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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疫情袭来,虚假评论引祸端

    时间:2020-06-20 03:36: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杨学友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防疫工作成为大众关注的重点,与此同时也引发了很多蹭热度、博眼球的虚假信息,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本案告诉人们的,就是这种不乏虚假内容的评论与散布谣言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当引以为戒。

    臆测“发挥”引祸端

    刘某系一家大型养鸡场的退休职工。或许是职业敏感,2018年3月初,刘某在农业部网站上看到“某某地区某养殖户饲养的蛋鸡出现疑似禽流感症状,1000只鸡发病的消息”,他便在自己的微博上用名为“富民天地”的微博账号转发,内容为:“我正在看‘某地区发生一起家禽H7N9流感疫情,分享给你,一起看吧!比邻地区都有发病,没有上报,程度不同而已。”

    令他没想到的是,就是这样一条他自己都没在意的信息,却惊动了公安机关。当地某区公安分局的办案干警找到刘某询问,刘在询问笔录中称:我原系一家养鸡场退休职工。我用本人的邮箱注册名字为“富民天地”的微博,后又进行了实名登记,目前粉丝2279人,我本人关注1538人。2018年3月初,我在网上看到农业部发布某某地区一家鸡场有疫情的信息,翌日20时许,我原文转载了农业部网站关于某某地区某鸡场有疫情的信息,并添加了“某某地区某养鸡场发生一起家禽H7N9流感疫情,比邻地区都有发病,没有上报,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没有到某某区的养鸡场疫区去过,是凭自己的经验觉得比邻地区的家禽流感是H7N9,和某某地区的H7N9一样,所以我写比邻地区都有发病,这是我自己添加的,是虚假的。我不是国家聘请的专业家禽类疫情专家,我个人凭自己经验觉得比邻地区有疫情,至于有无上报,我不知道,我写的没有上报也是虚假的。我的微博粉丝和我本人关注的人都能看到我的微博信息,公安机关找到我,我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了,所以我主動删除了之前发布的信息。

    办案干警根据已经收集到的刘某微博转载的信息与发挥性不实之评论,以及刘某接受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关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

    善意提醒不能添枝加叶

    “自己转载农业部网站信息是真实的,且我的评论并非心存恶意,善意提醒并不违法,却引来如此不公正的严厉处罚。”刘某无法接受,决定依法维权。他先是向所在的某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未得到支持后,遂以市、区两级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某区公安分局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市公安局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赔偿因限制其人身自由之精神伤害等经济损失,并在新浪网等网站媒体道歉消除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系某农林科技大学毕业,具有中级职称,其注册了名字为“富民天地”的微博,又予以实名登记,目前有粉丝2279人,关注1538人。刘未到某某区的养鸡场疫区去过,其转发农业部网站关于某某地区某鸡场有疫情的信息时,在没有事实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添加了“某某地区某养鸡场发生一起家禽H7N9流感疫情,比邻地区都有发病,没有上报,只是程度不同而已”的虚假评论。刘作为专业人员,其微博具有一定的关注度和粉丝,在农业部网站信息之后的不实评论,鉴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会对事发周边地区产生一定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被告某区公安分局、某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议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虚假评论是祸根

    之后,二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刘某陈述了自己的三个主要上诉理由:1.微博并非虚构、无中生有,是转发农业部的官方发布,并不违法;2.评论有根有据,如实地公开公正评论,没有肯定比邻地区发病性质,并不存在散布比邻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H7N9禽流感,只是一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正常专业技术交流,属善意提醒,并不违法;3.刘所转发官方微博他人没有转发一条、评论一条、跟帖一条,何来严重后果?其在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陈述和谈话是在公安局的胁迫下作出的,一审判决缺乏法律依据。

    作为被上诉人之一的某区公安分局答辩称:首先,我分局对刘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刘在新浪微博上转发内容“某市区某养鸡场有重大疫情”的微博,并评论“某某市区发生一起家禽H7N9流感疫情,比邻地区都有发病,没有上报,只是不同程度而已”,其言论与事实不符。其微博粉丝和关注的人都能看到其评论的信息。其次,我公安分局并未否认其转发农业部相关疫情的合法性。公安机关处罚的是刘某在未经任何实地走访调查、疫情研判的前提下,对农业部疫情发布进行了虚假评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再者,刘某的微博具有一定的关注度和粉丝,在农业部网站信息后的评论鉴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会对事发周边地区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裁判适当,请予以维持。

    某市公安局补充答辩认为:刘某不具有在网上发布疫情的权利,且其发布的比邻地区都有疫情没有上报的消息,没有事实依据证实,纯属个人臆测。其行为足以引起事发周边地区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理应受到处罚。我市某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我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法庭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上诉人刘某未到事发某区的养鸡场疫区去过,在没有事实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在其微博上转发了农业部网站关于某某市某鸡场有疫情的信息,并添加了“我正在看某某地区发生一起家禽H7N9流感疫情,分享给你,一起看吧!比邻地区都有发病,没有上报,程度不同而已”的虚假评论。刘作为专业人员,其微博具有一定的關注度和粉丝,在农业部网站信息之后的评论,鉴于网络传播的特殊性,会对事发周边地区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庭审中,刘自称转发、评论的依据是其打给某县镇朱某旭的电话录音,但录音只能证明其和某县的某人联系过,不能证明比邻地区都有发病,没有上报,程度不同而已。刘否认其在被上诉人某区公安分局的陈述和询问笔录中自认的事实,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期间,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和市场秩序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被上诉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刘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点评

    本案中的刘某系受过高等教育、有专业知识人员,当其从农业部网站看到疫情消息后,出于职业敏感在微博中予以转发,不乏为善意提醒。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微博、微信等转发相关信息,“发挥”评论一番也是常有的事儿。但这种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必须有一个限度,那就是在转发官方网站正能量信息时,绝不能主观臆测地加以发挥,甚至添加某些未经官方调查查实的内容。否则,言论自由超过法律界线,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扰乱公共秩序、涉嫌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该条规定不区分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实施了“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行为,则构成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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