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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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翼环罚字[2019]8号
翼城县富华钣金烤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0H1TCF6Q
地址:翼城县南唐乡桥坡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良富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南侧大量废油漆桶和杂物堆放在一起,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原翼城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翼环罚告字 [2019]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帐号:140717208156241035000000006
我局将委托翼城县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行政处罚的情况进行督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汾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翼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汾市生态环境局翼城分局
201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