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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检察机关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构建

    时间:2024-03-05 14:14:27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基层检察机关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路径构建

     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司法逐渐向数字化转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检察系统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利用大数据的赋能,改变完全依赖案卷审查的传统办案模式,积极作为、主动适应,结合轻罪治理背景,充分发挥数字化优势,实现检察监督办案本质的提升。以下是达达文档网分享的内容,欢迎阅读与借鉴。

      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的变化,轻罪治理问题成为被广泛关注和讨论的焦点议题。相对于重罪案件,轻罪案件通常具有案情简单、社会危害性较低,以及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较小等特点。但轻罪案件数量激增,如何实现对轻罪的有效治理,迫切需要探索一套科学合理的治理模式,实现对轻罪和重罪案件的分流和专门化处理,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一致原则的要求,也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必然选择。

      为了适应形势,我国已经践行刑罚宽缓化和诉讼程序简化,如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制度以及纠纷速裁程序等。在此背景下,xx省xx市xx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xx县)人民检察院在借鉴现有轻罪治理模式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创新探索,致力于推进基层实践中轻罪治理现代化的建设。

      一、以最高法定刑准确界定轻罪案件

      对于如何界定轻罪案件,一般考量和权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背景等因素。xx县人民检察院主张原则上以法定刑为标准,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为轻罪,这符合我国犯罪结构变化的趋势,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但是,我们不仅要考虑形式公正,也要考虑实质公正,因此应当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即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可以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考虑并作出相应的裁决。必须强调的是,自由裁量权必须始终在法律的约束范围内行使,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检察+智能预警”,数字赋能提升精准度

      为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求,司法逐渐向数字化转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检察系统法治体系建设过程中,利用大数据的赋能,改变完全依赖案卷审查的传统办案模式,积极作为、主动适应,结合轻罪治理背景,充分发挥数字化优势,实现检察监督办案本质的提升。

      (一)配套适用电子手环及“云监管”系统

      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轻罪案件的有效治理,xx县人民检察院与xx县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佩戴电子手环监管工作意见(试行)》,以科技引领、数字赋能探索适用佩戴电子手环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实施监管,取得良好效果。

      对于触犯轻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起诉期间一般不对其进行关押,而是实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为有效监管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通常会要求他们佩戴电子手环。

      电子手环内置“云监管”系统,采用GPS、北斗和基站等多种定位方式,全方位记录佩戴者活动轨迹,并实时上传其位置信息至监管系统。当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监管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监管系统会根据提前设定的指令第一时间发送报警提示。该系统还通过设置专干岗位、采用分级监管模式、在严重情况下先行拘留等相应处罚来实现管控,确保系统管理高效、操作流程简单,为各级公检法机关提供更加全面、精准、高效的执行监督服务。

      xx县人民检察院实施对轻罪案件非羁押人员佩戴电子手环进行“云监管”以来,实现了“云平台”替代人车“跑路”,让App替代眼耳“亲历考察”,切实加强了对轻罪案件非羁押人员的监督与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在释放检察温度的同时,避免了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研发法律监督模型,推动行刑衔接

      xx县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能动履职。面对轻罪案件大幅上升的趋势,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自主研发并推出不起诉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法律监督模型,利用大数据为行刑衔接工作注入动力,实现监督工作的全面化、系统化,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1.做好正向行刑衔接。在办理案件过程中,xx县人民检察院利用研发模型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数据进行比对,发现“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的线索时,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2.注重反向行刑衔接。对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xx县人民检察院利用研发模型进行数据比对,发现部分轻罪案件虽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单位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让被不起诉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杜绝对轻罪案件被不起诉人“一放了之”“不刑不罚”的不良现象产生。

      3.注重数据的分析与整合。xx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对数据筛选出的批量线索进行分析,寻找共性问题,实现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的延伸,实现“办一案、牵一串、治一片”的目标,提升监督质效。

      (三)以大数据赋能司法救助提升质效

      重罪案件侧重于通过强化刑罚的威慑作用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而轻罪案件更多的是对规范意识的强调。在对轻罪案件轻罚或者不罚的情况下,如何化解因犯罪所造成的社会矛盾,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模式下需要解决的问题。司法救助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一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xx县人民检察院研发了司法救助法律监督模型,以大数据赋能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大数据筛查、比对、梳理,发现存在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但因家庭困难致赔偿能力弱或者无赔偿能力的线索时,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主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司法救助,使案件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缓和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

      若通过大数据模型发现,虽然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进行了司法救助,但他们仍然难以摆脱生活的困境,xx县人民检察院将主动加强与县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妇联等部门沟通协作,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摆脱困境。

      三、“检察+附条件监督”,引入“不起诉+N”模式

      为推进轻罪的有效治理,xx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起诉权的基础上,针对轻罪不起诉的案件,积极探索“检察+附条件监督”模式,防止“不诉了之”的现象发生。

