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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时间:2020-10-27 08:04:4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XX镇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活困难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切实筑牢社会救助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配合;

    (五)坚持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三、政策措施 (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各村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二)切实优化审批程序。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进一步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切实增强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和公正性。

    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村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上报区民政局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于一般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XX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

    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 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编造虚假证明骗取救助金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五)救助次数 救助对象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内只能救助一次,少数因重大灾祸、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可适当突破限额。

    对于生活特别困难,但按公式计算出金额较低的困难家庭,可适当调整救助金额。

    铁西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贫困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6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救急解难、及时有效;
    属地管理,实名救助;
    适度救助,全面覆盖;
    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公平、公正、公开;
    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和家庭保障相结合;
    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二、临时救助对象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生活救助。主要救助对象包括:

    (一)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之外,由于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三)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个人对象,户籍地管理。对符合救助条件且与户籍地管理部门暂时联系不上者,属地化负责临时居住及日常生活救助,与户籍地沟通协调之后,本市籍户口者由户籍地管理部门负责居住及日常生活救助;
    外市籍户口应及时与市救助站联系,并协助返回户口所在地。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四)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和个人。

    三、临时救助范围

    (一)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故,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家庭或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然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因疾病、教育、住房等方面的紧急需求,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四)事业或创业失败,基本生活发生严重困难的;

    (五)重大安全事件或群体性事件中,涉事人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六)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因暂时无法就业、缺乏经济来源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

    (七)低保失独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八)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九)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救助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应以发放救助现金为主,确保实名、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可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一次性发放或分批分期发放。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采取发放食品、衣物、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和社会捐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给予救助金、实物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协助申请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和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

    救助。对于需要通过慈善公益组织、企业或个人社会捐赠、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标准

    (一)对于遭遇突发性意外灾害、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按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情况每人一次性给予3-6个月临时生活救助;

    (二)经三级以上医院诊断,父母患有恶性肿瘤、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由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子女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下,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在校学生就学发生临时困难的,在享受教育救助等相关救助政策后,其家庭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实行临时救助,全年救助不超过2000元。

    (三)因病住院,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实行临时救助。

    1.低保户、边缘户救助病种及对应救助比例、年最高救助限额

    (1)低保户中对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的患者,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按照5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0元;
    边缘户按照3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3600元。

    (2)低保户中对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的患者,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按照3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4000元;
    边缘户按照1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元。

    (3)低保户中对尿毒症透析的患者,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按照3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元;
    边缘户按照1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800元。

    (4)低保户中对精神病患者(住铁西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患者除外),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按照3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元;
    边缘户按照1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元。低保户中住铁西区精神卫生中心的精神病患者,按医院即时结算、即时救助的方式进行救助,即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先由医院垫付,医院与民政部门定期按规定结算。

    (5)低保户中对因其他疾病住院的,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其他救助措施后,个人自付费用剩余部分按照3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2000元;
    边缘户按照1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元。

    2.非低保且非边缘人员患病住院救助比例及年最高救助限额

    非低保且非边缘人员因病住院,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

    内,家庭成员在基本医保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总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付医疗费用支出后的月人均数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在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及其他救助措施后,经街道(镇)办事处、社区(村)委员会、群众民主评议,集体讨论同意后,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给予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为1200元。

    (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之日起3个月内,因无法就业、缺乏经济来源,造成生活临时困难的,经街道(镇)办事处、街道(镇)办事处司法部门、社区(村)委员会、群众民主评议审核通过后,根据其实际情况,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采取按月发放的救助方式,给予3个月临时生活救助。符合低保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五)低保户中失独家庭,在享受相关救助政策后,其基本生活仍然严重困难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给予3个月临时生活救助。

    (六)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适时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救助,救助标准应同低保标准相衔接,一般不超过6个月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六、临时救助程序

    (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村)委员会向所

    在地的街道(镇)办事处申请,受理部门指导申请人填写•沈阳市铁西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个人提出申请;
    (2)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根据救助范围,还应当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因突发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1)公安、消防、保险公司、街道(镇)办事处、社区(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2)城乡低保、五保、残疾等相关人员提供相关要件;

    2.因就学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1)三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子女在校就读证明;
    (3)低保户、边缘户证;
    (4)学费等相关证明。

    3.低保户、边缘户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1)低保户、边缘户证;
    (2)住院病历;
    (3)出院小结;
    (4)住院费收据原件或透析、放化疗门诊收据原件。

