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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此捡漏,涉嫌诈骗/,微信赌博,难逃法网/高价择校,并非义务

    时间:2021-01-04 14:01:3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如此捡漏,涉嫌诈骗

    问:上个月,我上大二的儿子去银行取生活费时,发现ATM机里插着别人的信用卡,而且显示屏还停留在取款界面,也就是说,当时取款不需要输入密码。我儿子起了贪心,从卡中取走了3000元,将该卡仍留在ATM机上。后来,该卡的主人报案,警方通过监控录像找到了我儿子,说我儿子的行为属于盗窃。请问,这种捡漏行为真的构成犯罪吗?

    万聿松(广西玉林)

    律师意见:您儿子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

    信用卡具有身份性,行为人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后,在未取得卡主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取款,实质上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欺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您儿子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他人将银行卡遗忘在ATM机里,在没有取得卡主授权或者委托的情况下,冒用卡主身份输入取款指令,致使银行误认为是有权持卡人在继续交易从而指令ATM机处分了财产。即您儿子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取款时,银行基于您儿子冒充卡主的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的认识,认为是有权取款人而向其交付了财产。因此,您儿子最终获取涉案财产采取的是欺诈手段而非窃取手段。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被告人取款时是否需要输入密码均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此类行为均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微信赌博,难逃法网

    问:我丈夫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最近半年,他好像收敛了许多,还赚了不少钱。我正欢喜,不承想警察找上门来拘留了我丈夫,说他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过百,非法营利20多万元。我这才得知,半年来我丈夫利用微信吸纳赌友,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请问,利用虚拟空间赌博也犯法吗?罪名是什么?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冯玉芳(河北唐山)

    律师意见: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构成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本案中,您丈夫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平台上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组织人数及渔利数额均已满足聚众赌博的成立条件,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科技发展,人们的娱乐方式逐渐多样化、网络化,但虚拟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不容无序运行。若试图通过线上社交平台从事组织赌博等违法犯罪,并从中渔利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高价择校,并非義务

    问:11年前,我与丈夫因性格不合而离婚,当时年仅5岁的女儿随我一起生活,她爸爸每月支付800元生活费,直到孩子满18岁为止。今年我女儿参加中考,成绩不理想,想进重点高中需要交3万元择校费。为了孩子的前途,我支付了择校费,随后要求前夫负担1.5万元,没想到被他拒绝,说择校费不属于抚养费。我准备起诉他,请问法院会支持我吗?

    关晴雨(山东潍坊)

    律师说法: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款明确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即抚养费应为子女接受教育必不可少。

    尽管我国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多种措施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但该现象并未全面禁绝。基于当前我国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的事实,从保障父母对子女接受教育的选择权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出发,如果父母双方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司法实践中也会予以尊重,但是,不应当将支付择校费理解为父母的强制性义务。

    本案中,您要求前夫支付择校费1.5万元的主张,超出了必要的教育费的范围,如果您前夫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法院不会支持您的主张。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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