      (一)引入“不起诉+社会服务”模式

      为进一步强化司法帮教,做好不起诉案件全过程检察履职,助力建立轻微刑事案件打击治理新格局,xx县人民检察院对近年来辖区内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分析。在此基础上,与xx县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等相关单位共同会签出台了《拟相对不起诉刑事案件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改变以往对不起诉案件“一放了之”的情形,有效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与惩处。在适用过程中,深化案件分类,选取警示效果好、教育意义佳的案件开展公益服务,最大限度发挥公益服务的教育作用,收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xx县人民检察院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公益服务的内容,确保公益服务能够起到教育和预防的作用。例如,对轻微醉驾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益服务就以协助交通执勤、交通劝导为主;对破坏环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公益服务就以生态修复、环境看护为主;对有一定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则以普法协助为主;等等。

      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服务,不断强化犯罪嫌疑人对其所实施犯罪的法律认识,有效帮助其改正错误,更好地回归社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在要求其遵守相应法定义务的同时,开展尊老爱幼、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需要强调的是,是否参与社会公益服务,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选择。在犯罪嫌疑人自愿选择的前提下,经考验合格的,检察机关方可作出不起诉决定。通过对被不起诉人附加一般性义务和针对性的公益服务,让其获得刑罚宽缓化处理的同时,也能受到一定教育,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

      (二)引入“不起诉+检察建议”模式

      积极发挥检察建议的优势,以检察机关的“我管”促进相关履职部门的“都管”,堵塞管理漏洞,促进诉源治理。在审查不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案件办理过程中凸显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整改落实。例如,在办理醉驾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交通运输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可以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减少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机制

      xx县人民检察院着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机制建设,建立严格的合规监管人制度,吸纳了具有丰富合规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士加入监管队伍。公布合规监管人名单,并从中选派合规监管人组成第三方组织,负责对企业的合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报告和验收。根据第三方组织出具的考察报告评估合规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引入社会力量和专业组织,在涉案企业的合规改革中取得了一定成效。首先,提前介入合规评估调查是关键。在涉案企业的基本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启动合规监管程序,并对企业进行监督和考察。其次,采取“分案处理”机制。将涉案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分离处理,通过实行双轨处置机制来处理合规案件。最后,公示典型案例。公示企业违反合规承诺未有效整改的案例;公示第三方机构未履行职责或存在不当行为,导致合规评估失效等,确保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有效落实。

      在合规案件分案处理后,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对企业的直接责任人提起公诉,而在企业完成合规整改后,可以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考察和监督结果也可以作为判断是否对直接责任人从宽处理的重要依据。

      四、完善司法配置,实行轻重罪分流

      (一)充分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规定,部分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在处理轻罪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促进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矛盾的化解,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和防止重新犯罪,有效保障被害人的实体权利,协调公权与私权的矛盾和平衡。完善刑事和解制度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

      1.和解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97条中人民检察院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内容可知,刑事和解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自身所犯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真诚的悔改,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自愿和解需要加害人与被害人都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不能是因为来自外界的压力而被迫做出。自愿和解是刑事和解公平正义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3)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是刑事和解中比较重要的条件之一。

      (4)符合社会公德、符合法律规定等其他条件。

      2.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8条第1款规定,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该条第2款排除了“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适用。

      (二)推进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202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此前,xx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22年6月开始试行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需要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不分轻罪、重罪实现律师辩护全覆盖。

      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倒逼检察机关规范办案流程、证据收集等,提高办案质效,使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对轻罪案件而言,因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为同一辩护律师,提升了司法办案效率,为速裁程序稳步推进奠定了扎实基础,还有利于简案优办,通过规范办案流程、证据审查,将每一个小案都办成“铁案”。

      (三)持续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实现与速裁程序的有效衔接

      简化程序可以便捷轻罪案件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可结案,避免烦琐的诉讼程序;对于需要进行诉讼的轻罪案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用便捷、快速、高效的刑事诉讼程序,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因案情简单、无争议,应当尽可能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实现简案快办,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让更多的司法资源向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倾斜。需要强调的是,程序虽然简化,但依然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建议速裁程序时,要依法告知并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愿选择。

      (四)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

      为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履行诉源治理职能,xx县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试行)》。该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并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种种原因,暂时未能与被害人(或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而主动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赔偿义务。

      该制度结合刑事和解适用,司法机关将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认罪态度、对社会的危险程度等情况,决定是否采取羁押措施或不予起诉,并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以解决纠纷,减少社会对抗,促进诉源治理,使司法更加公正、高效且有温度。

      (五)“检察+侦查协作”,有效提升轻罪案件办理质效

      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侦协办”)的组织协调、监督配合、督促落实、咨询指导的作用,xx县相关部门制定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办法(试行)》和会议制度等一系列工作机制,由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领导的办案组常驻在公安执法办案中心,旨在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能够有效运行。利用公安机关警务信息综合应用平台,对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进行检查,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依托该平台,对公安机关查办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进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存在“降格处理”的轻罪案件线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存在争议的轻罪案件,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换意见并达成共识,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此外,常驻侦协办的办案团队,依托平台,负责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进一步促进了轻罪案件的快办、优办。

      综上,建立轻罪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刑事案件的统一司法审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和提升司法效率,促进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诉讼源头治理。通过建立轻罪制度,可以确保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精确量刑和个案定性,从而有效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在保障公正审判的同时实现司法的高效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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