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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数字遗产继承问题的法律应对

    时间:2021-03-27 08:04:2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要:现在网络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人们生活水平质量不断提高,对于各个方面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而数字遗产作为蕴含了人精神价值和财产价值的物品而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现在对于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法律方面众说纷纭,因为法律当中没有对数字遗产进行明确的规定,导致有关的纠纷问题往往难以得到解决,因而文章对数字遗产继承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以及主要的几项观点进行论述,进而给出针对性的法律解答策略,希望可以起到作用。

    关键词:数字遗产   困境   應答策略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数字遗产是虚拟空间中留下的网络权利和财产,在索引空间中具有属性或个人财产。现在虚拟财产已经开始逐渐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正视,因而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也成为了立法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例如,美国的一些州已经开始制定数字遗产立法,包括数字遗产的范围,并逐步扩大数字遗产的范围,从最初的在线游戏设备到社交媒体,以及明确的实施者,管理数字遗产的权利。

    一、数字遗产

    数字遗产不同于传统的“遗产”概念。目前,数字遗产的概念在学术界仍存在争议。在这里我们对主要的集中数字遗产定义进行分析:数字遗产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储在特定承运人或网络中的物品,如q-coin电子邮件,游戏设备等。魏伟杰在数字遗产继承文章中对数字遗产的定义是,所有虚拟资产在自然人死亡后都不能以数字形式继承,包括虚拟货币账户和游戏设备。可以看出,数字遗产的概念尚未在学术界达成共识。笔者认为,数字遗产是指死后数字信息形式的网民财产价值或精神价值的网络权利和财产。“数字化”是将大量复杂和可变信息转换为可测量的数字和数据,然后使用这些数字和数据构建相应的数字模型,将其转换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并将其输入到计算机统一处理。数字遗产以“数字”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存在于在线帐户或百度云中,也可以存在于移动终端中,例如移动电话和计算机。前者需要登录相关帐户才能访问后者。

    数字遗产对于整个国家更是十分重要,只有对国家的数字遗产进行继承,才能够为国家的发展提供更大的帮助。只有对国家的数字遗产进行保护,才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在继承和发展数字遗产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对不断完善我国法律,来应对数字遗产继承中出现的问题,只有我国不断完善对数字遗产的继承和发展,才能够为我国提高相关领域的水平提供巨大帮助。

    二、数字遗产的特性

    数字遗产和传统意义上的遗产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其具有虚拟性等特性,这也决定了数字遗产处理的特殊性。

    (一)双重性

    笔者认为,数字遗产意味着网络权利和财产的产权或精神价值存在于互联网用户死后的数字信息形式。“数字化”是将大量复杂和可变信息转换为可测量的数字和数据,然后使用这些数字和数据构建相应的数字模型,将其转换为一系列二进制代码并将其输入计算机进行统一处理。数字遗产以“数字”的形式存在。它可以存在于在线帐户或百度云中,也可以存在于移动终端中,例如移动电话和计算机。前者需要登录相关帐户才能访问后者。网络软件公司与用户签订网络服务协议后,为用户提供网络软件服务。用户使用帐号和密码登录网站,享受公司的服务。在这个过程中,用户总是拥有数字遗产;生产线建成后,其数字遗产将存储在网络虚拟空间,由网络软件公司拥有和管理。此时,数字遗产被网络软件公司所占据,因此数字遗产具有双重性。

    (二)虚拟性

    数字遗产相对于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可见性来说,具有一定的虚拟性,首先其实存在于网络当中,从网络开始,流经网络,最后消失在网络中。数字遗产的本质是由计算机进行编译的代码,这些数据从根本上来说是无形无法触及的,但是通过特定的方式可以和生活过程直接相连,满足人们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所以数字遗产对于整个现实生活也有巨大的帮助,能够为人们的生活提供很大的帮助,而在这个过程中,数字遗产的虚拟性为整个数字遗产而言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特性能够为整个数字遗产发挥相关的作用提供一定的支持。

    (三)依附性

    如上所述,数字遗产不是物理对象,而是虚拟对象。它由数字信息形式的数字信息表示。用户死亡之后这些数字遗产依然保存在网络空间当中,首先是网络公司进行管理和运营,一直到有人继承遗产为止,这一过程中数字遗产是依赖于网络环境才能够应用或者存在的,不能够和网络分离。虽然数字遗产是独立存在的,但是其存在是依附于网络之上的,没有网络环境则遗产不具备应用价值,人们也不能够继承网络遗产。

    (四)时限与合法性

    数字遗产中的大量信息将涉及个人隐私问题,如聊天,个人博客,一些音频和视频录制,照片等。如果此信息泄露,将给用户带来一些损失,因此互联网用户和网络软件公司将进行数字化。保护文物以防止泄漏反映了数字遗产的机密性。用户死亡后,数字遗产存储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但无法无限期存储。这是因为互联网软件公司经常删除未使用的账户和密码等数字遗产,以提高网络运营的速度和效率,因此数字遗产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说,有两种获取数字遗产的方法:一种是在用户和网络软件公司之间签署网络协议以获得数字遗产;第二是努力工作或创造用户获得的数字遗产,这两者都是合法的。其次,数字遗产的内容主要包括照片和录像资料等,不违反公共秩序和习俗。因此,数字遗产在获取数字遗产的方式和内容方面应该是合法的。

