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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案件中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研究

    时间:2020-12-23 04:16:1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马飞鹏

    摘要:名誉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损害。但随着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名誉侵权案件逐年增多,必须加以重视。由于名誉权的侵权后果通常是对公民品德、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面的否定性评价,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往往比财产损失更严重,因此在赔偿方式上应当更侧重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本文分析了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案件的特点,提出加强对自媒体视域下名誉权保护及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相关适用措施。

    关键词:自媒体;名誉权;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作为一种新型信息交流、分享、传播平台,自媒体具有准入门槛低、方便快捷等特点,满足了人们对知识的探索,促进了信息共享和交流,但同时也滋生了诸多侵权问题,名誉侵权尤为突出。由于名誉侵权所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失往往比财产损失更严重,因此在赔偿方式上应当更加侧重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案件的特点

    不同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自媒体有着自主性、广泛性、即时性的特点,所以侵权成本低廉,侵权主体难确认,侵权后果极易扩散并难以消除。侵害名誉侵权虽然很难计算对受害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会对受害人的造成难以估量的精神損害。笔者将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案件的特点总结为以下几点:

    1.侵权案件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

    根据OpenLaw裁判文书检索网,2003—2019年,自媒体侵犯公民名誉权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虽然人们意识到保护名誉权的重要性,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告关于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支持率并不高,全部与部分支持率为48.93%,而不支持率达42.71%。

    2.侵权方式多样化

    互联网发展初期,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情况并不常见,现实生活中大多是利用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实施侵权行为。但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网络的虚拟性,加之自媒体主体的广泛性、传播方式的即时性,使得侵权方式多样化。比如:直接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转载他人已经发布的具有侵权性质的言论;雇佣“网络水军”实施人身攻击、人肉搜索等。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2015年广州荔湾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被告因在微信朋友圈针对其同乡发布“猪狗不如”“贪财好色”等侮辱性言论,被法院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判令其向被侵权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3000元。

    3.法律尚未明确规定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第2款规定:“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从法条上看,只规定了如何赔偿被侵权人的财产性损害,没有非财产性损害,且规定较为原则、概括,没有针对名誉侵权案件设置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损害赔偿措施。在司法实践中,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率较低,主要原因是非财产性损害在鉴定方面存在技术难题,且相关证据难以保存,司法机关对于名誉侵权造成的非财产性损害难以认定。

    加强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中非财产性损害赔偿适用的措施

    1.建立健全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体系

    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案件采用非财产性损害赔偿方式,只规定了财产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对被侵权人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针对的主要是一般侵权行为,并未考虑自媒体这一特殊因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做了规定,但在具体适用及可操作性上依旧存在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参考自媒体平台对自媒体用户的管理理念即根据自媒体平台对侵权信息的内容、浏览量、转载量及评论数量来评估损害事实的大小,以可量化的方式确定赔偿标准。通常来说,一条包含侵权内容的自媒体信息的浏览量、转发量及评论量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程度成正比,有利于法院认定非财产性损害法律事实以及赔偿方式的选择。

    2.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

    自媒体使民众言论自由扩大化,但并不代表言论自由是无边界的,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利于培养网民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改掉随意发表低俗恶意言论的陋习,减少网络谣言;同时有利于治理网络乱象,净化网络环境。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实名制弊大于利,学者金婧认为“网络具有盲目性,想要通过制造社会事端,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想必实名制也很难实现约束的目的。并且,实行网络实名制也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利用的危险,因此网络实名制并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民权益,仅能作为一项辅助性的制度”。学者闫辉认为“我们不能因为少数人网络侵权现象而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不能矫枉过正、因噎废食。就中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实行网络实名制只能是一种提倡需要全体人民的配合和支持不能用立法强制执行”。但笔者认为,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与实行网络实名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个人信息泄露的根本解决措施是强化信息管理,且目前并没有权威数据能证明实现网络实名制就必然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而按照目前自媒体行业的发展状况,单纯依靠自媒体平台的自我管理不足以解决名誉侵权愈演愈烈的问题,必须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强制性规范。

    3.强化自媒体行业自律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提出“自媒体本身的‘自净规则”观点,认为自媒体的“自净”规则主要是由于自媒体的自组织性、交互性、多元性、开放性等特性,使广大网民能够在自媒体上平等表达个人观点,对新闻热点展开充分讨论,故而很多虚假信息就在广大网民的讨论和争辩中被快速揭露和匡正,事实真相最终得以还原。强化自媒体行业自律意识的目的就是增强自媒体自身的“自净”能力,“自净”规则若能得到合理应用,确实是一种有效节省资源的网络管理方式,还能推动自媒体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强化自媒体行业的自律意识非常必要。

    结论

    科技不断发展,自媒体行业也必将越来越繁荣。笔者认为,一方面,加强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网民的法治意识和道德素养,通过全面实行网络实名制,不断加强网络诚信体系建设。另一方面,自媒体要提高自律意识,充分发挥自媒体本身的“自净”功能,加强自我管理和约束,实现规范化运行,推动自媒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才能从根本上避免或减少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案件的发生。在侵权案件发生后,通过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两种方式共同作用,在财产和情感两方面共同抚慰被侵权人;同时更加侧重于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以最大程度上弥补被侵权人精神情感层面所遭受的创伤,才能实现自媒体环境与社会人文环境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于敏,谢鸿飞译.欧洲侵权法小组编著.《欧洲侵权法原则》.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235.

    [2]郑远园.试论我国“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4):119.

    [3]苑广阔.自媒体不是言论“自留地”[J]. 新闻前哨, 2015(12):92-92.

    [4]金婧,张刘芳.自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规制分析[J].传媒,2017,000(003):88-90.

    [5]闫辉,季昕宇.自媒体中名誉侵权与法律规制[J].经济研究导刊,2014,000(024):319-320.

    [6]伏香凝.“自媒体时代”新闻侵权的认定和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000(027):277-278.

    课题项目:

    青海民族大学创新项目,项目全称“自媒体视域下名誉侵权案件中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适用研究”(项目编号:FX20183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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