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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县民间借贷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21-09-24 10:37:08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商业很行在县域经济中逐步退出,县域经济发展的融资渠道日趋萎缩,严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由此导致非国家融资即民间借贷渐趋活跃,而且在少数地方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源动力”,特别是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加速器”的作用。##县是经济欠发达的山区农业县,民间借贷活动情况究竟怎样?为此,笔者调查走访了县统计局、乡镇信用社、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对##县的民间借贷情况有了基本的了解。

    ——##县国家融资体系概况

    ##县是国家级贫困县,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在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战略调整中,首当其中面对了机构的撤销。止2004年12月末,全县共有金融机构45个,其中农业银行已于2001年撤销了乡镇分支机构,现有机构3个;工商银行已于2002年降格为##办事处,仅有机构1个;建设银行于2003年撤销;农发行机构1个;农信社现有机构28个;邮政储蓄机构12个。金融机构的退出既影响了企业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又减少了当地经济发展的资金供给。到2004年12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为71271万元和54351万元,较年初分别增长23.19%和下降10.48%。其中工行贷款下降61.52%(含年初上划市分行毛坝关电站贷款6200万元),农行贷款下降1.17%,商业银行融资已出现萎缩趋势。

    ——##县民间借贷现状

    民间借贷的活跃与否,与当地经济发展的状况密切相关,与当地国家融资主体业务增长、业务覆盖面情况有直接关联,同时当地政府对其能否正确对待也密不可分。经济愈发达,资金需求量愈大,奖金借贷活动愈频繁。##县是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县,近年来,该县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积极发展农业特色主导产业,招商引资开发矿产和水能资源,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县域经济稳步发展,资金需求量增加。据测算,全县年资金需求逾10亿元,金融机构融资、外资、国债、财政等解决资金约6亿元,尚有资金缺口约4亿元。经调查了解。从时间段上看,##县近年来的民间借贷呈波浪式发展,5年前民间借贷活跃,中间趋于平稳,现在又有所升温。从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看,经济发达乡镇民间借贷活跃于经济欠发达乡镇。我县的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农村借贷主要是解决临时生产、子女上学、治病、生活消费等,金额不大,一般在千元以下。二是乡镇借贷资金主要是用于经商办企业、建筑、买房、购车运营等,金额较大,一般在万元以上。三是出借者一般是农村、乡镇富裕户,资金暂时闲置不用,有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愿望。也有部分人单纯为获取高息报酬。如:2003年7月县公安局查处的高桥镇屈某放贷100万元,获息10余万元,借户达275户。从民间借贷的利率看,部分亲朋好友的借贷不以获取利息为目的,一般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无息借用;有部分为获取高于银行利息为目的的借贷,利率一般为月息3—5%不等,最高达月息10%(据##银监办对焕古镇民间借贷的调查资料)。从民间借贷的主体看:一是村民与村民,居民与居民之间的借贷。二是村民、居民与个体经营者之间的借贷。三是居民与私营企业者之间的借贷。

    从我们的调查以及银监办对焕古镇焕古村的民间借贷典型调查情况看(即焕古村村民借贷面为15%,借贷资金总量近万元)。考虑到乡镇及县城区借贷金额大的特点(据调查: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单户最高时民间融资在60万元左右),由此推算,全县民间借贷资金量在6000—8000万元之间。

    ——民间借贷产生的缘由

    有经济活动就有资金的流动,也就有贷币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是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广泛存在于城乡居民生活当中。既然是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说明它的存在由来已久,至于它活跃是否频繁,完全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以及金融业发达程度的影响。笔者结合近几年来金融政策以及##县当地国家融资体系、信贷业务增长情况,将民间借贷产生、活跃归纳为以下原因。

    1、古老社会的一种传统渊源,促使民间借贷潜移默化的发展。民间借贷是最古老的信用形式,它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县的民间借贷同样受着传统的影响,最初表现为亲朋好友、邻里间的临时借用,逐步发展到资金富裕户以出借资金、生息吃利的借贷行为。可以说随着改革开放,个体、私营经济的日益发展,民间借贷也逐渐活跃和发展起来。尽管目前民间借贷在我国未取得合法地位,但仍然有着自己的市场和发展空间。

    2、金融体系的缺失以及信贷政策的影响,助长了民间融资的发展。自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力度加大,即经营战略转移,县级金融机构部分退出了县域经济。目前,##县建设银行已撤销、工行降格、农行仅保留城区机构等,无疑减少了当地经济发展一块资金供给,同时保留的金融机构信贷经营权限高度集中,基层行以组织存款,结算业务为主,贷款增长量不大。如工行、农行均出现贷款负增长。这样一来,民间借贷起到了“补位”作用,助长了民间融资的发展。

