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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华医疗集团境外投资国内审批程序

    时间:2020-08-11 12:23:54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境外投资国内审批程序

     前期阶段

     第一步

     前期报告

     受理机关

     报告内容

     提交材料

     所需时间

     国家发改委

     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

     第二步

     前期费用汇出

     受理机关

     (一)书面申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用途和资金来源说明等);

     (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忘录或框架协议等);

     (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面申请;

     (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含)

     项目审批阶段

     第一步

     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提交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17、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

     中央管理企业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企业自主决策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申请程序及时间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国务院提出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核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第二步

     国资委审核或备案

     企业应当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一)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国资委。

     第三步

     商务部核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

     提交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

      (四)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三);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请程序及所需时间

     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的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之申请人;受理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的时间)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样式见附件一)。《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四步

     外管局外汇登记及汇出

     提交材料

     第七条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

     (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程序及所需时间

     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外汇收支业务。

     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

     第五步

     国资委产权登记

     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以下事项时,应当由中央企业统一向国资委申办产权登记:

     (一)以投资、分立、合并等方式新设境外企业,或者以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首次取得境外企业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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