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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合同,不受劳动法

    时间:2020-08-10 08:00:5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劳务合同 , 不受劳动法

     篇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合同法的特征

     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合同法的特征 通过半个学期学习《劳动合同法》 ,在老师的精彩授课 中让我对劳动合同法有了一定的认识和了解。我觉得我选修 《劳动合同法》来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对 我以后出去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非常有帮助的。以下 我说说我自己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合同法的了解。一.劳动合同法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使其进 行有尊严的劳动,通过法律的强制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 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强制标准,它 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 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 件和工资福利待遇。3、在政府内部设置专门的部门执行劳动法,贯彻劳动 法的实施,并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 的劳动保障部门对于违反劳动法中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 资、劳动保护等规定的行为,负有监管之责,政府的劳动监 察部门义不容辞地要去查处。政府劳动部门的工作方式是采 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罚

     4、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有人认 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 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前面已经分析过, 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 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 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 因此, 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但这并不意味着 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 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 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另一方面,资本者 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 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5、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 主。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 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 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 和工资福利待遇。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 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例如,在劳 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 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 标准的条款都无效。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6、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 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 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劳 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 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劳动争议具有 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 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 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二. 劳务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 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 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 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 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 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 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 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 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 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 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 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 于生产、 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 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 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 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 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三.劳动合同法和劳务合同法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 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 16 条 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 定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 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 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 以同时都是法人、 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 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 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 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 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 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 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 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 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 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 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 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 接随市场供求隋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 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 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 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 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 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 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 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 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 整,而劳动合同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 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 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 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 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8.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 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 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 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 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 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 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 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 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 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10.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力 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 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合同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 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物工 1113 班

     李就庭

     篇二: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调整,员工当然享有加班费、带薪年休假、社会 保险等法定待遇,即便合同不约定甚至约定员工不享受,也 无效,员工有权主张;劳务关系受一般合同法、民法通则调 整,劳动者究竟享受何待遇,法律不调整,按约定履行,未 约定即没有。信法专为您提供全面的劳动合同咨询,劳动合 同样本,劳务纠纷等关于劳务的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的区别比较大,一是劳 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 二是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不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当符合 《劳动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的重要依据 则是双方约定;三是劳动合同关系中被雇用一方必须接受用 人方的劳动管理,劳务合同关系则不需要接受用人方的劳动 管理;四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 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等等信法。关系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关系发生 劳务争议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依据 《民法通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法规,审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一 字之差, 信法在性质上却相差很大, 劳动合同才受 《劳动法》 的保护,劳动者才能享有劳保待遇;劳务合同却是一种民事 合同,是受《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调整的,劳动 者不能享受劳保待遇 信法是电子商务法律服务平台,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文书定制服务、免费合同文本,欢迎广大朋友们注册体验。如 果你在生活或工作中遇到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 TQ 客服,或者拨打 400-050-5151 免费电话咨询,信法将竭诚为你服 务!谢谢!

     篇三:正确认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 许多劳动者分不清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且容易发生 两种错误认识。第一种认为,两者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劳动者提供劳 动,单位支付报酬,因此,签什么合同都一样,双方都构成 了劳动关系。另一种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的是劳务合同,就 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基于第一种认识,很多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时 候首先想到的是去劳动仲裁,但对于签订劳务合同的劳动者, 往往被告知不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应按照合同法 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基于第二种认识,劳动者虽然与单位 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因为签订的是“劳务合同”而 不是“劳动合同”,所以在面临自己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时 候,也只能自认倒霉,不愿意主动提起劳动仲裁。事实上,一方面,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形式上有本质 的区别,两种合同往往对应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关系,另 一方面,对于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又不能仅仅从合同本身 的形式来进行区分。下面,先说说两种合同的区别:首先,劳务合同的双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 或都是法人,

     而劳动合同双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则是除自然人之 外的用工主体,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其次,劳务合同受《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调整, 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第三,劳务合同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而劳动 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后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单位的 管理和支配;第四,合同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双方平等协 商后的合意性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则更多的是法定性条款, 双方选择的范围远小于劳务合同。具体来说,劳务合同的内 容相对简单,主要是有关约定的工作内容和劳务报酬,而劳 动合同还包括劳动者的保险、岗位等事项;第五,争议处理方式不同,劳务合同一般通过法院诉

     讼解决(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也可仲裁) ,而劳动合同必

     须先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起 诉到法院,对于部分情形的裁决甚至可以一裁终局。从以上区别可见,混淆两种合同,甚至将劳务合同当成 劳动合同来签,有可能使劳动者失去劳动法的保护,不利于 劳动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么,是否签的合同上只要写的是劳务合同,导致的 结果就一定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答案也是否定 的。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况虽然劳动者签的是劳务合同,但 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一种是合同名写的是劳务合同,但内容上却与劳动合同 内容相同,则这类合同实际上仍属于劳动合同,双方建立的 是劳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名称和合同内容都明确属于劳务合同, 但具体履行中,劳动者是作为用工单位中的一员,接受单位 的管理和支配,根据单位提供的工具、 生产资料或办公环境, 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进行劳动,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 系,至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本身,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而归于无效。对于以上两种情况,劳动者仍然可要求用工单位按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履行义务,发生争 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对于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者既要谨慎区 分,同时也

     要根据合同的具体履行情况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能仅以合同的表面形式简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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