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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体育歧视及其消解

    时间:2021-01-29 04:00:4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摘      要:体育领域歧视现象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体育歧视类型多样,既有身体、性别、年龄等自然意义上的歧视,也有民族、宗教、种族、政治等带有社会属性的歧视。体育歧视的本质是一种差别对待,源自于基于距离而产生的认识偏差。偏见与傲慢是体育歧视的心理动因和外在表现。体育歧视产生有其心理、历史文化和政治经济根源,因而体育歧视兼具自然和社会属性。体育歧视根本上违背体育之公平精神,并且已经对体育肌体造成多重伤害,需要借助文化塑造、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制的力量予以消解。

    关  键  词体育歧视;文化塑造;制度建设;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20)04-0029-06

    On sports discrimination and its elimination

    ZHANG Xu

    (Law School,Huaibei Normal University,Huaibei 235000,China)

    Abstract:In the sport area, the signs of discrimination are everywhere all the times. Sports discrimination is type diversified, including physical, gender and age discrimination in terms of natural meaning, also including ethnic, religious, racial and political discrimination in terms of social attribute. The nature of sports discrimination is a kind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which originates from the cognitive bias based on distance. Bias and arrogance are the psychological motivation and extrinsic expression of sports discrimination. The production of sports discrimination has its psychological, historical cultural and political economical roots; therefore, sports discrimination has both natural and social attributes. Fundamentally, sports discrimination violates the spirit of sports fairness, and has caused multiple injuries to the sports body, needs to be eliminated with the help of the forces of cultural establishment, system construction and legal regulation.

    Key words:sports discrimination;cultural establishment;system construction;legal regulation

    歧视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可以说,一部人类发展史同时也是一部根深蒂固的歧视史。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本该是崇尚天赋、公平竞技的领域,但毫无疑问,这里同样充满歧视,并且林林总总,姿态纷呈。来自肤色、身体、种族、宗教、国籍、民族、地域、性别、年龄、教育、就业等各个层面的歧视现象不断侵蚀着体育肌体,腐蚀着体育公平竞争的环境,成为体育界挥之不去的阴影乃至毒瘤,严重影响着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本研究将以此为进路,探寻体育歧视现象及其发生根源,并寻找应对策略。

    1  体育歧视现象归类

    体育歧视现象林林总总,看似眼花缭乱,但其又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特定性,因而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与归类。

    1.1  依据内容和对象分类

    依据内容和对象,体育歧视可以划分为国籍歧视、种族歧视、性别歧视、身体歧视、地域歧视、年龄歧视、项目类别歧视等等。下文將结合具体事件,对前3种类型作简单描述。

    1)国籍歧视。

    体育领域的国籍歧视比比皆是。塞尔维亚人德约科维奇是当今伟大的网球选手,16届“大满贯”和“金大师”拥有者,不过其在一些赛事中似乎并不受待见。在2019年夏天的温网决赛中,尽管他最终赢得比赛,但是在与拥有“全球主场”的瑞士选手费德勒的对决中,不断领受现场观众的嘘声乃至谩骂,显然遭受了不公正的际遇。

    从歧视主体来看,针对德约的国籍歧视似乎是民间的、自发的。与之相应,还存在一种政治性、规范性的国籍歧视。例如欧洲一些国家对于来自其他国家运动员进行种种限制。以足球为例,在20世纪60年代就有一些国家的足协制定限制外国运动员的规则。之后虽然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斡旋乃至欧洲法院的裁决干预,但欧洲足协及其欧洲国家的国籍歧视并未完全消除。类似的歧视也存在于其他体育项目之中[1]

    更令人义愤填膺的是,竟然有些殖民国家在他人国土上大搞体育国籍歧视。例如,西方殖民者于1837年在广州成立的划船俱乐部,其章程第十四条便明确规定,该组织的比赛活动,中国人马来亚人不得参加[2]。在西方殖民者侵入非洲各国的时候,也强行给非洲本土竞技体育贴上“鄙俗与荒唐”的标签[3]