    3、国家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杂,程序较多,“贷款难”成为普遍认识,为民间借贷的活跃提供了空间。从##县商业银行看,小额贷款一般用存单或有价证券质押,额度稍大就用房屋抵押或有经济实力的单位担保,要经很多部门审查同意方能贷款,一笔贷款没有十天一月根本批不下来。农村信用社小额贷款虽说可以“凭证”贷款,但受限额和用途的控制,同时还有“无证”农户。以上种种情况,对资金需求者来说,一是手续杂,难以全部提供到位。二是审批时间长,耽误用钱误事。三是贷款用途单一,不能满足贷款者多种需求。民间借贷缺少条条框框限制,一句口头承诺,一张借条就可解燃眉之急,民间借贷的活跃成为不可避免。

    4、各种经济成份的存在,给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基础。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大的标志是多种经济成份的共同发展,党的十五大明确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最初的发展都是因为没有足够银行贷款提供抵押条件,普遍存在“贷款难”。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主要靠民间融资走出了创业的第一步。从我们对##县民营经济调查情况看,也有相当一部分业主是以合伙、吸收亲朋好友资金等形式创业,在原始积累达到一定程度,符合银行贷款条件情况下,转而向银行融资扩大发展。可以说私营经济的发展也为民间借贷的活跃提供了“土壤”。

    5、货币资金持有者投资渠道单一,富裕资金出路不畅,也是民间借贷活跃的一个重要因素。在经济欠发达的##县,证券市场是个“空白”,货币资金持有者一般将富裕资金存入银行,储蓄是首选的投资渠道。持有者在充分考虑风险之后,资金的持有者才将资金借贷给亲朋好友,或个体私营业主,一般比照银行同期利率,或高于银行利率一至二倍获取利息。

    ——引导民间借贷有序发展的对策建议

    对民间借贷的利弊应客观公证的评价,不能以偏概全。我们应该看到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国家经济建设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特别是近年来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国家融资主体战略的调整,资金供给有限制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为民营经济的堀起发挥了功不可没的作用。在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经济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民间借贷助推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山区县,国家融资体系缺失,融资渠道不畅,这样民间借贷的存在起到了补充作用。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可以调剂余缺,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临时性需求,是一种信用的补偿机制,起到银行和信用社服务“真空”地带的补充作用。尤其在经济成份多元化的现阶段,对民营经济的发展作用不可忽视。民间借贷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于人们生活不利的一方面:一是容易产生纠纷,风险大,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保障,潜在问题多。二是利率高,借贷者负担重。三是缺少法律约束,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通过笔者的调查,以及纵观民间借贷的发展历史,我认为民间借贷终究是利大于弊,应该合理引导其规范发展,而不能一点带面限制发展。为此提出以下个人拙见。

    第一,尽快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融资行为。无规矩不成方圆,民间借贷既然作为一种国家融资主体之处存在已久的应用补偿形式,并且在各个时期对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那么就应该以市场经济为准则,依照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尽快制定适应其规范发展的《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条例》等。明确其借资限额、利率,明确其权力与义务,严禁其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规定只能是自有资金暂时闲置而进行借贷活动。同时作为一种借贷收入,应向税务部门纳税,要指定专门机构对其监督管理,用法律法规等手段治理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推动民间借贷规范有序运行。

    第二,各级政府及执法部门要正确对待民间借贷对辖区经济发展所产生的影响。经济欠发达地区,资金本身匮乏,融资渠道单一,加之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融资途径更少。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有其积极的一方面,政府部门应正确认识,正确引导,不能因国家法律没有其合法地位而加以限制,公安部门更不能为一己之利而严厉打击,更看其主流,要看到对当地经济发展及群众生活所产生的积极作用,应该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引导其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

    第三,政府要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地方经济建设。##县经济相对落后,为发展县域经济,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优惠政策,旨在吸引外来资金,助推地方经济发展。在吸引外资的同时,切不可忽视内资。政府要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制定同外商投资同等的优惠政策,使民间资本直接进入投资领域,激活当地民间资本,为不同经济成份的主体提供资金支持,推动县域经济加快发展。

    第四,组建区域性的小合作性质的金融机构,为地方经济发展,在深化国家融资主体金融改革的同时,建议组建以主要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包括民间借贷资金参股的为中小客户服务、市场规则运作为特征的地方性小银行或小合作性质的融资机构,并给予比国家金融机构更优惠的政策,从体制上引导民间融资发展为规范的金融组织。

    第五,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个人委托贷款业务。金融部门要发挥信用中介的职能,积极开办个人委托业务,为民间借贷双方牵线搭桥。金融机构可按照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业务,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责任。这样既可增加银行收入,又为资金出借者减少了风险,使地下的民间借贷行为逐步走入“阳光”下,成为规范的市场融资行为。

    第六,培养、增强公众的信用意识,守法意识、明礼诚信意识尤为重要。当今社会是信用社会、法制社会。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接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人们的道德素质也是良莠不一。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受各种不良因素的影响,人们价值观、道德观发生了很大变化。近几年来,表现较为突出的是逃废银行债务、制假贩假、恶意欺诈等不守信用的行为。借贷就是以“信”为基础的融资行为,如果缺少信用,缺少良知,社会发生信用纠纷,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中华民族自古就有讲信誉的传统美德。当前要结合国家开展的公民道德建设活动,加大金融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树立广大群众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守法意识,使每个人成为明礼守信的公民。

    (作者系人行##县支行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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