    三、数字遗产的法律属性和处理方法

    首先,学术界对数字遗产的属性进行了非常激烈的讨论。不同的学者提倡不同的理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类型:在产权理论当中,以杨立新教授为代表的很多学者都赞同将数字遗产划分到物权保护法的范围当中进行管理,确认了数字遗产是作为财产存在的条件下,知识产权理论认为数字遗产是产权,在动态财产的定义当中,所以进行管理和继承的过程中需要使用物权法对其进行调整和管理。产权保护法根据保护方式的不同可以具体划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两方面的理论,其中所有权声明用户有权拥有和处置数字遗产。服务提供商仅提供现有运营商;但是,使用权声称数字遗产的所有权属于网络运营商,网络用户有权使用它。数字遗产是由于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服务合同而产生价值的,在这一过程中网络用户支付的价格是访问价格,而不是所有权价格。产权保护理论在这一过程中将数字产权当做知识产权进行对待,在使用权理论当中学者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在于网络运营商手里,因为网络服务和有关的运行设施网络等都是运营商的知识成就,所以数字遗产在很大程度上属于网络运营商的概念知识和运营理念。互联网在使用这些信息获得网络服务的时候需要进行费用支付,否则就将构成侵权。

    其次,知识产权应归网络用户所有。网络运营商只提供框架和平台,网络用户投入大量人力,因此网络用户应享有数字遗产的知识产权。此外,互联网用户在获取数字遗产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财力,这应该是一种精神产品。所有的数字遗产都因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选择不同而表现出来明显的独特性和差距性,人们可以根据每个人的输入和其他数字遗产(如微博)创建独特的角色,这使得数字遗产成为知识产权的固有组成部分。从债权人的角度进行考虑的话数字遗产是来源于网络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产生并因此存在的,当网络用户接受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时,网络用户经常与网络用户签订服务协议,该协议规定网络运营商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用户还必须付费。该协议是双重服务合同。网络用户是合同的一方。网络用户有权在履行其义务的同时使用数字遗产。现在人们对于数字遗产有了越来越深入的理解的同时,数字遗产的内涵也在不断的拓展,其内核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产权理论在人们对于数字遗产进行认识中属于较为全面的理论之一,能够帮助人们认清数字遗产的本质和价值优势,并进一步确定数字遗产的所有权。

    四、数字遗产的意义

    继承制度反映了国家对私有财产的重视。继承可以解决死者遗留的财产分配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助于表达死者的意志。通过继承死者的遗产,可以确定新的所有者,以更好地实现遗产的经济价值,更重要的是,遗产的精神价值。与传统遗产相比,数字遗产是虚拟的。虽然作为虚拟信息存储在数字空间中,但数字遗产和真钱交易总是存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例如,游戏设备或其他有价值的在线账户允许用户通过交易将数字遗产转换成货币,这表明数字遗产具有经济价值并且可以为用户提供经济利益。当网络用户死亡时,数字遗留将继续存储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继承人可以通过继承数字遗产,数字遗产将继续发挥其经济价值。可以看出,数字遗产的继承不仅是对网络用户财产的保护,也是对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此外,通过继承数字遗产,应保护数字遗产的价值,并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创造数字遗产的价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数字遗产的价值,从而促进了互联网的虚拟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数字遗产继承人继承。在一定程度上,这也鼓励了在线用户的创建,并鼓励更多用户参与,从而创造更多的数字遗产。因此,这可以促进网络虚拟经济的发展。从个人角度进行考虑的话数字遗产继承者会直接给继承人带来经济等方面的效益,而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这一过程就会大幅度的增加运营成本,加剧人们对于网络资源的利用,进而给运营商带来更大的压力,虽然会促进网络虚拟经济的发展,但是对于运营商来说这是不利的。继承法从根本上来说是更加偏向于血缘关系的,而财产法则是更加侧重于保护数字遗产,对财产进行转移,这两者之间存在根本区别。

    五、数字遗产处理的应对措施和启发

    联合国是第一个就数字遗产立法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数字遗产保护宪章”为各国数字遗产的继承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今天,互联网的全球化和数字遗产的多样化正在丰富其价值。各国逐渐意识到数字遗产的重要性,发达国家逐渐开始为数字遗产立法。各国已开始制定有关数字遗产的法律,并正在努力制定统一的法律。目前情况下,通过立法保护数字遗产继承已成为许多国家的共同选择和发展趋势。相比之下,中国大陆仍处于数字遗产继承的立法较为落后之中。

    而数字遗产是互联网时代的产物,而网络的发展也促进了数字遗产的发展。当立法无法得到有效跟进时,行业监管成为最现实的选择。互联网行业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已经为数字继承引入了专门的管理服务。网络软件公司以较低的方式扩大了市场份额,为用户提供数字遗产服务,使更多人能够传递数字遗产。数字遗产愿意赠给亲人,有些用户将在死后捐赠给国家图书馆。数字遗产将再次实现资源的使用。这种方法值得学习。

    六、结语

    综上所述,由于现阶段对数字遗产缺乏认识,立法过程中仍存在诸多困难,而且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数字遗产的具体范围和种类,这种现状迫切需要得到完善。但是,在法律面前有必要明確数字遗产的存在,实现相关司法的解释,证明数字遗产能够有效为亲人提供慰藉,并且保证法院案子审理的公平公正性。总之虚拟网络数字遗产是一项综合系统工程,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相关内容,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数字遗产,更好地利用虚拟网络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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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天津羽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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