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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汇算清缴附件一

    时间:2020-09-27 09:01:43 来源:达达文档网 本文已影响 达达文档网手机站

      年度汇算清缴附件一:收入的确认 附件一:

     收入的确认

     定义: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释义:

     1、总局公告2010第19号:“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举例:甲企业持有乙企业30%股权,投资成本为300万,公司总资产1000万。2009年减少投资20%,从乙企业取得所得500万,乙企业累计税后利润200万元。

     (1)确认投资成本的收回:1000*20%=200万。

     (2)确认股息收入:200*20%=40万。

     (3)投资资产转让所得:500-200-40=260万。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释义: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五)利息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六)租金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释义:

     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八)接受捐赠收入

     按照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九)其他收入

     包括: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一)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 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四)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 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

     (一)内部处置资产

     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下列情形的处置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二)外部处置资产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的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四、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一)重要文件:国税函(2008)875

     (二)津地税企所(2010)6号: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确认收入。

     (三)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五、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释义:财税(2008)151号 略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释义:

     1.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企业因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释义:

     1、国税总局2011年第36号规定:“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所得税。”“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见文件)

     “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2、财税(2011)76号:“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地税不涉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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