    4.非低保且非边缘人员因病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1)住院病历;
    (2)出院小结;
    (3)住院费收据原件或透析、放化疗门诊收据原件;
    (4)收入证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参照•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5)民主评议会议纪要。

    5.刑满释放人员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1)刑满释放通

    知书;
    (2)民主评议会议纪要。

    6.低保失独家庭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1)低保证;
    (2)独生子女证明;
    (3)子女死亡证明;
    (4)重大支出证明。

    7.其他原因申请临时救助,须提供:(1)收入证明(收入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参照•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2)重大支出证明;
    (3)根据申请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多次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对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员不予受理。

    (二)调查。街道(镇)办事处在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责成社区(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生活情况及困难程度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社区(村)委员会在听取申请人陈述及入户实地调查核实后,组织群众进行民主评议,并将书面评议结果、影像资料及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报街道(镇)办事处。社区(村)出具的“关于×××申请临时救助入户调查的情况说明”需4人签字:2名入户调查人员、社区书记、副书记签字,并加盖社区(村)委员会公章。

    (三)审核。街道(镇)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和社区(村)委员会评议结果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街道(镇)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审批。街道(镇)办事处出具的“关于×××申请临时救助的审核意见”需负责救助的科长、经办人签字。

    (四)审批。街道(镇)办事处临时救助领导小组对符合临时救助审批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审批结果及时通过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村)委员会公示,公示不少于3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款物发放。对于经街道(镇)办事处临时救助审批小组审批给予临时救助的,制作临时救助发放表,组长、副组长及相关人员签字后,于3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情况特别紧急的,要及时将款物发放到位。

    (六)特殊救助程序。对于少数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且全年累计临时救助最高限额超过10000元的,经街道(镇)办事处调查核实无误后,向区民政局提供街道(镇)办事处救助情况说明、社区(村)入户调查情况说明和影像资料;
    经区民政局审核后,报请区政府主管领导审批。其中:街道(镇)办事处出具的救助情况说明需要临时救助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救助的科长签字并加盖街道(镇)办事处公章;
    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入户调查情况说明需4人签字:2名入户调查人员、社区书记、副书记签字,并加盖社区(村)委员会公章。

    七、临时救助档案管理

    各街道(镇)办事处要建立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救助对象领取单和影像资料等工作档案,并实现信息化管理。临时救助工作档案要一户一档、

    材料齐全、完整归档,按月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

    八、资金来源

    区民政局每年年初,根据各街道(镇)办事处上年度已实施救助情况和救助资金结余情况,拨付当年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区核算中心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九、组织领导

    各街道(镇)办事处要成立临时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和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主任担任,成员由财务、民政科(指导科)、社区(村)委员会书记及副书记等相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科(指导科),负责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协调。

    临时救助审批应经街道(镇)办事处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留存会议纪要。同时,由两位组长(书记、主任)、副组长、科长等相关成员签署意见才能生效。

    十、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街道(镇)办事处临时救助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提高服务意识,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取得实效,托住社会救助的底线。

    (二)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各街道(镇)办事处要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实行“一门受理、协同办

    理”综合救助运行模式,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保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其他专项救助相衔接,切实提高救助成效和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救助和救助遗漏。

    (三)主动发现,应救必救。街道(镇)办事处、社区(村)委员会和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发现辖区内有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要及时帮助提出救助申请。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应积极协助其申请救助。对于涉及媒体发现和报道、有可能出现极端事件或冲破社会道德底线、重大社会安全稳定事项中的特定对象,救助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四)实名救助,规范管理。临时救助全部实行实名制救助;
    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环节要做到政策通晓、程序规范、信息公开、标准透明,并设立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在不影响救助应急性前提下,对于申请临时救助额度较大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五)社会参与,完善补充。积极鼓励、引导、支持慈善公益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爱心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利用自身优势,在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下广泛、有序开展临时救助,针对特殊需要救助群体开展专项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十一、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街道(镇)办事处负责追回救助款物;
    对于骗取临时救助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管理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临时救助工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区财政、监察、民政等部门将组成检查组,每半年定期对街道(镇)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二、其他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铁西区街道办事处应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沈西民发„2009‟7号)、•关于印发铁西区困难群众特殊疾病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沈西政办发„2008‟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沈阳市铁西区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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