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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 常常有灾难性的画面

    时间:2019-02-07 04:32:2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展示恐怖 吸引眼球      近来我国的传媒上隔三差五地以同情、呼吁社会援救的名义,刊登各种畸形病态人员的照片。例如,2006年11月29日《新京报》A14版新闻《女孩面生巨瘤母女沿街乞讨》配发了一张生病女孩的正面照,十分恐怖;A10版还有一张男婴脑后巨大囊肿的照片;2006年6月以后,各家媒体持续数月追踪发布多张78厘米的湖南半截人彭水林图片,其中部分照片让人看了不寒而栗;中央电视台2006年2月15日《共同关注》的一期节目“是谁毁了花季少女”提供的被毁少女面孔的画面,让人惨不忍睹。还有各类灾难发生后家属悲痛欲绝的照片,例如2006年2月17日《北京青年报》头版头条刊登的我援助巴基斯坦受害工程师家属痛不欲生的照片,等等。这些画面,使人感到惊恐、难受或恶心。在这种传播效果下,发表这些画面的由头,不论是同情,还是正义、救援,已经变得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这些画面吸引了公众的眼球,刺激着受众的神经,人为地制造着世界非常不安全和到处存在恐怖的印象。
      我国的电视及报纸在报道新闻时,还不时出现尸体以及凶杀的画面。前者如《京华时报》2005年7月4日头版大照片展示被淹死男孩的全身裸照;后者,尤其以伊拉克战争期间的各种暴行图像为甚,如2004年的4月,国内的部分电视台在报道费卢杰的骚乱时,画面中数次出现了美军士兵被吊在桥上烧焦了的尸体,还有伊拉克恐怖分子拖着美军士兵尸体过街并用木棍敲打尸体头部的画面,背景则是一群伊拉克人又唱又跳,欢呼雀跃。
      2004年6月,国内部分电视台又播放了未经处理过的美国卡车司机被伊恐怖分子斩首的全过程。我们的电视台使用了半岛电视台的新闻,而该录像素材则是恐怖分子提供的。在新闻中,蒙面的伊拉克恐怖分子手持冲锋枪,先是向美国发出警告,尔后,便拿起短刀在几秒内,将双手被反绑着的美国卡车司机的头颅割下。
      整个过程均有同期声,卡车司机的嚎叫声和粗重的喘息声令人毛骨悚然。第二天,《北京青年报》的头版及第三版分别刊登了该卡车司机身首分离的照片,照片中卡车司机的头颅被置于他的背上。与该照片同时刊发的,还有被害人妻子痛哭流涕的照片。
      面对这些充斥着死尸与暴力的画面,我们好像置身于电影中的古代刑场,而受众则无意中被电视和报纸绑架了,成为这一古代仪式的看客。但必须注意的是:我们面对的是新闻,不是恐怖电影。我们的受众也不是看客,而是独立的且具有尊严的传播对象。面对逝去的生命,媒体所做的不应该是不人道的展示。对死尸以及杀戮过程的展示,在古代是一种无以复加的惩罚,是对生者最严厉的警戒。正是由于这种手段的极其残忍和不人道,在现代文明社会早已被废止。上述事例中,各种不正常死亡、暴力、伤害、畸形的病状等等惨状,通过大众传媒向亿万受众展示。而这些受众中可能包括他们的亲人,包括广大的未成年人,媒体公布这些画面不仅没有考虑被拍摄者的尊严与隐私,没有体现出对生命的关怀,更没有考虑观看者的感受。
      在面对这些画面时,受众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恐怖而非悲剧,激起更多的是感官的刺激而非理性的思考。我们不知道编辑使用这些视频及照片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是想通过尸体的画面刺激来告诉受众,受害者的悲惨遭遇?或是通过死尸的画面来告诉受众,这场战争是错误的?假如他们真想达到这点,完全可以通过更好的途径去揭示,如让参与战争的士兵讲述前线的艰苦与惨烈,讲述与他们朝夕相处的战友是怎样一个个离开他们的,讲述参战双方的士兵作为个体,是如何被卷入到一场与他们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战争中。这样我们同样可以看到生命的悲剧,同样可以了解战争的残酷。而且我们可以从理性层面上去思考这些深刻的问题,从人道的角度去哀悼这些逝去的生命。然而在以上新闻中,这一切都被充满刺激的画面压缩了,变成了一场赤裸裸的恐怖展示。
      