    2)种族歧视。

    与国籍歧视相伴的往往有种族歧视。20世纪中叶,是现代体育飞速发展的时期,但也是“体育种族歧视根深蒂固的时期”[4]。体育领域可视性和扩散性更强的种族歧视往往发生在赛场上。例如,活跃在英超赛场的韩国足球运动员孙兴慜就不断遭受种族歧视,从被人对着“拉眼角”到被球迷喊作“卖DVD的”(卖碟片的)。因不同民族或者不同肤色球员而产生的种族歧视花式繁多,如向黑人球员扔香蕉,对英超球队热刺球迷喊“犹太人”的口号,瑞士人在对阵塞尔维亚的足球赛看台上打出“双头鹰”的标志等等,不一而足,而因此引发的冲突乃至制造的犯罪事件也时有发生。

    一些国家相关体育组织在招录成员时存在一定程度的种族歧视。与赛场内外发生的民间的、自发的、个体的种族歧视相比较,这种带有法律性的规程式的种族歧视对体育造成的伤害或许更为严重。例如,美国NCAA(全国大学体育协会)所制定的录取条件之规则适用导致许多少数族裔学生运动员达不到该条的要求,无法获得奖学金进入大学,因而被认为存在种族歧视,并由此引发了Cureton诉NCAA案[5]。此外,世界各国尤其作为多民族移民国家的美国,在就业、运动员选拔与训练、体育娱乐设施的使用等方面也存在严重的种族歧视问题。

    3)性别歧视。

    竞技体育领域性别歧视现象也较为严重。一些国家和体育组织,排斥妇女的立场至今未变。虽然女性在身体条件上与男性存在自然差距,不过,仅以身体魅力而言,女性亦有其独到之处。以展示人体美感的古希腊著名雕像为例,“掷铁饼者”展示了男性的肌肉线条和力量之美,但“维纳斯”亦同样显示了女性的力量和爱的美感。女性给竞技体育增添了曲线之美和灵动之美。遗憾的是,正如人类社会发展史一度就是一部女性歧视史一样,体育领域同样充斥着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尊重。2002年美国佐治亚州奥古斯塔国家高尔夫球俱乐部坚持70多年前的传统,拒绝女性使用该球场[6]。直到今天,在一些体育项目和赛事活动中,女运动员不仅无法获得同工同酬,而且在场次安排和观众热情度等方面也不能与男子相提并论。例如,温网赛事主办方一般都将女子比赛安排在外场。

    1.2  依据行动方式分类

    依据行动方式,体育歧视主要表现为动作歧视、话语歧视、标语歧视。

    动作歧视是指通过带有特定歧视意义的动作完成歧视意图,其同时也是一种肢体语言歧视。例如,针对亚洲球员“拉眼角”或者用手指“上吊眼角”就是一种动作歧视。还有的通过模仿猴子等动物的动作来歧视某一种族的运动员。

    话语歧视则可以通过口头语言表达,也可以通过书面语言表达,既可以以体育俗语、俚语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体育官方语言的方式表达。例如,称呼黑人运动员为“黑鬼”,称呼某一地方的人为“某地佬”等。

    标语歧视的表现形式多样,可以以书面语的方式,也可以通过符号语言的方式。例如,2012年欧洲杯小组赛,俄罗斯球迷在看台上打出“攻陷华沙”的标语。

    1.3  依据性质严重程度分类

    依据性质严重程度,体育歧视分为一般性歧视行为、违法性歧视行为和犯罪性歧视行为。体育领域一般性的歧视行为最为常见,如慢待、无礼、差别对待和讥讽等,行为性质较轻,有时甚至带有调侃和戏谑意味。一如当年姚明进入NBA打球,美国著名篮球明星巴克利曾经非常瞧不上这个中国来的大个子,并且和别人打赌姚明整个职业生涯都不会有一场球得19分,不过很快,巴克利就输掉了“赌局”,并且以不得不亲吻驴屁股而告终。

    违法性歧视行为则较为严重,采用的手段和方式也较为恶劣,如咒骂、侮辱、诽谤等,因此会造成被歧视者名誉权等受损的后果。例如,2005年,在吉尔梅斯和圣保罗的比赛中,阿根廷球员德萨巴托在后场与圣保罗前锋格拉菲特拼抢,两人随后就发生了冲突,德萨巴托用“negro(黑鬼)”辱骂对方。之后,因为涉嫌使用“种族主义语言”, 德萨巴托被采取强制措施几十个小时,交了10 000雷亚尔保释金才得以释放。

