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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查与对策

    时间:2023-09-20 11:47:2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关于对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查与对策

    所谓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当前xx市xx区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正确地认识和分析群体性社会矛盾的特点和成因,及时有效地化解这些矛盾和纠纷,对于维护全区稳定,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当前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所谓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一方或双方由多个民事主体组成,是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纠纷类型趋广。群体性矛盾纠纷越来越多地体现在一些与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相关联的最为敏感的问题上,如果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往往容易形成心理冲动和对抗情绪,使矛盾激化到对抗程度,甚至很容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二是涉及面趋宽。由于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与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紧密,容易引发共鸣,如征地拆迁补偿、拖欠民工工资等矛盾,牵涉群众少则几十人,多则几百人,而且一起矛盾纠纷还会引发出其他同类的纠纷。

      三是上访率趋高。据调查,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受“唯大”、“唯上”、“法不责众”、“民意难违”等心理因素影响较为严重,抱着人越多越有理、问题越容易解决的心态,有了问题不是逐级反映调处,而是组织群众采取越级上访的办法,认为不找领导反映就解决不了问题,往往采取不理智的手段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

      四是调处难度大。由于至上而下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够健全,调处矛盾的依据不充分,标准不一致,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再加上目前农村分户经营,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度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

      二、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是少数农村干部的工作不实,引发群众的对立情绪。目前少数农村干部由于素质不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粗暴,把群众要解决的问题当成皮球踢来踢去,使一件本身能在基层解决的问题反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造成干群关系十分紧张。

      二是基层民主化、法制化管理不够健全,与群众的需要不相适应。随着居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关心集体经济,要求村务、财务公开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少数村干部搞“一言堂、糊涂账”,习惯于暗箱操作,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提留款的使用,财务收支状况等等,不向村民公开或公开项目不明细,造成干群矛盾。

      三是有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让动机不纯的人钻了空子。《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需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即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不得超过5人。但超过5人(即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的具体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因而使部分“法不责众”心理的群众有恃无恐,几十人,上百人地到党委、政府去闹,这种方法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促进一些合理问题得到了解决落实,但少数上访群众的不合理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便会长期缠诉闹事或反复上访。

      四是部分群众出于个人恩怨,希望通过群体性事件达到整人的目的。据了解,在上一次社区换届选举过程中,就有为数不少的人借机对有成见的原社区干部发难,煽动、组织自己的宗族势力和不明真相的群众搞群体性事件,其真正目的是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希望把事情闹大,把对方整倒。

      三、预防和化解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对策

      1、建立矛盾预警防范机制。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准确预测群体性矛盾的发生及其发展过程,就能有的放矢地进行预防和化解相关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只有这样,才能摆脱“防不胜防”的被动局面。建立预警防范机制,形成信息网络和排查制度,预测和排摸可能发生的群体性矛盾,提出预防和化解出现的群体性矛盾的方案和措施;组织得力人员靠前,把群体性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2、要切实加快基层民土和法制建设进程。要加大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力度,建立起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各项制度,切实保障群众的民主权利。一是要强化对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教育,使农村干部能依法管理,依法自律,广大群众能依法参与社会事务,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要抓好农村干部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完善,使干部行为有硬性规定和约束。三是充分发挥好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农村干部议事会、民主评议会的作用,强化对基层干部的党内监督、民主监督和法律监督。

      3、充分发挥普法宣传效能。一是要深化普法依法治理。针对新形势下基层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住重点,继续采取送法下乡、逐村讲法等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二是要把法律服务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生活的各个角落。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职能作用,引导矛盾双方通过签订合约、协议书等方式,制约和规范各方行为,从根本上减弱、消除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同时,可请律师参与领导接访,当好领导的法律参谋,依法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并可代理有关涉法群体性上访案件。

      4、实行群体性矛盾综合治理。妥善处理群体性矛盾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多渠道、多方式、多角度、多方面开展综合治理,立足于形成一个齐抓共管、多管齐下的综合治理的立体化工作网络。一是树立群体性纠纷无小事的观念,把群体性纠纷的处理作为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二是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三是完善信访网络、法治网络、调解网络,做到“想早一步,抓早一步,做细一步”,多管齐下化解群体性矛盾。四是全区各职能部门即要明确在化解群体性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又要相互通气,相互协调,对一些“老大难”问题,要运用调解、经济、行政、司法等综合手段,综合治理,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疏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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