      媒体暴力场景的道德与法律思考
      
      上述现象,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媒体上是否应该出现这些画面,以及该怎么看待媒体发布这些暴力场景所带来的伦理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我们至少可以按照以下的思路考虑:
      一、从获得照片方面:拍,还是不拍?例如面对灾难、悲剧中的受害者和特殊群体,对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是否应该拍摄?这些,都是需要摄影摄像记者思考并形成职业规范。我国出版的著作对此已有要求,例如《图片编辑手册》提出的要求是:首先,问自己几个问题:1.关于这一事件我已经知道了什么,我还需要知道什么?2.照片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摄影师所看到的一切?3.我是否能够保持思路清晰并且作出完全有理由的推定?4.我怎样才能够同时兼顾到他人不同的观点?接着,考虑一些相关的道德法律的规定:1、记者的工作准则;2.报社的规定;3.专业协会和组织的规定。①
      二、图像编辑方面:指导思想应该同上,必要的话,对这类的照片或画面进行没有扭曲原照的处理,例如局部遮蔽、整体模糊,或者剪裁、完全舍弃。
      三、图像表达方面:这是传媒的出口,十分关键,需要通过各种法规和职业道德来衡量,不能只用单纯的新闻价值来衡量。我国上个世纪80年代就出版了这方面的译著,美国新闻工作者约翰•赫尔顿就提出了图片发表前传媒人员的思考路径:“一个新闻工作者必须考虑,或应当考虑,是否仅因为这些照片具有新闻价值就应该采用它们?刊登这些照片会不会在受害者处于极度悲痛的时刻严重侵蚀他(她)的不受外界干扰的权利?(是不是正因为如此照片才吸引人?)这样的照片会不会使遇难者的家属对悲惨情景永留记忆,日夜不宁?倘若如此,这类照片的新闻性还值不值得利用?”②
      以上涉及的方面,在发达国家的传媒职业规范中,都有详细的要求;在我国,这个具体的问题尚没有提上日程,媒体在这方面没有细致考虑过。当前正在进行传媒职业道德的教育,这个问题应该提上日程了。
      近些年关于新闻图片发表与否的职业考量,有了进一步的研究。例如《图片编辑手册》提出以下发表前的思考路径:1.是否有可以替换的照片;2.刊登这张照片的真正价值所在;3.对受众的影响。刊登这样照片所遵循的核心思想是: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有利于信息传递,及最大限度地减少伤害。③《新闻摄影教程》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能用照片来说明一切,要分清什么时候需要照片,什么时候不需要照片;在需要用照片来说明问题时,对报道、表现的方法也应慎重选择,而不应随意伤害读者的感情,更不应伤害被摄对象及其他有关人员。对不堪入目的场景也应少拍或不拍;编辑在使用照片时,对于令人震惊的照片和表现悲痛的照片尤其要慎重,应多想想该不该用,该怎样用。”④
      关于这个问题,分寸的把握有不同的主观尺度,但是原则已经得到公认,这就是:“在决定是否刊登情绪激烈的照片时,编辑和新闻主任往往会权衡三个因素:第一,照片是否有助于说明报道内容;第二,公众是否有必要看到这些照片;第三,同情照片中所摄人物的必要以及同情公众的必要。”⑤这里只是涉及照片,动态的电视画面存在的问题,其实性质相同。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电视媒体播出带有暴力与恐怖色彩的画面,可能已经触犯相关法律,例如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青少年过多观看了暴力电视镜头或画面后,常常会误以为暴力情况反映的就是整体的社会现实,以为暴力是解决冲突或达到一般手段不易获得目的的直接方式。暴力镜头对青少年有暗示作用,少儿长期耳濡目染后,比较容易在类似的生活情境中表现出攻击行为,这需要引起媒体的足够重视。
      关于暴力画面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著名的研究是:时任美国公共卫生署署长的威廉•斯脱特所主持的电视与社会行为研究小组在1972年所提出的研究报告。报告5册、1305页。结论认为,观看暴力镜头的电视节目,与实际生活情境中表现攻击性行为有很大的关联性。⑥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英国广播公司、广播标准委员会及英国电影分类局联合进行的权威调查也显示,电视新闻所呈现的真实暴力比电视剧中的暴力,对未成年人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儿童1岁以前就会对电视发生兴趣,在电视业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儿童从3岁起平均每天要看2~3小时电视。孩子进入青春期后,模仿性强,容易接受新事物,喜欢标新立异,具有反叛精神。此时的未成年人心理生理处于剧烈的变化中,此时他们的“自我防御功能”很弱,容易相信媒体提供的外界信息,常常对电视里所说的事情深信不疑。在这种情况下,暴力的画面就显得尤为危险。⑦
      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对电视暴力内容的限制更为严格,不仅有法律的强制性手段,还有相关的行业标准或媒体守则进行制约。如日本《NHK国内节目标准》就规定:“对于犯罪的手段和经过,不做必要限度以上的描写……不得对残虐行为和肉体的痛苦进行详细的描写和夸大的暗示。”该标准还强调,对可能面对儿童的节目,不表现对于儿童而言异常恐怖的内容。在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上,英国于1998年制定的《独立电视委员会节目准则》更为详尽。准则中明确提到:对于新闻中出现的暴力,必须考虑观众的构成,并在必要时做出节目警告;同时,还要注意新闻中的暴力场面出现的次数,尤其是在有儿童在场的时候。“一个文明的社会必须对于它的弱小的成员特别注意。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电视),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就剪掉。”
      
