所有人从空置第三年起开始征收累进的住宅空置税,税率根据空置年限不同而不同,空置第三年税率为10%,第四年为12.5%,第五年为15%。此外,还要加税额9%的管理费。住宅空置税的纳税人主要是收入高、房产多又无暇居住,造成资源浪费的人,税收的全部纯收入将由国家改善住宅委员会用于居民住宅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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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尹红.国外财产税改革与启示——基于不动产保有税方面的研究[J].当代经济,2010,(1).

    [14] 邓子基,王到树.经济转轨时期中国个人收入的分配及其税收政策[J].财贸经济,1997,(8).[责任编辑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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