    如果歧视行为进一步恶化,就会促使行为性质变化,甚至演变为犯罪行为,致使被歧视人自由权、隐私权、人身权、人格权等遭受侵犯。

    此外,体育歧视还可以做出其他类型划分,如根据歧视的形式,可以将其划分为直接歧视和间接歧视;根据有无法律规范,可将其划分为事实歧视和法律歧视;根据歧视主体身份,可分为民间歧视和官方歧视,等等。

    2  体育歧视本源探析

    歧视作为人類社会一种特有的现象,其本质究竟是什么?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2.1  体育歧视的本质

    歧视的本质是什么?站在不同的角度,人们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从权利角度而言,歧视是差别对待。在心理学上,歧视是一种因视觉偏差而形成的自我优越感。在社会学上,歧视是一种对他者某种资格和机会的剥夺。在文化学上,歧视是一种主流文化对亚文化、圈内文化对圈外文化的偏见。在经济学上,歧视意味着垄断与不公正竞争。在政治学上,歧视是基于偏见的故意行为或敌对行为[7]

    说到底,在心理形成及表现机制上,歧视是人类中心主义、自我中心主义的产物,是自恋和嫌恶他者的表现。因此,歧视是人的一种主动心理诉求,带有强烈的个体性和主观性,难免因人而异。但歧视绝不仅仅是个体的,它更是群体和社会现象。因而,歧视带有浓烈的历史传承性,社会性是其本质属性。

    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是以身体为核心建立起来的特殊领域,因而在自然性上,天赋异禀的身体素质和个人英雄主义是竞技体育魅力形成的物质和心理基础。不过,体育同时离不开社会,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由此,体育歧视不仅会体现为一种个体的歧视,更会产生群体性歧视。这就使得体育歧视兼具个体和群体特质、自然和社会属性,但本质上,体育歧视的属性是社会性的。

    那么,在此前提下,人们就容易理解发生在体育领域中的每一种歧视类型的本质了。在以身体为资本的竞技运动中,天赋、年龄、性别等是决定运动成绩高度的自然因素,亦成为获得优越感的衡量标尺。身体之外,经济、政治、地域、出生等社会因素也为滋生歧视创造条件。譬如,以活动成本来看,马术、高尔夫往往被称为贵族运动,而跳绳、踢毽子被称为平民运动。这种划分与称谓本身又何尝不带有一定的偏见呢?说到底,体育歧视是自然差别和社会分层的衍生物,更多地表现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偏见。概括而言,体育歧视就是基于身体、性别、年龄、经济、种族、国家等自然和社会因素所形成的先天或先发优势而对处于相对劣势地位的个人及群体所持有的偏见。

    体育歧视所表现出来的偏见,无形中给体育活动的开展制造了壁垒,违拗了体育活动开放、融合、交流的本性,因而在根本上是反体育性的。拓展开来,体育歧视还具有一定的反道德性和違法性特征。现代体育,社会体育意味着健康与快乐,竞技体育意味着更快、更强、更高,学校体育意味着传承与发展。体育领域,无论男女,不问东西,不管出生与地位,不管项目类别,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任何歧视都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或违宪的。

    2.2  体育歧视的根源

    有人在评述“唯女子和小人难养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时说道:“在儒家看来,缺乏距离意识的亲昵,是女人和小人共有的特质。与其说这是歧视,不如说由经验和观察得来的归纳性的知识。”[8]姑且不论《论语》中这句话的确切要义,但这一评述确实一语道破歧视产生的根源,即基于距离经由认识偏差最终形成的一种经验图式。距离能够产生美,亦能制造隔阂。这种形成歧视的距离就是歧视的最直接根源。它既有心理层面的,也有生理层面的,既有自然意义的,更有社会意义的。

