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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与未来

    时间:2021-03-25 09:12:56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时代的焦点问题。欧盟、美国的司法实践选择了不同的回应方案,前者坚守隐私和个人信息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定位,后者采取更加灵活的策略,以实现权利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均衡。中国新近的司法实践体现出更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倾向。通过对有关司法实践的比较研究,结合中国的法治背景,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应当与网络产业的健康发展共同推进,并可通过产业的竞争机制得以更好地实现。

    关键词:网络隐私;个人信息保护;被遗忘权;日常商业例外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9092(2018)04-0122-007

    “互联网+”已成为上至庙堂下至江湖都在热议的话题,网络时代已经“全面”到来。在新技术的冲击下,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日益成为网络时代的焦点话题。对于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欧盟坚守基本权利的底线,即便影响到网络产业的发展似乎也在所不惜;美国则立足网络产业发展与用户权利保障平衡的立场,采取了更为灵活的法律保护标准,在司法实践上也创设了一定的豁免原则。当前,中国的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尚在摸索中前行,考虑到立法本身的滞后性和中国立法固有的原则性,一向能动的中国司法必定在未来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考察国内外既有的司法实践,去探索一下中国网络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发展方向。

    一、欧盟的坚守:以被遗忘权第一案为例

    在德国民法或宪法的概念体系中,并没有严格的“隐私”的概念。对应美国法上的Privacy,在德国判例学说称为Privatsphre(私领域)或私人性(Privatheit),这是德国法上“一般人格权”在保护个人生活领域上的具体化。也称为一般人格权的内化,即“使个人有一个自我生活形成的自主领域,得排除他人干预而发展实现其个人性,得有属于自我存在的领域。”对私领域(隐私)的保护,德国联邦法院初期持“领域理论”,将个人生活的领域区分为:隐密领域、秘密领域及个人领域。不同领域的保护程度相应递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变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又创设了个人信息自主权,建构了以此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2页。

    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成文立法方面是走在世界前列的。英文中的“Data Protection”就源自德语中的“Datenschutz”。德国的黑森州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确认个人对其信息享有控制权的法律。瑞典则是赶在美国《联邦隐私法》通过前一年,于1973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隐私保护法。Jonh T.Soma,Stephen D.Rynerson: Privacy Law in a Nutshell,West Academic Press,2008,p.227.近年来,“被遗忘权(right to be forgotten)”的提出和确立,体现了欧盟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最新探索。

    在欧盟,隐私和个人信息都被确定为基本权利。对此,我们可以从欧盟被遗忘权第一案(Google Spain SL &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 & Costeja González)Google Spain SL & Google Inc v Agencia Espaola de Protección de Datos (AEPD) & Costeja González,2014年5月31日,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jsessionid=9ea7d2dc30d56152e8813791428cb9c6ec8fb28ccc9f.e34KaxiLc3qMb40Rch0SaxuNbh90?text=&docid=152065&pageIndex=0&doclang=EN&mode=req&dir=&occ=first&part=1&cid=258722,2017年11月12日。关于该案的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价值或反对意见可见:杨立新、韩煦:《被遗忘权的中国本土化及法律适用》,《法律适用》,2015年第2期,第24-34页;杨乐、曹建峰:《从欧盟“被遗忘权”看网络治理规则的选择》,《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第58-62页;郑志峰:《网络社会的被遗忘权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第50-60页;夏燕:《“被遗忘权”之争——基于欧盟个人数据保護立法改革的考察》,《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第129-135页;范为:《由Google Spain案论“被遗忘权”的法律适用——以欧盟数据保护指令(95/46/EC)为中心》,《网络法律评论》,2013年第17卷,第247-267页。中一探究竟。

    该案的一方当事人是谷歌公司(Google Inc.)和谷歌西班牙公司(Google Spain),另一方当事人是西班牙信息保护局(Spain Data Protection Agency,以下简称“SDPA”)和西班牙公民Mr.Costeja Gonzalez(以下简称“冈萨雷斯”)。1998年,有报纸刊登了西班牙公民冈萨雷斯因无力偿还债务而遭拍卖物业的公告。冈萨雷斯发现,通过谷歌搜索引擎输入他的名字,就会出现链接指向《先锋报》(La Vanguardia)的两个网页。这两个网页分别包含了1998年1月19日和3月9日的报道,涉及他将房产拍卖偿还社保债务的信息。当其债务还清后,冈萨雷斯认为这些信息已经过去多年,不再有相关性,希望删除这些可能具有误导性的负面信息,从此不再被公众通过谷歌搜寻到。于是,冈萨雷斯在2010年3月5日向SDPA提出申请,请求SDPA:1.命令《先锋报》移除或更改这些网页信息;2.命令谷歌公司和谷歌西班牙公司移除或者隐藏指向《先锋报》的相关链接。SDPA于2010年7月30日做出决定,批准了冈萨雷斯针对谷歌公司和谷歌西班牙公司的申请,但驳回了其针对《先锋报》的申请。谷歌公司和谷歌西班牙公司针对SDPA的决定分别向西班牙全国高级法院(National High Court)提起诉讼。西班牙全国高级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出现于第95/46号指令颁布之后,需要明确搜索引擎运营商保护个人信息的义务,涉及第95/46号指令有关条款的理解适用,于是决定中止案件的审理,请求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对法律的适用做出初步裁决。每个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国家法院负责确保欧洲联盟法律在该国得以正确地执行。但是,不同国家的法院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解释欧洲联盟法律。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有一个“初步裁决程序”。这就是说,如果国家法院对一项欧洲联盟法律的解释或有效性有任何怀疑,它可以请求法院提出意见。这种意见以“初步裁决”形式提出。参见欧洲委员会出版与传媒总司:《欧洲联盟机构指南》,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华代表团翻译、出版,2008年10月,第27-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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