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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细化+优化”协力推进公平竞争

    时间:2020-12-15 04:10:15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李发尔

    10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修订后,全国首部跟进修改的地方性法规。

    完善竞争法制回应社会关切

    一流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离不开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强有力的保护。上海是国内较早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地区,立法工作起步也较早。1987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就发布并于次年1月1日起施行了《上海市制止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9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政府职能转变,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已难以全面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查处工作也面临新问题和新挑战。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明晰,对商业混淆、商业贿赂等条款中经营者的责任豁免如何把握等存在较大争议;不正当竞争活动的隐蔽性、技术性和组织性日益增强,新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涌现,如不当竞价排名、刷单炒信、不当风险提示等常常成为舆论关注的问题,而法律法规却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制,缺乏有效应对的制度举措;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工作机制不够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利于形成监管合力,监管模式和途径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种种问题,都需要通过竞争法制的完善,有效应对和科学规划反不正当竞争新的工作路径,有效回应社会关切。

    三方面思路体现“三个维护、三个保障”

    近年来,本市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实践中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如通过发布执法指引等方式,实现各区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标准统一等。为了更好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动与相关区域就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开展联动执法与协作,也有需求通过完善立法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此次条例的修订体现了三方面思路:注重细化完善,在上位法的框架内,结合本市执法实践,细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注重社会共治,探索形成政府主导、企业自律、各方参与的反不正当竞争体系;注重营商环境优化,尊重企业商业模式创新,按照包容审慎原则,稳妥处理新情况新问题。

    通过修订,条例力争做到“三个维护、三个保障”,即遵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神和理念,丰富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外延界定,维护法制统一;理顺不正当竞争执法体制机制,维护竞争秩序;推动不正当竞争案件办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本市的贯彻实施,保障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有序和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明确分工协作 形成整体合力

    为增强本市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合力,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职责,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反不正当竞争预防和查处工作,财政、文化旅游等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不正当竞争行为预防和查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工作;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专业院校等,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以及新型业态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探索建立监测、分析和研究机制;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工作机制,加强案件线索通报移送,探索联合执法;规定加强监管体系建设和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发现和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能力。

    细化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条例根据上位法的修改情况,结合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将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提高辨识度,增强执法操作性。对上位法规定的“其他混淆行为”增加具体情形描述,并对“关键字搜索关联”等方式的帮助混淆行为加以规制;对实践中出现的利用“刷单炒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通过虚假风险提示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对上位法规定的有奖销售禁止情形作了具体细化;对商业诋毁的传播方式作出明确,增强执法可操作性;细化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完善查处程序 规范执法活动

    条例规定了从立案到结果公开全过程的执法程序。规范立案程序,明确监督检查部门对不同渠道发现的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同时明确了不同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的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调查措施和程序,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了检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明確监督检查部门采取调查措施的,应当依法作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对于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规范了操作流程;健全相关配套程序,规定在监督检查部门调查过程中,有关方面和人员的配合调查义务,以及监督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开展信用管理,规定将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将相关处罚信息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予以归集;完善行刑衔接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司法机关的案件移送程序。

    注重社会共治 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条例专设一章“反不正当竞争环境建设”,围绕经营者主体责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事前指导、法治宣传、公益诉讼以及人大监督等方面作了完整规定。明确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第一责任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等管理制度;强化行业自律,要求行业组织在政府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行业的竞争自律规范和竞争合规指引;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要求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对经营者进行事前指引,公开案件裁量基准,定期公布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治宣传,提高条例的知晓度和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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