    其一,心理根源。歧视本就是一种心理活动,任何歧视都能够寻找到心理根源。体育尤其是竞技体育是靠身体说话的人类活动。身体和心理又是严密结合的,由心理因素促成的歧视,在体育领域毋宁说也是由身体引发的。也就是说,体育歧视产生最根本的动因还在于个体身体上的差异。在身体和力量对抗激烈的运动中,身体要靠心理驱动,反过来,身体的优势必然烙印在心理上,从而由身体优势转化为心理优势。由此,身体优位者促成心理优势者,容易形成一种权威人格。权威人格的一大特点就是不反省自己、不自我批评,他们一贯认为自己的想法是正确的,别人的观点总是错误的[9]。殊不知,身体、心态、智商往往具有心理学上的补偿效益。具有上乘的身体素质,不一定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也不一定具有上佳的运动情商,更不代表着一定能够取得运动佳绩。对于狂热的体育粉丝而言,当现实与预期发生矛盾,尤其是剧烈的反差刺激心灵的时候,于是,就会有崇拜般的期待变成难受的轻视,甚至厌恶与反感[10]。由此,歧视和被歧视的歧视链最终形成。

    这只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心理推导。事实上,任何一种歧视都是一种心理活动的外在表现,因为正如上文所述,任何歧视都是基于距离偏差而形成的心理偏见。在此意义上,偏见与傲慢是体育歧视的心理动因和心理外显。

    其二,文化历史根源。如同任何一种歧视都能寻找到心理根源一样,任何一种歧视现象背后都有深层次的文化历史根源。性别歧视又何尝不是千百年来人类社会父权制埋下的文化基因。就如西方女权主义者将父权制看做是一种根植于文化当中的、具有历史传承性的意识形态观念[11]。在体育领域,人们更容易延续和夸大男女性别生物学意义上的差距,将天然有别的性别歧视上升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偏见:女性本该如此。体育领域的年龄、身体残疾歧视亦概莫能外。正如学者所言,人类社会中,身体缺陷引发的问题不仅仅停留在生理层面,更多地涉及文化社会层面[12]

    文化偏见就如同文人相轻,是人类文明史中的一种异化现象。文化偏见源于文化的差异,“是指人们由于文化差异对一些行为、传统等在认知上存在偏差的现象。文化偏见在跨文化交流中普遍存在”[13]。体育活动是世界性的,但作为一种文化同时滋养于某一文化之中,它必然带有强烈的地域性、民族性。不同的文化喜好和因此形成的偏见会反映在体育的角角落落。甚至因此带来体育领域的宗教、种族、民族等歧视。如纳粹德国在1936年柏林奥运会对犹太人实施的驱逐就不仅仅是政治歧视,同时也是民族和宗教歧视。因为,有人认为犹太人遭到仇恨的根源是他们与众不同的宗教,是他们自称为上帝“特选子民”的观念[14]

    其三,经济政治根源。体育运动中,有些项目的确“烧钱”,譬如F1;有些运动是有闲有钱阶层才能够触碰,譬如高尔夫。所以,一些体育活动的开展、普及与获取殊荣皆需要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由此会产生由经济因素所导致的歧视现象。这种经济衍生的歧视蔓延于从个人到民族再到国家的各个阶层。人与人之间的歧视、国与国之间的歧视,盖因其中一方取得经济上的优势地位。个人可以因为能够从事高贵的运动而歧视来自底层的人,国家可以因为有经济后盾而在设备、训练、营养、恢复、比赛等各个方面显得财大气粗。由此,人们看到大国地位不仅仅体现国民生产总值上,还体现在以此为基础的包括体育在内的所有领域。

    体育歧视的经济根源必然会与政治根源有着千丝万缕的关联。经济是政治歧视的根源,或者说政治本就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由经济级差所催生的阶层性是政治形成的主导因素和外在表现。而在体育领域,一些来自发达国家和民族的运动员的优势不仅仅体现在卓越的运动成绩上,还同时体现在其背后的国家政治、民族文化、种族势力上。不少体育事件本身就是政治事件,如纳粹德国举办奥运会对犹太人的驱逐,苏美之间奥运相互抵制等等,而体育歧视只是政治歧视的一个缩影。即便在和平年代,东西方政治文化的差异所导致的体育歧视亦与政治有所勾连。譬如在孙杨事件中,西方记者向中国外交部发问,旨在将其上升为政治事件,或者至少怀有让此事件沾染一定政治色彩的企图。一位美国体育领导者也认为,体育为他们提供了一根在美国的一极上撬动世界的杠杆[15]。由此,人们也就不难理解前些年国际足联腐败窝案其实就是美国主导下的一场政治丑闻。

