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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1-12-13 15:15:12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会组织的社会地位也愈来愈明确。工会已经成为我们国家稳定的社会支柱,党的重要阶级基础,党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基本职责是维护。工会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了党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维护了稳定的大局,就是维护了执政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而这种维护是通过调整劳动关系来实现的。在劳动关系矛盾冲突复杂化的今天,工会的协调作用日益艰巨,如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当前值得探讨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就如何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谈几点意见:

    一、当前劳动关系存在的不和谐问题

    从总体上看,我国当前的劳动关系调整体制还不完善,不能完全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特别是随着企业经济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深入进行,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依然突出,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机制不够健全;二是有些失业人员,特别是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失业人员再就业困难;三是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不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工伤、养老、医疗保险等覆盖率还不高;四是有的企业存在拖欠职工工资、超时加班、安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安全生产无保障、女职工无特殊保护制度等现象,这些都容易引发各种劳资纠纷,是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工会组织必须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当前劳动关系的这些新特点和发展态势,加强研究,寻找对策,不断推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充分发挥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

    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离不开工会对劳动关系的协调。健全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关键。

    (一)、协调劳动关系,强调三方机制建设。三方协调机制已纳入了《工会法》。在实际工作中要努力适应建立这一新的机制的要求,加大参与力度,提高参与能力和协调水平。工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应该建设三大体系:一是工会组织法律体系,这是协调的基础。必须牢固确立工会参与协调的组织基础。工会干部参与协调,不是一般的个人行为,而是具有一级组织的法律效力;二是劳动者权益法律体系,这是协调的依据。劳动者的所有权益和劳动标准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都应是法律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了职工的这种法律赋予的权益,都应该依照法律来调整;三是工会监督法律体系,这是协调的保证。工会组织如果只有参与权、协调权,而没有监督权,那么,工会的协调是不完整的。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完整性应是参与权、协调权和监督权的有机统一。工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特性,决定了工会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性和独特性。 在抓好现有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推行三方协商机制建设,及时协商解决本地区、本行业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协调劳动关系,深化机制协调,发挥源头维护。主动从源头上参与维权。《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所以工会应充分利用这个有力条件进行立法层面的“源头参与”,以推进和拓展和谐劳动关系在立法上的法律保障,从法律上引导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要加强源头维护,加大地方立法和规章、政策制度的参与力度。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行政措施的制定工作,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逐步建立起规范的源头维护机制。在企业中充分利用职代会、民主管理等形式提出议案,以规范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正常发展。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预防劳动争议的有力措施,要把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基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主要载体。《工会法》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针对一些企业(转改制企业)民主管理流于形式的现象,大力推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如建立职工代表(联合)会议制度、劳资协商会议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议制度、合理化建议制度等等。通过各种民主管理形式,切实落实职代会各项权利,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协调劳动关系,完善劳动用工实行签订劳动合同制度。以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继续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建制;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作为切入点,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建立完善的工资决定和正常调整机制;加强机制建设,促进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切实做好教育引导工作,不断增强职工对集体合同工作的参与度。重点推动非国有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解除的行为。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和推动企业实行集体协商工资制度,通过集体协商工资制度,制止克扣员工工资和不依时逐月发放工资的问题和现象,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当前要特别注重发外包工、临散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依时发放工资的问题。

    (四)、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和完善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一是切实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把职工群众监督和化解矛盾的工作真正落实在基层。二是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制度,协助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行和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及时化解劳动纠纷,把争议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抓好劳动争议仲裁,协调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基层工会,关键要抓好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机制建设,特别是要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要解决好劳动纠纷,保障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在和谐稳定的轨道上规范运行。

    (五)、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职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一是建立职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以有效的工作方式开展职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活动,切实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落到实处。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重点放到特困职工迫切需要的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上来,切实帮助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和维护其合法权益。三是认真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活动,为广大职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六)、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一是工会组织要把维护职工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作为实事,重点解决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在就业、分配、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帮扶救助和职工培训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要积极发挥各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职工法律援助站的职能作用。同时,还要搞好个别协调,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和安抚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这既是实实在在的实事,又是看得见的思想工作。事实证明,在协调劳动关系矛盾中,把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是非常有效的。二是广送温暖,多办实事。首先,送温暖作为工会组织扶贫帮困的常规做法,是需要长期坚持的,而且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救助制度,以实现送温暖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其次,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培训、就业、再就业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功能;另外,工会要积极协助政府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七)、协调劳动关系,加强预先协调。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实质是突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核心是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作用是推进改革和促进发展,维护稳定。要运用“预测、预审、预防、预报”措施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关系预警机制要进一步延伸到依法源头参与、落实集体合同、新建企业工会组建、规范企业用工、维护困难弱势群体利益等方面。要深化信息网络系统,切实搞好职工来信来访工作,千方百计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群体性事件减少到最低限度,使预警机制真正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企业稳定的重要制度。

    三、工会需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

    工会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就是要以党和国家有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为指导,以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为切入点,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发挥好主导作用。为切实做好职工维权工作、提高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工会组织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和加大组建力度。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活动,提高维权能力。提高工会的维权能力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内在要求。首先以《宪法》、《劳动法》、《工会法》为普法重点,切实抓好在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中开展工会法律宣传教育活动。二是工会要在职工中广泛开展爱岗敬业的教育活动,鼓励和引导职工积极参与企业建设,增强对企业的认同感。同时工会还要引导企业经营者切实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关爱职工,切实改善职工的生产劳动环境、提高工资待遇、增加福利,在企业中营造相互尊重、团结友爱的氛围,促进企业发展,共同构建和保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三是要增强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维权意识,强化全过程维护和依法维权的观念;四是要通过培训,使广大工会干部熟悉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经济和企业管理知识,同时掌握协商本领,熟悉谈判技巧,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当好职工的代言人;五是要创新工会组织领导体制,探索派遣工会主席和工会组建工作指导员等办法,推进基层工会工作;最后要加大对工会干部维权的保护力度,促进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必须把广大员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做到那里有员工就要在那里建立工会组织。职工群众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安身立命之基,离开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没有必要存在也存在不下去,所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肩负的基本职责,通过工会组织实现最大限度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如何最大限度地把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广大职工吸引到党领导下的工会组织中来,实现工会组织的全覆盖,是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环节。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工会工作,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群众基础。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组织要始终把保持与群众的密切联系作为自己的生命线,认真研究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新特点,教育和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中利益关系的调整,通过正常的渠道,以冷静理性、有序依法的形式来表达利益诉求,竭诚帮助职工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难事。

    总之,工会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协调劳动关系中努力担负起发挥主导作用的历史使命和职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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