      该是思考传媒图像伦理的时候了
      
      发达国家对于节目所带来社会影响的深远考虑,也是我们目前国内媒体所应加强的。大众传媒不仅仅是文化产业,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我国传媒现在要警惕的,是不要走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黄色新闻潮”的老路。那时赫斯特、普利策这两个报纸老板恶性竞争,创造性地策划煽情形式的新闻,追求极致的感官刺激,大量刊登耸人听闻的报道。我国的某些传媒所出现的问题,与此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是时间却已相隔了100多年。美国的报纸之所以后来能够告别“黄色新闻潮”,与报业逐渐建立起的自律和一批高级报纸带头拒绝煽情新闻、开创新的报风有关。上个世纪40年代,又是美国首先提出传媒的社会责任论。
      一个社会,传媒需要有自行调节、自我制约的机制,传媒的发展才可能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90年代美国出现的公共新闻、公民新闻,即是传媒内部对自身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纠偏,能否成功另当别论。如果传媒界总是能够对问题发出警觉的呼吁,并产生实际的改革行动,这种传媒发展的机制应该说是基本健康的。我们需要的便是这样一种能够自我调节和约束的传媒发展机制,进行经常的反省和自我批评。
      当然,对于血腥、灾难、痛苦画面的有意无意的追求和扩散,并非只是我们传媒界存在,而是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环境氛围,使得从业人员,甚至公众在面对此类画面时,麻木了。从《英雄》、《夜宴》到《满城尽带黄金甲》,虽然是虚构的故事,但是那些人为制造的残暴的画面、演绎权谋斗争的故事、吹捧专权统治的观点,在法治国家都是不可能作为不设限的大众电影的。对此的批评意见至今不能成为舆论的主流,反映了商业化下电影发展的人文危机。这些批评,可以拿来映衬传媒的同类问题:“成千上万的尸骨在广场上,瞬间被强大的宫廷机器清扫干净;作者试图用血液来淹死观众,确实够狠,……公开允许这样的片子在上千万的人面前喜气洋洋地放映,难道说,中国人对于残暴已经这样熟视无睹了吗?难道我们的孩子不需要保护,我们的心灵不需要休憩吗?再反观之前的《夜宴》,也是类似的杀戮与阴谋,人头像幽灵一样飘飞出去。所谓大片的主旋律就是暴力与暗无天日的结局?好莱坞的哪一部大片敢不让正义战胜邪恶?作为商业电影导演,始终要怀揣的一道底线是,你的电影是面向大众,而不是小众的。”⑧我们的传媒,在选择照片、画面的时候,同样需要这道底线。
      当问题已经显现得足够多的时候,我们需要提出传媒图像的伦理问题了,即如何按照职业规范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画面。当务之急,是尽快形成若干条业界公认的工作规范,防止再现类似血腥、灾难、痛苦的画面。在拿不准时,应该遵循英国独立电视委员会的节目标准:“在一个如此敏感的领域(电视),我们遵循一条特别原则―――如有疑惑,就剪掉。”这与信息公开化的原则并不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用语言、文字的表达方式转达图像或画面的内容,虽然没有图像生动,但语言、文字既能够保留图像的基本信息,同时又减少直接的血腥、灾难、痛苦图像带来的对公众的精神刺激。语言符号可以替代所有非语言符号(包括图像)来表达信息,但是非语言符号不能完全转达语言符号内含的信息,这是传播学的基本道理。
      明确若干图像发表应遵循的职业规范(自律),不要超越合理的限度追求传媒的利益,正确处理新闻中的血腥、灾难、痛苦的照片或画面,并不是难于解决的问题。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和新闻学院学生)
      
      注释:
      ①③曾璜、任悦编著:《图片编辑手册》第252、253页,中国摄影出版2006年版
      ②约翰•赫尔顿:《美国新闻道德问题种种》第164页,中国新闻出版社1988年版
      ④盛希贵:《新闻摄影教程》第162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⑤罗恩•史密斯:《新闻道德评价》第220页,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⑥洛厄里、德弗勒:《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第297-30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⑦陈昌凤:《电视媒体对未成年人的影响》,《电视研究》2004年8期⑧《“黄金甲”提供什么审美?》;子非鱼:《勘破电视虚无愚弄观众为乐》,《新京报》200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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