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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视节目应学会合理“克隆”版式|电视节目版式

    时间:2019-02-07 04:32:3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正在全国热播的东方卫视《舞林大会》节目,在拿下巨高收视率的同时也收获了官司。2006年10月,因涉嫌“克隆”侵犯BBC名牌节目《与星共舞》版式,其在华版权购买者世熙传媒宣称要将之告上法庭。①这次的版式“克隆”侵权之争,使我们不得不再次面对这个曾被热烈讨论过却无疾而终的话题―――如何对待电视节目的版式“克隆”。电视节目种类繁多,“克隆”节目版式的现象相当普遍,如国内许多青春偶像剧就是从日韩剧“克隆”而来。限于篇幅,笔者仅以“克隆”现象最为严重的电视综艺节目为例,展开讨论。
      
      电视节目版式侵权问题的争论
      
      关于电视节目版式的“克隆”侵权问题曾在我国电视界引起较大争论,这场争论最终因我国法律没有“节目版式”的相关规定而不了了之。
      上世纪90年代后期,适应“企业化管理”的运作模式,我国电视产业迅速发展,各电视栏目竞争激烈。由于自身人力、物力所限,许多节目制作者青睐于一条通往成功的“捷径”―――“克隆”国内外同类优秀节目版式,迅速创建自己的“复制品”。以1998年湖南卫视的《玫瑰之约》(“克隆”台湾的《非常男女》)、1998年中央电视台的《幸运52》(“克隆”英国BBC的《GOBINGO》)、2000年中央电视台的《开心辞典》(引自英国的《谁想成为百万富翁》)为代表,同类节目短时间内如雨后春笋般疯长,激起节目“被克隆者”的不满,也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争论。
      讨论者大致分为两派。学界普遍反对“克隆”版式,因为克隆带来大量节目同质化,不利于电视业的良性竞争和发展;“克隆”版式也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侵犯,有侵权之嫌。业界则大多持肯定观点,认为这是迅速发展节目的捷径;当然业界“被克隆者”则强烈反对,认为此举侵犯了其经济和社会效益。不久,这场争论终止于我国当下的法律。通过我国首次节目版权申请保护失败的案例,我们可见一斑。
      2001年,北京某电视台曾试图为其制作的《梦想成真》栏目申请专利及版权保护,这是国内首次申请电视节目版式的法律保护。结果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北京市版权事务所,对此均依法予以拒绝,并表示除有形实体外,游戏方法、规则和节目形式等创意性的事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从国际上看,迄今世界尚无一个各国达成共识的电视节目版式版权保护法。就连自称电视节目版权保护非常完善的欧洲也直到2001年4月,才在法国戛纳成立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但该组织仅是一个在版权纠纷各方之间起斡旋、协调作用的民间机构,而不是一个官方的、具有法律权限的机构,②因而影响力甚微。同时因为改版的栏目只在我国境内播出,法律解决手段也就只能按中国的法律在中国境内进行。针对我国法律在此领域的空白现状,国内外电视节目版式持有者往往处于劣势,很多诉讼只能胎死腹中。
      在政策上,出于鼓励和保护我国电视业的考虑,我国有关国家部门对于节目版式“克隆”也给予一定程度上的默许。我国电视剧制作中心副主任张子扬曾表示,“今后就此类事件(国外状告我国电视节目版式侵权诉讼)采取统一的应对口径,即明确告知对方,此类要求不符合中国法律,不予认可。电视制作机构对已制作的综艺节目在规则方面的任何改动,只来自于其艺术创作上的考虑,没有版权方面的原因”③。
      正是我国法律和政策给予“克隆”行为如此宽松的环境,使当年的“克隆”风毫无限制地流行到今天,结果便如开篇提到的诉讼,矛盾争议不断。那么,对于优秀的电视节目版式我们能否“克隆”?“克隆”是否百害无一利?媒体如何“克隆”才是合理的?
      