    从对体育歧视的本质及产生根源的探析中,也可以大致概括出体育歧视具有历史传承性、文化性、经济性、政治性、民族性、地域性、行业性等特性。

    3  体育歧视的消解

    上文述说,一部人类史就是一部歧视史,但反过来,它同时也是一部反歧视的历史。正如学者所言:“进入 21 世纪以来,平等与禁止歧视的观念开始步入我国的主流价值并形成社会共识。不受歧视权从纸面上的法律规定,开始进入社会生活各领域中。”[16]同样,体育的历史也是一部不断排斥和禁止歧视的历史,是一部文明、平等的历史。文化是制度之母,制度是法律之父。人们在文化塑造、制度建设和法律规制等方面为消解体育歧视做出贡献并指明发展方向。

    3.1  文化塑造

    体育并非简单的运动或者竞技,它从古至今,积淀了深厚的文化根基[17]。而歧视是一种文化偏见,需要借助于纯净文化土壤来消解。今天的人类文化呈现多元化趋势,多元就意味着碰撞,但也意味着包容。尤其是作为竞技体育文化,其核心要素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体的,具有普适性。这令体育文化包容有了坚实的基础。包容就意味着消除歧视。民族之间、种族之间、性别之间、穷富之间、身体健全与残疾之間,歧视是体育融合的最大绊脚石。为此,需要借助于各种文化方式以消解存在于体育领域的诸种歧视,并借此弘扬体育文化理性,塑造风清气正的体育文明。

    在宏观层面或者顶层设计上,各国不仅要正视多民族、多种族、多体育文化存在的现实,还要正视国际体育交往中多元文化的流通与相互影响,在此基础上需制定弘扬本民族体育主流文化兼容并蓄多元体育文化机制。目前来看,不少国家正在多元体育文化政策上做出努力。

    在微观层面上,人们能够看到世界各国在打破体育壁垒和消解体育歧视,为塑造积极的体育文化做出贡献。譬如有些国家能够弥合因政治隔阂而形成的民族罅隙,在国际体育盛会上联手组队;有些宗教国家打破教规的约束将最优秀的女性运动员选拔出来;有些移民国家则消除种族隔阂,给有色人种提供展示身体才华的舞台。

    在具体路径上,人们可以通过影视、网络、媒体、技艺切磋、民间交往等各种方式传递和表达不同体育文化。美国电影《光辉岁月》就是讲述一个黑人教练在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合并后如何弥合种族裂缝带领学校橄榄球队走向胜利的励志故事。借助影视作品等文化宣传的方式,可以展示人们对体育领域种族歧视之痛斥和反对的心声,并以此达到净化民族、种族的体育文化氛围。

    在日常生活中,每一个公民都有持守体育文化理性的义务,并要将其上升到法律义务的高度。尊重体育文化,首先从尊重人格权开始。譬如有人带有讥讽意味的调侃“你的数学是体育老师教的吧!”这一言行无疑是对他人人格权的亵渎。弘扬理性的体育文化,还要讲究技巧。譬如,在公交车上,给老弱病残让座应该视为一种文明礼仪,但为何有人拒绝坐上标有“老弱病残”的专座呢?因为,“老弱病残”这种称呼似乎就带有歧视性。这也启示人们,针对弱者的体育文化策略的机敏之处是给每个被照顾者应有的尊严。

    3.2  制度制约

    制度是文化的保障。人类文明是从建立制度才真正开始的。体育也不例外。任何缺失规则的体育运动都是野蛮的,没有生命力的。当然,体育规则只是体育制度中的一部分。体育文明的底线是,即便没有更为合理的制度,也要做到现有制度能够被合理运用。这也是所谓的制度的理性和理性的制度。