      部分“克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毫无疑问,全盘“克隆”他人的节目版式不可取。因为这是无偿窃取他人的脑力劳动成果,违背了公平的原则。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和与世界接轨进程的加快,与法律和电视产业发展规律相违背的全盘“克隆”是没有出路的。现在要讨论的是可否允许部分“克隆”,也就是可否借鉴与如何借鉴的问题。
      1.部分“克隆”的必要性
      其一,从客观规律来看,任何行业的发展都有一个继承的环节与过程,要想完全创新是不可能的。节目制作者也需要学习与继承,需要适当借鉴他人的节目版式。电视主持人崔永元的话印证了这一点:“研究电视节目你会发现这样一个套路,美国的电视学北欧,日本的电视学美国,中国港台的电视学日本,内地的电视学港台。”④因此,如果同类节目在国内外其他地方生命力很强,就说明节目形态本身的组成元素是有价值的,这些因素值得其他节目“克隆”吸收。
      其二,从我国国情来看,电视业整体欠发达、人力物力素质有限是不争的事实。部分“克隆”能节省资源,减少探索过程中的弯路,尤其是给予节目制作者迅速学习成长的机会,给予各类节目一定的生存发展空间,促进我电视业百花齐放和全面进步。
      2.部分“克隆”的可行性
      部分“克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版权纠纷。电视节目版权没有具体的模式界定,即便国外法规也很难界定到底借用了多少元素才算是侵权。而且节目互相学习和模仿的现象普遍存在,任何一家电视制作机构都难以证明其对某个节目拥有独创性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笔者认为即便卷入诉讼,《舞林大会》也有惊无险,因为它是具体形式有所不同的部分“克隆”。如舞蹈种类上,《与星共舞》只有国标舞,而《舞林大会》还有拉丁舞、HIP-HOP、恰恰等各种形式。此外,比赛的淘汰规则等也有很多变化。
      在无法律依据的条件下,无论认可“克隆方”或“被克隆”哪一方的要求,都会引起争议和纠纷,不利于电视业整体的稳定发展。所以在现实中即便发生纠纷,许多国家有关部门倾向于视部分“克隆”为合法行为。例如,脱胎于英国节目《谁想成为百万富翁》的《开心辞典》,许多形式克隆原版,包括舞台搭建、重要比赛环节甚至包括“参赛者有三个锦囊:剔除错误答案、给亲友打电话和问现场观众”的规则,但同时《开心辞典》也舍弃了原版百万大奖的设置和其他一些规则。这就是部分“克隆”,对于《开心辞典》成功避免侵权有重要意义。
      
      如何进行部分“克隆”
      
      1.善于积极“拿来”
      首先,要“克隆”得“快”。正所谓“先下手为强”,往往能有效抓住受众,取得先声夺人的优势。湖南卫视对此技巧运用娴熟,从起初的《快乐大本营》、《玫瑰之约》到后来的《超级女声》《变形记》,湖南卫视一直是“克隆”节目版式的领军人物,扮演着从国外“克隆”,又被国内同行“转克隆”的中间站角色。1996年《快乐大本营》(模仿香港《综艺60分》)掀起国内各种“快乐”节目狂潮,1998年《玫瑰之约》(“克隆”台湾节目《非常男女》)引起国内婚配节目的风行,2004年《超级女声》(以《美国偶像》为蓝本)之后,才是上海东方卫视《莱卡我型我秀》和中央电视台的《梦想中国》等选秀风暴的兴起。
      其次,要“克隆”得“准”。世界范围内上万的节目形态,向谁“克隆”是一门很大的学问。“取法其上,得乎其中;取法其中,得乎其下”,克隆强者是成为强者的必经之路。正如白岩松所言:“既然要克隆,我们为什么不直接去克隆最好的?就像做冒牌鞋,当然是能做得越像NIKE越好。”⑤所以,根据电视界的发展规律,我们的借鉴也应从最初的移植港台,变成直接学习“欧美”,减少中间损耗,直取精髓。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克隆”也要针对具体国情和国民文化心理需求,根据其节目内容、思想导向,进行有选择的“克隆”。
      再次,选择适当的“克隆”引进方式。目前主要的“克隆”方式有三种:购买版权式,购买品牌式,免费直接吸纳部分优秀元素。三种方式各有利弊,购买版权式适用于引进者全然不懂运作规则,要请对方的策划、创作人过来,共同制作,具体操作严格按对方要求实施,并充分利用对方的品牌效应做宣传,以确保克隆节目成功。当然,付出的代价也很大―――高昂的版权费用及没有改编权的教条式运作;购买品牌式,指购买对方品牌使用权,总体规则使用对方,也可以进行自我改造。中视体育推广有限公司与法国娱乐节目《城市之间》的合作属于此类,“当你摸清规则之后,就希望只签一个品牌使用权的合同,我在总体上按照你的游戏规则制作即可”,中视体育董事总经理阮伟这样总结此“克隆”形式的优点。⑥当然,这些是有一定实力者发出的声音。大部分国内节目制作者倾向于采取第三种“克隆”方式,以适应其现有的经济能力。
      最后,要有“克隆”的能力―――人力、物力。除了经济能力,更要重视科学调配人力资源,要组织形成良好的借鉴研发体系和人才班底,形成国外采样→国内市场调研→地区卫视播放试验田→据收视效应完善节目的“克隆”体系。湖南卫视就精通此道,在兄弟频道大肆娱乐化、观众感到腻烦时,于2006年9月初,率先播放了主打真实、深度、情感的纪实性节目《变形记》(引自英国的《BIGBROTHER》),获得了很好的效益。《变形记》的上马并非一时心血来潮,而是有着规范的引进程序。早在3月份,湖南卫视的创新实验田―――《播报多看点》栏目中就播出了真人秀纪实节目《我是儿子的“儿子”》,这就是《变形记》的前身。
      2.积极改造和创新
      历数当年“克隆”节目的风风火火,数年之后硕果仅存者寥寥无几。《快乐大本营》兴起后,引发了国内各电视台大办周末综艺节目的热潮;同样,据统计《开心辞典》播出当年,全国省级电视台开办类似栏目48个,地市级电视台开办87个,现在这些节目也大多销声匿迹,能够继续开心快乐至今的唯有《开心辞典》、《快乐大本营》而已。其根本原因在于“克隆者”没有进行有效的创新改造。创新是一个相对概念,是相对既存内容的创造。创新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引进、消化、吸收的创新,这是水平较低的电视制作者可行的手段;第二种是集成创新,利用自己或他人创造的成果,通过纵向或横向集成实现创新;第三种是原始创新。运用自己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生产别人难以模仿的节目。⑦
      在具体操作中,首先要做的是第一种创新―――引进、消化、吸收的创新。此种创新要求“克隆”者适应受众需求进行本土化改造,改造的依据是本土的政策、法规以及受众的文化心理等。很多节目已经有了成功改造经验,例如,《GOBINGO》在英国本是一档博彩节目―――在电视上抽大奖,为符合我国不许设大奖的政策,《幸运52》将之改为益智类的综艺节目,请观众猜商标、猜价格,奖额都很小;婚配节目《玫瑰之约》和原版《非常男女》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把握“婚姻、性”话题的尺寸,以适应国内受众的心理接受能力。
      节目已经成熟的“克隆者”应该进入第二种创新―――集成创新。集成创新要求利用自己或他人创造的成果,通过纵向或横向集成实现创新。这就要求“克隆者”内外兼修―――根据自身已有资源,有针对性地“克隆”其他节目的元素,然后将二者结合起来,为“我”所用。深黯此道的湖南卫视节目研发主任王旭波坦言:“(研发)在整合各种模式以及各种元素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比如《超级女声》的节目性质与《美国偶像》有共通之处,湖南台在借鉴‘平民选秀’的大理念下,再创造出诸如海选、PK、玉米、凉粉之类的新鲜环节和词汇。”⑧
      最后,对于“克隆者”和“被克隆者”而言,最高境界也是最终目的是要实现第三种创新―――原始创新。“克隆”不是万能的,更不是一劳永逸的。我们可以借人“出生”,但得靠自己“走路”,找寻属于自己的道路―――创作出别人难以模仿的节目,在根本上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开心辞典》利用国人重视家庭观念和亲情关系的心理,对“洋祖宗”《谁想成为百万富翁》进行解构,独创“家庭梦想”比赛环节,给普通家庭提供互相表达真情的机会。事实证明,“家庭梦想”的节目形态因素吸引了更多家庭来支持节目,这是国外同类节目无法“克隆”的独特文化优势。此外,《开心辞典》还实施了以主持人形象为主题的品牌推广,包括记者会、观众见面会、平面媒体宣传、建立专门网页,开展“网上观众投票为小丫选发型”活动等。主持人资源属于独占资源,也是其他节目无法“克隆”的。《开心辞典》的此类创新之举或许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研究生)
      
      注释:
      ①⑥⑧郭春:《卷入侵权纷争综艺节目版权危机》,人民网2006年10月18日
      ②③张子扬:《警惕,外来电视节目“版式化”对亚洲的新文化垄断》,《现代传播》2003年第1期
      ④赵婧:《解读电视竞争中的“模仿趋同”》,媒体资源网,2005年11月9日
      ⑤《白岩松谈电视节目“克隆之道”》,《新闻晨报》2001年11月21日
      ⑦冉儒学:《关于电视节目创新与克隆的几种误解解析》,2006年4月7日http://column.省略/1339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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