    体育的文明和平等不仅仅需要拥有理性的体育制度,还体现在制度被理性运用和执行。前者,体现在制度制定和完善上的文明。人类体育史发展数千年,体育制度史亦跟随数千年,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体育制度文化就蔚然成风。时至今日,国家、国际组织加大体育制度的完善力度,以保障最大化、全方位地实现体育的公平。以世界足球运动及其文化发展为例。足球文化是由不同物质所构成的复合体,即由足球精神文化、足球物质文化和足球制度文化等所构成[18]。在足球制度建设上,各级足球领导机构,从国际足联到各大洲足联再到各国足协,体系完备;国际足联、洲际足联、各国足协和联赛组织都制定有详实的活动章程;各级足联设置执行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纪律委员等分支体系;应对主办者、球员、裁判、球迷等越轨行为的组织机构亦逐级递进,从足球纪律委员会到体育仲裁机构再到行政司法机构;从权利保障到各层级救济,一整套制度环环相扣;从听证到裁决,程序完整。当然,体育制度需要顺应时代进行革新。诸如在中国足球、篮球等领域开展和实施的体育行政机构与体育社团之间“政社分离”“管办分离”的运行机制就是一种制度上的创新。

    后者,体现在制度执行和实施中的文明。制度是用来执行的。真正的制度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形成和完善的[19]。制度的文明及理性也是在执行过程中得以体现的。用制度制约体育领域中的差别对待,至少要在3个环节上解决3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由谁执行?也就是在决定或遴选执行者的环节上保证能够组建文明的队伍。第二个问题是如何执行?也就是在执行程序设计科学、理性与开放的前提下,保障执行的公开透明和一视同仁。第三个问题是如何监督?也就是要保障其他人能够拥有和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救济权。

    3.3  法律规制

    法律是制度的底线。或者说,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只是更加正式。正式制度具有约束作用,规定着行为体的权利和义务[20]。法律是整个社会制度体系的减震器。在体育制度体系中,法律依靠威慑力和强制性成为消减体育歧视的最后铁闸。

    就目前来看,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世界各国在国际法、区域法和国内基本法律层面已经为规制包括体育歧视在内的歧视问题制定了较为严密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层面,除了在国际人权宪章和区域人权文书中呼吁保障平等权外,还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歧视的国际公约。其中就包括《反对体育领域种族歧视国际公约》[21]。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作为综合性的国际法律,自然涵括了包括消除体育歧视现象的法律规定,而《反对体育领域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则是作为专门性的反体育领域歧视的国际法律规范,为国际社会组织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和国际法院判定体育歧视违法提供最直接的依据。在其他综合性或者针对性别、劳动就业、宗教、种族等其他歧视的专门性国际法律中,也能够寻找到旨在消除体育歧视的法律支撑。

    区域法仍然属于国际法范畴。欧盟等国际区域联盟制定的消除体育歧视的区域法体系亦主要驻足性别、就业、种族等方面,情形大致如国际公约系列,只是专门针对体育歧视的区域法律并没有出现,此处不再一一展开。

    在各国国内法层面,成文法上,如西班牙于2006年制定专门性的《反体育种族歧视和暴力法》;澳大利亚则通过在其他反歧视法律规范中制定专门的反体育领域歧视条款的方式予以体现,例如1992年的《残疾人歧视法》第 28 条明确将体育单列出来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维多利亚州 1995 年的《平等机会法》第 65 条规定了体育领域的反歧视[22]。判例法和司法实践中,如1954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不能禁止路易斯维尔的黑人使用公园中的竞技场[23]

    就我国而言,目前尚无针对体育歧视的专门法律或者专门条款。总体而言,宪法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反歧视提供根本指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基本法律亦涉及反歧视规定。我国体育法亦就以下涵摄提倡公平、反对歧视理念作出指引性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保证公平择优选拔运动员,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等等。不过稍显遗憾的是,体育法中缺乏针对民族、年龄、性别、残疾等歧视的专门条款。事实上,考虑到体育领域涉及竞技体育、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体育教育、体育劳动就业等诸多层面,其中的不平等或者歧视现象层出不穷,即便没有专门性的反体育歧视法律,也可以考虑在体育法或者其他行政法乃至刑法中设置反体育歧视条款。再退一步说,如果立法推进确实条件不够成熟,还可考虑通过司法实践的方式对体育歧视予以法律制约并警示社会。可以借鉴我国目前通行的案例指导制度予以展开,即可将体育行政部门、体育纪律处罚机构、仲裁机构、司法机关中涉及到体育歧视的典型案例上升为一种司法意义的案例予以颁行,以便对其他类似体育歧视事件处理起到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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